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49096e+09
1702849096 15.当不及物行为的动作或冲击力尚局限于发起行为的身体部分或器官而未及于身体的任何其他部分或器官时,该行为可以说是正处于发端阶段;一旦施及于该行为者身体的任何其他部分,该行为便可以说是处于终结阶段。例如,在一个人服毒的情况下,一当他拿起毒药往嘴里送时,该行为便发端了;一旦毒药碰到嘴唇,该行为便终结了。〔9〕
1702849097
170284909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6]
1702849099 瞬时行为与持续行为
1702849100
1702849101 16.再次,可以把行为区别为瞬时的和持续的。例如,“打”是瞬时行为,而“屈身倚靠”则为持续行为;“买”是瞬时行为,而“保有财产”则为持续行为。
1702849102
170284910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7]
1702849104 持续行为有别于行为的重复
1702849105
1702849106 17.精确地说,在持续行为和行为的重复之间是有区别的。如果行为过程中存在着填补有不同性质行为的间隔时间,这就是行为的重复;如果不存在这样的间隔时间,这就是持续行为。例如,“屈身倚靠”是个持续行为,而“不断地击打”则为行为的重复。
1702849107
170284910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8]
1702849109 行为的重复有别于习惯
1702849110
1702849111 18.此外,在行为的重复与习惯或惯例之间,也有不同。假设所说的行为被极短的时间所隔开,并且间隔总量也只占很短时间,那么就可以使用行为的重复这一术语了。除非所说的行为被延续较长的时间所隔开,并且间隔总量也占用很长时间,否则不可以使用习惯一语。并非(例如)饮酒次数很多,也并非一次坐下来饮酒数量很大,就会构成酗酒习惯。要成为习惯,此类饮酒的行为本身一定是经常重复的。每种习惯都是一种行为的重复;或者更为严格地说,若一个人经常在较长的间隔期后重复某种行为,就可以说他坚持了或养成了一种习惯。但是,并非每一种行为的重复都是一种习惯。〔10〕
1702849112
170284911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69]
1702849114 行为之不可分或可分;关于物质的可分行为与关于运动的可分行为
1702849115
1702849116 19.复次,可以把行为区别为不可分的和可分的。不可分行为仅属于想象中的行为,——它们可以很容易地被构想出来,却绝不能被认为可以举例证明。而可分行为则可以举出有关物质的或运动的例证。关于物质的不可分行为是物质的单个原子的运动或静止。关于运动的不可分行为是任何物体从一个微细空间到紧挨着的微细空间的运动。
1702849117
1702849118 最后,可以把行为区别为简单的和复杂的。诸如上面举例提到的击打行为、屈身倚靠行为或饮酒行为均属简单行为;而每一个复杂行为则由大量的简单行为所构成,这些简单行为尽管为数众多而组成各异,但从它们同某一共同企图或目的的关系中却派生出一种统一体。例如摆设宴席、抚育儿童、展示成就、携带武器、开庭审判等等行为便属于复杂行为。
1702849119
170284912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0]
1702849121 关于语言歧义的告诫
1702849122
1702849123 20.常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一个行为已经结束而另一行为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是什么东西把它们结成一个行为?所发生之事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多个行为?〔11〕现在很清楚,这些问题常常可以给出相反的却同样合适的回答。如果有什么只能给出一种回答的场合,那么答案将取决于该场合的性质和提问的目的。某人由于一次击打而伤了两个手指,——这算一次伤害还是几次伤害?某人12点钟挨打,12点8分又挨了打,——这算一次挨打还是几次挨打?你打了一个人,同一瞬间又打了另一个人,——这算打一次还是打几次?在这里的每一个实例中,也许就某些目的而言,答案可能都是一次;而就其他目的而言,答案又可能都是几次。举这些例子,可以使人们明白语言的歧义性,从而不因无法解释的疑问而自寻烦恼,也不以无休止的争论来彼此折磨。
1702849124
170284912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1]
1702849126 必须考虑到状况
1702849127
1702849128 21.就行为本身考虑的情况就谈这么多。我们现在开始讨论可能同行为相伴随的状况。要做出有关行为结果的任何判断,就必须预先考虑到这些状况。否则,一个行为总体上会有什么结果,就绝不能得到确认;该行为是否有益、无关紧要或有害的问题,也绝不能得到明判。在有些状况之下,甚至杀死某人也可能是有益行为;而在另外的状况之下,给他送吃的倒可能是有害行为。
1702849129
170284913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2]
1702849131 何谓状况
1702849132
1702849133 22.那么,一个行为的状况是什么呢?是任何客体。〔12〕以任何行为为例,理所当然地没有任何东西使得任何想象得出的客体不能成为它的状况。任何特定客体都可以成为其他任何客体的状况。〔13〕
1702849134
170284913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3]
1702849136 实质性状况与非实质性状况
1702849137
1702849138 23.我们已经有机会简短地提及行为的结果,并把它们区分为实质性结果和非实质性结果。行为的状况也可以像这样加以区分。实质性是个相对的概念:当应用于行为的结果时,它同苦乐有关;当应用于状况时,它又同结果有关。如果一种状况就因果性而言同结果有明显关系,那么,它就可以说是实质性状况;如果没有这样的明显关系,则为非实质性状况。
1702849139
170284914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4]
1702849141 就因果关系而论,状况同事件的关系可有四种方式,即:(1)产生;(2)衍生;(3)间接联系;(4)联合影响
1702849142
1702849143 24.行为的结果是事件。〔14〕就因果关系而论,状况同事件的关系可能是下列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1)引致或产生;(2)衍生;(3)间接联系;(4)联合影响。如果一种状况属于催生事件的大量状况之一,它同该事件的关系则可以说是引致方式;如果所说的状况是许多事件之一,而它对这些事件的产生又发挥了作用,它同该事件的关系则可以说是衍生方式;如果所说的状况和所说的事件对彼此的产生均无作用,却分别同关系到它们二者之产生的某个共同客体有关联,则谓之间接联系的方式;不论是否以任何其他方式相联系,如果它们共同作用从而产生了某个共同结果,则谓之联合影响的方式。
1702849144
170284914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5]
[ 上一页 ]  [ :1.70284909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