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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3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2]
1702849131 何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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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33 22.那么,一个行为的状况是什么呢?是任何客体。〔12〕以任何行为为例,理所当然地没有任何东西使得任何想象得出的客体不能成为它的状况。任何特定客体都可以成为其他任何客体的状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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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3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3]
1702849136 实质性状况与非实质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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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38 23.我们已经有机会简短地提及行为的结果,并把它们区分为实质性结果和非实质性结果。行为的状况也可以像这样加以区分。实质性是个相对的概念:当应用于行为的结果时,它同苦乐有关;当应用于状况时,它又同结果有关。如果一种状况就因果性而言同结果有明显关系,那么,它就可以说是实质性状况;如果没有这样的明显关系,则为非实质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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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4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4]
1702849141 就因果关系而论,状况同事件的关系可有四种方式,即:(1)产生;(2)衍生;(3)间接联系;(4)联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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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43 24.行为的结果是事件。〔14〕就因果关系而论,状况同事件的关系可能是下列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1)引致或产生;(2)衍生;(3)间接联系;(4)联合影响。如果一种状况属于催生事件的大量状况之一,它同该事件的关系则可以说是引致方式;如果所说的状况是许多事件之一,而它对这些事件的产生又发挥了作用,它同该事件的关系则可以说是衍生方式;如果所说的状况和所说的事件对彼此的产生均无作用,却分别同关系到它们二者之产生的某个共同客体有关联,则谓之间接联系的方式;不论是否以任何其他方式相联系,如果它们共同作用从而产生了某个共同结果,则谓之联合影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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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4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5]
1702849146 实例:行刺白金汉公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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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48 25.有个实例可能很有用。1628年,英国国王查理一世的宠臣、白金汉公爵维利尔斯受伤身亡。一位姓费尔顿的行刺者,对这位大臣被指控的弊政极为恼怒,于是从伦敦来到当时白金汉所在的普茨茅斯,走进了他的接待室,看到他正忙着同周围的一些人交谈,便贴近他,拔出匕首刺伤了他。行刺者在用力时弄掉的帽子,很快被找到;在他身上搜查时,带血的匕首掉了出来。在帽顶上找到了碎纸片,上面写有说明他此行意图的几句话。〔15〕那么,在这里,假定所讨论的事件是白金汉被刺受伤。费尔顿拔出匕首,他走进接待室,他来到普茨茅斯,他对白金汉的行政理念怀有激愤之情,那种行政本身的情况,查理一世对这种大臣的任命,如此等等越来越远追溯不尽的状况,都是以引致或产生的方式同白金汉之受伤事件相关联的;匕首上的血迹,则是以衍生方式与同一事件相关的状况;在地上找到帽子,在帽子里看到几句话,以及写上这几句话,都是以间接联系的方式同该事件相关的状况;至于白金汉周围人们的情况和谈话,则属于同费尔顿来到普茨茅斯、闯进房间等状况相关的、联合影响方式的状况,因为它们妨碍了白金汉在闯入者刚露面时便倒向卫兵,从而共同酿成了白金汉受伤事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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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5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6]
1702849151 并非每一个事件都有以所有这些方式相关联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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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53 26.这些不同关系并非全都同样必然地附着于一个事件。首先,确实很明显,每个事件都必定有这种那种状况,而且实际上同它相关的以产生方式出现的状况就不计其数。当然,同它相关的间接联系方式的状况一定更多。但每个事件看起来并非必然具有衍生方式的相关状况,因而也并非必然具有任何联合影响方式的相关状况。然而,对于实际附着于一个事件的各种状况,即便充分发挥人体官能的作用也只能发现其中的极少数,而真正引起我们注意的状况就更属少数了。当事件发生时,一个人所能发现的状况的或多或少,部分地同其智力相对应,部分地同其爱好相对应。〔17〕因此,在行为的相关状况中可能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状况的数量和种类,似乎取决于两方面的考量:(1)事物本身的性质;(2)事物考察者的才力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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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5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877]
1702849156 本章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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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58 27.在考察本书主体部分必将论述的具有特殊状况的特殊类型的行为之前,看起来有必要做出的有关行为及其状况的一般引导性论述就是这么多。在每一项罪过的概念中必然包含有某一种类型的行为。在同一项罪过的概念中,同这种行为在一起的还包括某些状况。这些状况关系到该罪过的实质的形成,通过联合影响促成了罪过结果的产生,并同行为结合在一起,在其借以区别于其他罪过的名称下为人们所认识。对于这些状况,我们以后将有机会以定罪性状况这一称谓来加以识别。〔18〕还有同这一行为与前一类型状况相结合的其他状况,则产生关系更远的结果。这些附加结果,倘若属于有益型的,则根据其此种资格所具有的价值,赋予它们赖以产生的状况以开脱性状况〔19〕或减罪性状况〔20〕之名;若属于有害型的,则赋予加罪性状况〔21〕之名。在所有这些不同类型的状况之中,定罪性状况以产生方式同初始罪过的结果相关联,以联合影响方式同行为相关联并相互关联;而初始罪过的结果则以衍生方式分别同定罪性状况和行为相关联;已减轻罪过的结果,也以衍生方式分别同定罪性的、开脱性的和减罪性的状况相关联;这些不同类型的状况,均以产生方式同已减轻的行为或罪过的结果相关联,并以联合影响方式相互关联(就已减轻的行为或罪过的结果而言)。最后,无论什么可以被认为同罪过的结果相关联的状况,不管是以衍生方式直接地还是以旁系姻亲式间接地(即:由于罪过以衍生方式同某种状况相关联,而它们又以同一方式同这种状况相关联)同罪过具有证据方面的实质性关系,它们都可以因此而被称为证据性状况,都可能有用处,因为必要时它们都能被提出来作为犯罪的证明、征候或证据。〔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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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60 〔1〕或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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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62 〔2〕在有些情况下,行为的结果之成为实质性结果,乃因其作为证据指明了另外某个实质性事实的存在,而这一事实甚至先于产生这些结果的该行为而存在。然而,即使如此,它们之所以是实质性的,只能是因为,由于其作为证据的特性,它们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痛苦和快乐的产生有所影响。例如,作为定罪、因而作为惩罚之根据的结果,就是如此。参见“简单谬误”项之“verbo(实质性的)”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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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64 1 这大概意指参阅《刑法典方案》,如同下面的注➊。但下文的第十六章第20节及以下也论述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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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66 〔3〕参见第一册“豁免”和“减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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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68 不作为行为也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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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70 〔4〕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这一区别,贯穿于整个犯罪体系之中,有时候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实质性差异。为了使我们更好地适应于这里所赋予的行为一词的广泛的、有时候可能前后龃龉的意义,也许要注意两点:第一,在许多并未做出任何外表(或明显)行为的情况下,当想象的行为被表明要发生时,此时的心理状态,可能同无论多么明白无误和引人注目的任何外表行为一样,都是意愿的真正的直接结果。例如,不泄露一个阴谋,可能同参与阴谋一样,都是完全的意愿行为;第二,尽管一个人的内心从未打算做某件事(以致不可能哪怕间接地有意避免其发生),但是,假若他意欲如此则此事就会发生的话,他此时的心理状态还是要常常产生同相反情况下一样的实质性结果,不仅很可能而且肯定要招惹其他行为者的干预。因此,当征税时,你不纳税的行为,无论如何都必须受到某种程度的处罚,不管你是否想到过纳税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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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72 〔5〕[外表的]外表行为也被法学家们称为公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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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74 〔6〕原文如此,疑有误。——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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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76 语法学家所认识到的及物行为与不及物行为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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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178 〔7〕现今的语法学家对这一区别十分熟悉,——实际上,正是由于他们才有了这一区分,尽管在他们那里,这一区分只是应用于概念名称而非事物本身。对于表示此处所描述的及物行为的动词,他们给起了个“及物动词”的名称;而对于表示不及物行为的动词,他们则称之为不及物动词。后者更经常地被叫做中性词,也就是说既不积极也不消极。这一名称似乎不太恰当,因为“积极”、“消极”二者并非“都不”,而是“都在”一个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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