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49079e+09
1702849079 何谓话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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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081 12.话语行为是上述两者的一种混合物,即绝不是身体的、也不附加任何结果的外在行为,比起表达内在行为的存在来又深入了一步。用言语叫别人去打,用文字叫别人去打,或者示意别人去打,就全都是话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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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08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3]
1702849084 外在行为可能是及物的,也可能是不及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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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086 13.第三点〔6〕,外在行为可以区别为及物的和不及物的。如果行为的动作由一个行为者传递到他人,即传递到动作对其产生了被视为实质作用的那个他者,那么,就可以称之为及物行为;当一个人向你跑来或者向你脸上泼水时,其行为即属此类。除了对行为发起者本身某部分有实质作用之外,如果行为动作传递不到任何可对其产生被视为实质作用的他者,那么,就可以称之为不及物行为;当一个人跑步或者冲洗自身时,其行为即属此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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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08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4]
1702849089 及物行为的发端终结与中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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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091 14.当及物行为的动作局限于行为者自身,尚未及于对其产生实质作用的任何他者时,该行为可以说是正处于行为发端阶段,即行为进程的第一阶段;一旦动作或冲击力传递到这样的某个他者,该行为就可以说是处于终结阶段,即行为进程的最后阶段;当动作已由行为者发出而未及于任何他者之时,该行为就可以说是处于行为进程的中间阶段。例如,一当某人举手开打,他所实施的打你的行为就发端了;一当他的手碰到你,该行为便终结了。倘若该行为是个离开行为者而尚未及于目标的动作,便可以说该行为在此间隔时刻正处于中间进程,〔8〕即处于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正如当某人向你扔石头或开枪时会发生的情况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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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09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5]
1702849094 不及物行为的发端与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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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096 15.当不及物行为的动作或冲击力尚局限于发起行为的身体部分或器官而未及于身体的任何其他部分或器官时,该行为可以说是正处于发端阶段;一旦施及于该行为者身体的任何其他部分,该行为便可以说是处于终结阶段。例如,在一个人服毒的情况下,一当他拿起毒药往嘴里送时,该行为便发端了;一旦毒药碰到嘴唇,该行为便终结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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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09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6]
1702849099 瞬时行为与持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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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01 16.再次,可以把行为区别为瞬时的和持续的。例如,“打”是瞬时行为,而“屈身倚靠”则为持续行为;“买”是瞬时行为,而“保有财产”则为持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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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0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7]
1702849104 持续行为有别于行为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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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06 17.精确地说,在持续行为和行为的重复之间是有区别的。如果行为过程中存在着填补有不同性质行为的间隔时间,这就是行为的重复;如果不存在这样的间隔时间,这就是持续行为。例如,“屈身倚靠”是个持续行为,而“不断地击打”则为行为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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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0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8]
1702849109 行为的重复有别于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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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11 18.此外,在行为的重复与习惯或惯例之间,也有不同。假设所说的行为被极短的时间所隔开,并且间隔总量也只占很短时间,那么就可以使用行为的重复这一术语了。除非所说的行为被延续较长的时间所隔开,并且间隔总量也占用很长时间,否则不可以使用习惯一语。并非(例如)饮酒次数很多,也并非一次坐下来饮酒数量很大,就会构成酗酒习惯。要成为习惯,此类饮酒的行为本身一定是经常重复的。每种习惯都是一种行为的重复;或者更为严格地说,若一个人经常在较长的间隔期后重复某种行为,就可以说他坚持了或养成了一种习惯。但是,并非每一种行为的重复都是一种习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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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1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9]
1702849114 行为之不可分或可分;关于物质的可分行为与关于运动的可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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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16 19.复次,可以把行为区别为不可分的和可分的。不可分行为仅属于想象中的行为,——它们可以很容易地被构想出来,却绝不能被认为可以举例证明。而可分行为则可以举出有关物质的或运动的例证。关于物质的不可分行为是物质的单个原子的运动或静止。关于运动的不可分行为是任何物体从一个微细空间到紧挨着的微细空间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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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18 最后,可以把行为区别为简单的和复杂的。诸如上面举例提到的击打行为、屈身倚靠行为或饮酒行为均属简单行为;而每一个复杂行为则由大量的简单行为所构成,这些简单行为尽管为数众多而组成各异,但从它们同某一共同企图或目的的关系中却派生出一种统一体。例如摆设宴席、抚育儿童、展示成就、携带武器、开庭审判等等行为便属于复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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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2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0]
1702849121 关于语言歧义的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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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23 20.常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一个行为已经结束而另一行为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是什么东西把它们结成一个行为?所发生之事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多个行为?〔11〕现在很清楚,这些问题常常可以给出相反的却同样合适的回答。如果有什么只能给出一种回答的场合,那么答案将取决于该场合的性质和提问的目的。某人由于一次击打而伤了两个手指,——这算一次伤害还是几次伤害?某人12点钟挨打,12点8分又挨了打,——这算一次挨打还是几次挨打?你打了一个人,同一瞬间又打了另一个人,——这算打一次还是打几次?在这里的每一个实例中,也许就某些目的而言,答案可能都是一次;而就其他目的而言,答案又可能都是几次。举这些例子,可以使人们明白语言的歧义性,从而不因无法解释的疑问而自寻烦恼,也不以无休止的争论来彼此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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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2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1]
1702849126 必须考虑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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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28 21.就行为本身考虑的情况就谈这么多。我们现在开始讨论可能同行为相伴随的状况。要做出有关行为结果的任何判断,就必须预先考虑到这些状况。否则,一个行为总体上会有什么结果,就绝不能得到确认;该行为是否有益、无关紧要或有害的问题,也绝不能得到明判。在有些状况之下,甚至杀死某人也可能是有益行为;而在另外的状况之下,给他送吃的倒可能是有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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