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48359
3.以上这些是估量每一个快乐或痛苦本身时所应考虑的因素。但当考量任何苦乐之值的目的在于估量其由以产生的任何行为的倾向时,还有两个因素必须予以考虑,它们是:
1702848360
1702848361
(5)其繁衍性,即其后又衍生出同一种感觉(即快乐之后又有快乐,痛苦之后又有痛苦)的可能性;
1702848362
1702848363
(6)其单纯性,即其后不产生相反感觉(即快乐之后产生痛苦,痛苦之后产生快乐)的可能性。
1702848364
1702848365
然而,严格地说,最后这两个因素几乎不被认为是快乐或痛苦本身的属性;因此,严格地说,估量苦乐之值时不应考虑这两个因素。严格地说,它们应被视为只是产生快乐或痛苦的行为或其他事件的属性,因而仅当估量这一行为或事件的倾向时才应予以考虑。
1702848366
1702848368
——就一群人而论
1702848369
1702848370
4.对于一群人来说,针对其中每一个人加以考量的苦乐之值的大 ——就一群人而论小,依据于七种因素,即上述六种,它们是:
1702848371
1702848372
(1)其强度;
1702848373
1702848374
(2)其持久性;
1702848375
1702848376
(3)其确定性或不确定性;
1702848377
1702848378
(4)其切近性或遥远性;
1702848379
1702848380
(5)其繁衍性;
1702848381
1702848382
(6)其单纯性。
1702848383
1702848384
再加上一种,即:
1702848385
1702848386
(7)其广度,即其所涉及的人员总数,或(换句话说)受其影响的人员总数。
1702848387
1702848389
评估任何行为或事件之倾向的过程
1702848390
1702848391
5.那么,要确切评估任何影响共同体利益之行为的总倾向,就依照下面的步骤去做。从该行为似乎最直接地影响其利益的人们中的任何一人开始评估:
1702848392
1702848393
(1)看起来由该行为最初产生的每一个可识别的快乐之值;
1702848394
1702848395
(2)看起来由该行为最初产生的每一个痛苦之值;
1702848396
1702848397
(3)看起来由该行为在最初苦乐之后产生的每一个快乐之值。这构成了最初快乐的繁衍性和最初痛苦的非单纯性。
1702848398
1702848399
(4)看起来由该行为在最初的苦乐之后产生的每一个痛苦之值。这构成了最初痛苦的繁衍性和最初快乐的非单纯性。
1702848400
1702848401
(5)一方面计算所有快乐的总值,另一方面计算所有痛苦的总值。两者相抵的余额若属于快乐方面,则赋予该行为对此人利益而言的总体为善的倾向;余额若属于痛苦方面,则赋予该行为总体为恶的倾向。
1702848402
1702848403
(6)考虑利益相关者的人数,对其中的每一个人都依上述过程进行评估。把该行为对于每一个人的总体为善的倾向统统加起来,求得善的总量;再把该行为对于每一个人的总体为恶的倾向统统加起来,求得恶的总量。求得善、恶总量的余额;余额若属于快乐方面,则赋予该行为对于相关个人的全体即共同体的总体为善的倾向;余额若属于痛苦方面,则赋予该行为对于该共同体的总体为恶的倾向。
1702848404
1702848406
上述过程的应用
1702848407
1702848408
6.上述评估过程并不要求在每一个道德判断或每一项立法的、司法的运作之前都得到严格实行。然而,它总要被铭记于心;而且在这些场合实际施行的评估越是接近于上述过程,就会越具备准确评估的特征。
[
上一页 ]
[ :1.70284835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