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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虔诚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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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11〕虔诚之苦是一个人伴随着相信容易招致上帝不满、从而不是在现世就是在来世要遭受上帝特别约定所加予的痛苦而产生的痛苦,也可以称之为宗教之苦、宗教意向之苦或宗教约束力之苦。当这一信念被认为有充分根据时,这种痛苦通常叫做宗教恐惧;而当其缺乏根据时,则为迷信恐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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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仁慈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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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仁慈之苦是由于考虑到其他存在物可能会忍受什么痛苦而产生的痛苦,也可以称之为善意之苦、同情之苦,或者叫做仁慈情感或社会情感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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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歹毒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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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歹毒之苦是由于考虑到恰巧为自己所不满的任何存在物可能会享有什么快乐而产生的痛苦,也可以称之为恶意之苦、厌恶之苦,或者叫做歹毒情感或自私情感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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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回忆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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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回忆之苦可能基于上述的各种痛苦之上,也可基于作为实在痛苦的各种匮乏之苦之上。这种痛苦精确地对应于回忆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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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想象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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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想象之苦同样可能基于上述的任何一种痛苦之上,也可基于作为实在痛苦的各种匮乏之苦之上。在其他方面,这种痛苦精确地对应于想象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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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期待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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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期待之苦可能基于上述的每一种痛苦之上,也可基于作为实在痛苦的各种匮乏之苦之上。这种痛苦也可称为忧虑之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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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交往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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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交往之苦精确地对应于交往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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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与痛苦或是自我关切的或是超我关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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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上述清单中,有一些快乐与痛苦要以存在着另一个人的某种苦乐为前提,而当事人的苦乐则与之相关,——这种快乐与痛苦可以称为超我关切的苦乐。余者不需要这样的前提,可以称之为自我关切的苦乐。〔14〕仅有的超我关切类苦乐是仁慈之苦和仁慈之乐,以及歹毒之苦和歹毒之乐;余者皆为自我关切类苦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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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上述苦乐进行干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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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述所有不同类型的快乐与痛苦,几乎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进入法律的考察范围。所行之事是一桩罪过吗?正是它所具有的毁灭别人的上述某种快乐或给别人造成某种痛苦的特性,构成其危害和予以惩罚的理由。正是对上述某种快乐的预期,或者对确保免除某种痛苦的预期,构成了行事的动机或诱惑;正是这种预期的实现构成了罪过的收益。罪犯必须受到惩罚吗?可以实施惩罚的唯一理由,是由于造成了上述的一种或更多种的痛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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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未给出任何有分析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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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里给出的目录,似乎是人体本能容易感受到的不同的单一快乐和单一痛苦的全部清单。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若有快乐和痛苦,它要么可以当即归诸这一清单中的这种或那种类型,要么可以分解为这样的可归入清单的苦乐类型。根据一套详尽的方案,提出对这个问题有分析性的观点,以证明这一目录确如其声称的那样是个完整的清单,也许会是令读者高兴的事。其实,该目录正是这种分析的结果。然而,我认为现在最好不要进行这样的分析,因为它具有过于玄奥抽象的倾向,严格说来,也超出了本书写作规划的范围。参见第十三章“不适于惩罚的情况”,第2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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