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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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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沙夫茨伯里勋爵、哈奇森、休谟等等)说,他有一件东西,其生成的目的就是要告诉他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这件东西叫做道德观(moral sence)。于是,他便心安理得地做事了,并说道,这样的事是正确的,那样的事是错误的。为什么?“因为我的道德观这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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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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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外有人(贝蒂博士)出来改变了这个术语,把moral sence(道德观)的moral(道德)去掉,换上common(平常的,普遍的)变成common sence(常识)。于是,他对你说,他的常识教给他什么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就像别人的道德观所教的那样确定无疑。他说,所谓常识,就是全人类共有的某种意识。而有些人持有的同这位创造者不同的意识,则被认为是不值得考虑的。这项发明比上面那项要好些。对于一种道德观,因为是新东西,一个人可能长久地感觉到它在自己身边,却找不到它;而常识却同上帝创世一样古老。谁被认为常识没有别人的多,谁都会感到羞耻。它还有一大优点:由于它看起来是分享权力的,因而减少了妒忌现象。因为当一个人坚持此种立场时,为了谴责那些与己不同者,就不是通过sic volo sic jubeo,而是通过velitis jubea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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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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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还有人(普赖斯博士)出来说,说到道德观,他确实感觉不到他有这样的东西;然而他有一种理解力,能起同样好的作用。他说,这种理解力是正确与错误的标准,是理解力告诉他如此这般。所有善良智慧的人们,都像他一样地理解;假如别人的理解同他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他们就比较糟糕了,——因为这是确切的征候,表明他们不是有缺陷的人,就是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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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义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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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还有人说,存在着永恒不变的正义法则,这个正义法则命令人们如此这般。于是,他就把他对任何事情最先产生的看法告诉你,这些看法(你必须视之为理所当然)正是永恒法则的众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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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物的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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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还有人(克拉克博士)或大概是此人(这也不要紧)说,有些做法同事物的情理相一致,而有些做法则与之背离。然后,他一有空就告诉你哪些做法同事物的情理一致,哪些做法与之背离,正如他自己恰巧喜欢或不喜欢某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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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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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一大群人在不断地谈论自然法,然后再来告诉你他们对“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所持的观点。你必须懂得,他们的这些观点就是自然法的众多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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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理性法,正义理性,自然公正,自然公平,优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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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时候,你不用自然法一词,而用理性法、正义理性、自然公正、自然公平和优良秩序等术语。所以这些术语的作用相同,都是政治学领域最常使用的术语。后面三个术语比其他术语要好得多,因为它们除了空洞的术语外并未十分明确地主张什么,——它们只是软弱无力地坚决主张自身即应成为绝对标准,并且似乎满足于必要时被当作表达了所论事物与适当标准(无论什么标准)的一致性的术语。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提功利更好些,——当更为明确地谈到痛苦和快乐时,功利一词更为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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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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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们有一位哲学家(伍拉斯顿)说,除了说谎之外,世间万物皆无害。例如,倘若你要杀害你的父亲,那么,这不过是用一种特殊的方式说,他不是你父亲。当然,这位哲学家说,他看到的他所不喜欢的任何事情,都是一种说谎的特殊方式。这就是说,此事应该做或者可以做,但如果说实话,它就不该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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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帝选民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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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他们所有人当中最好的、最直率的是这样的一种人,他们大声宣称,我是上帝的选民。于是,上帝亲自谨慎地向这些选民昭示什么是正确的。假设他们卓有成效地百倍努力,他们就不仅知道什么是正确的,而且会付诸实践。因此,如果有人想要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只要来找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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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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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正是依据反感原则,这种那种行为常常因其反常或违反自然而遭到谴责。在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中间确立起来的遗弃婴孩的习俗,就是一种反常习俗。当反常有所指时,它的意思是“不寻常的”、“偶尔发生的”,在这个例子中它指的是某事,尽管对于我们现在的论题而言已不存在此事。不过,在这里它意味着“不许有此类事”,因为此类行为的频繁发生很可能造成巨大抱怨。因此,它就是希望“不存在”;而“不存在”,我指的就是行为本身中“所不存在的东西”。它所能表达的一切,就是它的言说者的意向,——他所具有的、每想起这个反常来就感到气愤的意向。他应该为此而生气吗?很可能如此。但它是否确实值得生气,则是一个有待正确回答的问题,是一个只有依据功利原则才能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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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常是个同道德观或常识几乎一样的词语;作为一个体系的基础,它会同它们几乎一样。说这样的行为是反常的,也就是说它是违背本性的,——我不喜欢这种事,因而也不干这种事。因此,反常同其他每个人之应有本性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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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方法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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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思想方法和论证方法(实际上,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它们是用不同词语表达的完全相同的方法)的共同危害,在于它们都充当了专制的伪装、借口和抚养者,——即使不是实际上的专制,也是意向上的专制。一旦有了借口和权力,这种专制非常容易成为实际的专制。其结果是,一个怀有最纯洁、最常见目的的人,却给自己或同胞带来痛苦。如果是忧郁气质的人(普赖斯博士),他就会静默哀伤,悲叹人们的盲目和堕落;如果是性情暴躁的人(贝蒂博士),他就会怒不可遏地恶毒攻击所有的异己者:对每一个同他想法不同或假装相同的人,煽动狂热盲信,辱骂其腐化伪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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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此类人碰巧作风优良,其著作可能造成相当大的危害,直到人们认识到它的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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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看到,这些原则(如果可以如此称谓的话)应用于政治领域不及应用于道德领域频繁,但其影响却及于这两大领域。在政治上同在道德上一样,人们至少可以平等地高兴地有借口以自己最喜欢的方式解决任何问题,而免却调查研究的麻烦。如果一个人在判断私人的个体行为的是非方面是个一贯正确的裁判,为什么不能按照此类行为的方向去判断公职人员所实行之措施的是非呢?因而,我不只一次地了解到在立法辩论时提出自封的自然法(更不用说其他怪想了)用以对抗基于功利原则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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