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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此类人碰巧作风优良,其著作可能造成相当大的危害,直到人们认识到它的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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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看到,这些原则(如果可以如此称谓的话)应用于政治领域不及应用于道德领域频繁,但其影响却及于这两大领域。在政治上同在道德上一样,人们至少可以平等地高兴地有借口以自己最喜欢的方式解决任何问题,而免却调查研究的麻烦。如果一个人在判断私人的个体行为的是非方面是个一贯正确的裁判,为什么不能按照此类行为的方向去判断公职人员所实行之措施的是非呢?因而,我不只一次地了解到在立法辩论时提出自封的自然法(更不用说其他怪想了)用以对抗基于功利原则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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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实际上是否为我们所赋予的一切赞成之唯一根据,是需要考虑的不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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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除了功利考量,我们就绝不能从任何其他考量中推导出关于正确和错误的观念吗?”对此,我不知道,也不关心。道德观念能否起源于功利观念之外的任何其他来源,这是一个问题;而就事实而论,经过经验和反省,道德观念能否被自我省思的人实际地坚持并用其他理由予以证明,则是另一个问题;就权利而论,道德观念能否被向社会宣讲的人根据任何其他理由予以恰当的证明,则是第三个问题。头两个问题属于思辨问题,如何予以解决,相对地说关系不大;最后一个问题是实践问题,其解决的重要性不亚于解决任何问题可能具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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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感觉到自己在道德观上有赞成某某行为的内在意向,但这并非由于我认为该行为有益于社会。我并不自封为知道它是否有益,它也许会是个有害的行为。”(我说)“但是,它是个有害行为吗?检验一下吧。如果你能感觉到它是有害的,那么,若义务即道德义务有所指的话,至少避免这一行为就是你的义务;而且更有甚者,如果你力所能及,并且无需太大的牺牲,你还要努力制止这一行为。你内心持有认为它有害的看法,并称之为美德,这些都不能免除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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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说)“我感觉到自己在道德观上有厌恶某某行为的内在意向,但这并非由于我认为该行为有害于社会。我并不自封为知道它是否有害,它可能不是有害行为。它或许是个有益行为。”——(我说)“它真会是个有益行为吗?但让我告诉你吧,除非义务和是非正是你所愿意认定的,如果该行为确实不是有害行为,并且有人愿意去做,那么,你出面制止他去做,就绝不是你的义务;相反,将是你的严重错误。你自己尽可以随心所欲地憎恶这一行为,这可能是你自己不做此事的充分理由(除非它还是个有益行为)。但是,如果你以自己的言行采取了妨碍他的这一行为之举,或者令他为之受苦,那就是你、而不是他做了错事。你亲自出来责备他的行为,或者称之为恶来加以抹黑,这些都不能令它应受谴责,或令你无可指责。因此,如果你能够使自己确信,关于那件事,他可以有一种意向,你可以有另一种意向,并且始终如此,那就对了。但是,如果除非你和他必须持有同一种想法,便没有什么东西会符合你的心意,那么,我来告诉你必须做些什么:你要克服你的厌恶感,他却无需屈从于你的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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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王詹姆斯一世对阿里乌教派极为憎恶,曾以火刑处死其两个教徒。他无甚困难地如愿以偿,因为时代观念对他的行为有利。他写了一本激烈反对弗尔斯特的书,因为弗尔斯特属于被称为阿米尼乌斯的教派,关系疏远。他还写了本言辞激愤的《禁烟论》,反对吸食当时由沃尔特·雷利爵士引进不久的毒品。若能得到时代观念的配合,他就会同样处死再浸礼教徒和毒品吸食者。然而,他后来还是心满意足地处死了雷利,尽管是由于另一项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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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国和意大利两国音乐之价值比较的争论,已经在巴黎激起了十分严重的争吵。(达兰贝尔先生说)有一派争论者可能不惜把政府也卷入争吵之中。争论者寻求和主张一些没有事实根据的要求。此前很久,一场性质相同、至少同样激烈的有关伦敦两位作曲者之价值比较的争论,就曾在伦敦展开过。发生于伦敦的在一出新剧的赞赏者和非难者之间的骚动,即便今天,仍然时有发生。寓言中的大人国和小人国之争吵的缘由,并不比种种导致帝国沦为荒野的缘由更为琐屑。据说在俄国,一度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于一场画十字手指的数量之争,而政府也参与其中。这是昔日之事了。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大臣们现在遵奉着更好的御旨1,除了制止有关各方相互伤害之外,不参与此类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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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边沁早就长期地对叶卡捷琳娜女皇“为颁定新法典致大臣之御旨”(1767年;英文本,1768年)深感兴趣。参见《书信集》,《边沁文集》,第2卷,第99页及注4。他在这里所参考的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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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条。一罗马行省总督致函皇帝,报告说某法官的一项判决违反了皇帝敕令,有人正准备以重大叛逆罪起诉之。皇帝对此答复道,在他的统治之下,法院不得审理间接重大叛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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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条。罗马人曾有法律规定,无论何人若竟然向皇帝画像投掷无论何物,即使非故意行为,亦当以重大叛逆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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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条。英国曾有法律宣告,凡竟然预告国王之驾崩者,皆犯有重大叛逆罪。在那位国王病危之际,没有一个御医敢于向国王禀告其病危处境,——不难想象,他们为国王诊治时的态度亦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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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W·F·雷德韦:《叶卡捷琳娜女皇文书》(1931年),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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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第十六章“类型”第42、4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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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原则如何归结为其他三原则中的某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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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神学原则认为一切事物皆起源于上帝的旨意。但上帝的旨意是什么呢?上帝——现在他确定无疑地——既不口头相告,也不书面通知。那么,我们将如何了解上帝的旨意呢?先认清我们自己的意向,再宣布这就是上帝的旨意。因此,被叫做上帝旨意的东西(神启除外)就是,并且必定恰好是人(无论是谁)的善良意志,此人宣布他相信什么是(或假托为)上帝旨意的东西。你如何知道“这种那种行为应当避免”就是上帝的旨意呢?你怎么就能如此假定呢?功利原则的信奉者说:“因为我设想这样做总体上会损害人类的幸福。”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说:“因为这样做会伴随着产生粗俗的、肉欲的满足,至少伴随着无聊的、倏忽的满足。”奉行反感原则的人说:“因为我讨厌这样做的念头。我不会、也不该被要求说出为什么。”自称以上帝意志(神启除外)为标准的人,必定以上述几句话中的某一句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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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三章 痛苦和快乐的四种约束力即四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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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同上一章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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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已经证明,那些组成社会的个人的幸福,即个人的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牢记在心的目的,并且是唯一的目的。在立法者所划定的范围内,它是每个人不得不使自己的行为与之一致的标准。但是,不论是想要做什么事,除了痛苦或者快乐之外,任何东西都不是一个人最终不得不做此事的原因。在一般地考察了作为终极原因的这两大目标(即快乐与可归结为同一结果的免除痛苦)之后,有必要考察一下作为有效的原因或手段的快乐与痛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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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与痛苦的四种约束力即四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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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快乐与痛苦有四个不同来源,可分别称之为自然来源、政治来源、道德来源和宗教来源。由于出自每一来源的快乐与痛苦都能赋予任何法律或行为规则以约束力量,因而这四个来源可以统称为约束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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