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4954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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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41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922]
1702849542 除了苦乐之虑,任何东西都不能自行成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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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44 9.在完整的动机链条上,主要的和本源的环节似乎是最后的内在预期性动机,所有其他预期性动机之重要性应归功于这一内在动机,直接起作用动机之存在也是如此。我们明白,这一预期性动机始终是某种快乐或某种痛苦。所谓某种快乐,指的是预期的有关行为能够使之持续或产生的快乐;所谓某种痛苦,指的是预期的有关行为能够使之止息或加以预防的痛苦。所谓动机,实质上不过是以某种方式发挥作用的快乐或痛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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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46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923]
1702849547 没有任何本身即恶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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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49 10.快乐本身就是善,不仅如此,撇开免除痛苦不论,快乐甚至是唯一的善。痛苦本身就是恶,并且实际上毫无例外地是唯一的恶。否则,善恶之说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条真理同样地适用于每一种痛苦和每一种快乐。由此可以直接地、无可争辩地得出结论:不存在任何本身即为恶的动机范畴内的东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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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51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924]
1702849552 把善或恶应用于动机时的表达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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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54 11.然而,一般谈到行为时都说它产生于善或恶的动机,这种情况所指的动机是内在的。这绝不是准确的说法。由于在考察几乎每一种犯罪时都会出现这种说法,所以有必要弄清其精确的含义,看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合乎事物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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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56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925]
1702849557 任何动机都可能产生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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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59 12.关于善恶,如同它应用于其本身既非痛苦亦非快乐的其他一切事物一样,也可应用于动机。如果说动机是善的或恶的,其依据只能是其效果:动机之为善,因其具有产生快乐或避免痛苦的倾向;动机之为恶,则因其具有产生痛苦或抑制快乐的倾向。而事实上,产生于完全相同的动机的行为,产生于每一种动机的行为,都会有善的行为,也会有恶的行为,还会有无关乎善恶的行为。在考察决定于各种苦乐的不同类型的动机时,我们将对此予以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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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61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926]
1702849562 进行此种分析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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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64 13.这样的分析尽管有用,却可能令人觉得是件很困难的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所有语言中多少普遍存在的某种结构的悖谬。谈论动机同谈论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人们必须叫出名称才行。但不幸的是,动机的名称仅仅表示动机自身的情况极为少见。通常附着于动机名称的,不言而喻地总有一个把某种品质归因于该动机的判断,而这一品质在许多情况下似乎正包含着善与恶。我们这里对此所要探究的,严格地说,就是这个善或恶是否归因于动机。用通俗的话来说,在多数情况下,表示动机名称的字眼,要么仅仅在善的意义上使用,要么仅仅在恶的意义上使用。于是,当谈到的字眼在善的意义上使用时,其必然蕴涵的全部意义是:它一方面传达了关于其所指对象的想法,同时也传达了一种赞成的思想,即一种快乐或满意的思想,——该词使用者一想到这种东西就享有这种快乐或满意。同样地,当谈到的字眼在恶的意义上使用时,其必然蕴涵的全部意义是:它一方面传达了关于其所指对象的想法,同时也传达了一种不赞成的思想,即该词使用者一想到这种东西就感到不满的思想。这种赞成所依据的状况,像任何其他东西一样具有自然之则,如上所述,就是对所说对象之善的看法。无论如何,依照功利原则,它是必定如此的。所以,另一方面,任何此类不赞成所依据的状况,像任何其他东西一样具有自然之则,就是对对象之恶的看法。在以功利原则为标准的范围内,无论如何,它必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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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66 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之外,有一些动机只能以仅限于善的意义的字眼来表示,很少有任何其他名称。例如,虔诚和荣誉这两个动机就是如此。其结果是,在谈到这样的动机时,如果某人竟把恶的字眼加到他所说的容易出自该动机的任何行为上,那么,看起来他肯定犯了用词自相矛盾的错误。至于只能以仅限于恶的意义的字眼来表示、很少有任何其他称谓的动机,其名目则多得多。〔6〕例如,淫欲和贪婪这两个动机就是如此。因此,在谈到任何这样的动机时,如果某人竟会把善的或中性的字眼加到他所说的容易出自该动机的任何行为上,那么在这里,看起来他肯定也犯了类似的自相矛盾的错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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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68 很明显,这种悖谬的概念连结不能不给我们这里的探讨造成极大困难。一个人若局限于最常用的语言,看起来就几乎不能避免陷入经常性的自相矛盾之中。他的判断一方面会背离真实,另一方面又会损害功利。作为自相矛盾的悖论,这些判断会激起他人的轻蔑;作为自相矛盾的有害悖论,会激起他人的义愤。不论他所努力传达的真理多么重要、多么有益,他的读者绝不会因此而更好些,而他自己却因此而更糟糕。要完全排除这些困扰,他所拥有的唯一的令人不快的补救办法是:抛开旧词汇,发明新术语。自己的语言延展性足以令自己采取这一办法的人,是愉快的。如果这种排除困扰法行不通,为了缓解困扰,那么,他别无选择,只有以长篇大论充分阐述全部问题,承认自己为了达到目的而违背了公认的语言规则,并请求读者的宽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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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7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927]
1702849571 第三节 同苦乐目录对应的动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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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7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928]
1702849574 同一般的感官之乐对应的自然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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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76 14.从总体上看,出自于感官之乐的动机,在中性意义上说,是可以称之为自然欲望的动机;在恶的意义上说,则称之为肉欲。此类动机没有什么在善的意义上使用的名称。关于此类动机,在予以单独考察之前,就其同相应的不同种类快乐的关系而言,一切都是不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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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7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929]
1702849579 同味觉之乐对应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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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81 15.特别是同味觉之乐对应的动机,由于在中性意义上尚无任何在一切情况下都可表达其意的名称,故只能以迂回表达法称之为“对味觉之乐的喜爱”。在特定的情况下,它被叫做“食欲”;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称之为“酒瘾”。〔9〕对美味酒席的喜爱便表达了这一动机,但似乎又超出了这一动机,——它意味着这种快乐要与人共享,蕴涵着某种共同的情感。在恶的意义上,它有时被称为贪吃、狼吞虎咽、暴饮暴食;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主要当应用于孩童时,则称之为嘴刁。有时候,它也可以用“食性挑剔”来表示。它没有什么在善的意义上使用的名称。(1)有个男仆并不缺乏食物,却从一家糕饼店里偷块蛋糕吃了。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动机会被普遍地认定为恶的;要问该动机是什么,答案可能是“嘴刁”。(2)有个男仆从一家糕饼店里买块蛋糕吃了。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动机几乎不会被视为善的或恶的,除非他的雇主竟然因他而心情不好,此时也许就要说他的动机是“嘴刁”了,正如前一种情况那样。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之下,男仆的动机是一样的,正是同味觉之乐对应的动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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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8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930]
1702849584 同性感之乐对应的性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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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86 16.同性感之乐相对应的动机,在中性意义上可以叫做性欲。在恶的意义上谈到这一动机,则有淫欲以及其他种种的邪恶名称。它在善的意义上使用的名称,则一个也没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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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588 (1)某男强奸一处女。在这种情况下,其动机被毫不迟疑地说成是色欲、淫欲等等,并被普遍地认为是邪恶动机。(2)另有一次,同一个男人行使其与妻子的婚内生活权。在这种情况下,其动机或许被认为是善的,或者至少是中性的;此时使用刚才的任何名称来说事,人们都会有所顾虑。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之下,动机可能恰恰是同样的,可能恰好就是性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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