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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第十六章“类型”第42、4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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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原则如何归结为其他三原则中的某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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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神学原则认为一切事物皆起源于上帝的旨意。但上帝的旨意是什么呢?上帝——现在他确定无疑地——既不口头相告,也不书面通知。那么,我们将如何了解上帝的旨意呢?先认清我们自己的意向,再宣布这就是上帝的旨意。因此,被叫做上帝旨意的东西(神启除外)就是,并且必定恰好是人(无论是谁)的善良意志,此人宣布他相信什么是(或假托为)上帝旨意的东西。你如何知道“这种那种行为应当避免”就是上帝的旨意呢?你怎么就能如此假定呢?功利原则的信奉者说:“因为我设想这样做总体上会损害人类的幸福。”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说:“因为这样做会伴随着产生粗俗的、肉欲的满足,至少伴随着无聊的、倏忽的满足。”奉行反感原则的人说:“因为我讨厌这样做的念头。我不会、也不该被要求说出为什么。”自称以上帝意志(神启除外)为标准的人,必定以上述几句话中的某一句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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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三章 痛苦和快乐的四种约束力即四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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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同上一章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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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已经证明,那些组成社会的个人的幸福,即个人的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牢记在心的目的,并且是唯一的目的。在立法者所划定的范围内,它是每个人不得不使自己的行为与之一致的标准。但是,不论是想要做什么事,除了痛苦或者快乐之外,任何东西都不是一个人最终不得不做此事的原因。在一般地考察了作为终极原因的这两大目标(即快乐与可归结为同一结果的免除痛苦)之后,有必要考察一下作为有效的原因或手段的快乐与痛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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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与痛苦的四种约束力即四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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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快乐与痛苦有四个不同来源,可分别称之为自然来源、政治来源、道德来源和宗教来源。由于出自每一来源的快乐与痛苦都能赋予任何法律或行为规则以约束力量,因而这四个来源可以统称为约束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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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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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快乐或痛苦产生于或被期待于现世生活,并出自普通的自然过程,既未经任何人的意志干预、也未经任何无形的高级存在物的非凡干预而被故意改变,那么,这种快乐或痛苦便可以说是来自于或属于自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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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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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快乐或痛苦系于社会中的特定个人或特定的一群人之手,而具有相当于法官名义的这些人,是被专门选出来根据国家统治者或最高统治权力的意志分配这些快乐或痛苦的,那么,这种快乐或痛苦便可以说是来自于政治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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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德约束力或大众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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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快乐或痛苦系于社会中偶然遭遇到的人们之手,由于他们在自己的生活中可能恰巧同这种苦乐相关,这种关系又是基于每个人的本能意向,而非基于任何确定的或共同商定的规则,那么,这种快乐或痛苦便可以说是来自道德约束力或大众约束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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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教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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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快乐或痛苦——不论是现世生活的还是来世的苦乐——直接来自于一个无形的高级存在物之手,就可以说是来自于宗教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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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宗教约束力的苦乐,或者同现世生活相关,或者同来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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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望出自自然的、政治的或道德的约束力的快乐或痛苦,如果有过的话,一定都会在现世生活中得到体验;而那些可望出自宗教约束力的快乐或痛苦,则可能或者在现世生活、或者在来世得到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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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现世生活相关的苦乐,无论出自何种来源,其不同仅在于其产生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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