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49671
动机之恶的根据,只能是其经常性效果的性质
1702849672
1702849673
29.那么,看起来,不存在任何一种其本身即为恶的动机,因而也不存在任何一种其本身纯为善的动机。至于动机的结果,同样地,看起来它们有时候是恶的,而有时候则或是无关乎善恶的或是善的;每一种动机似乎都是如此。如果任何一种动机根据其结果而成为善的或者恶的,那么,这一情况只适用于具体场合下的具体动机;这种动机是如此,别种动机也是如此。如果在考虑其结果的情况下,任何一种动机可以被恰当地称之为恶的动机,那么,其根据只能是它在一定时期内所可能产生的善恶两种结果之余额,也就是它的最为惯常的倾向性。
1702849674
1702849676
淫欲、贪婪之类动机何以总是恶的
1702849677
1702849678
30.什么?(有人会问)淫欲、残忍和贪婪难道不是邪恶动机吗?难道甚至会有使得此类动机不算邪恶的任何个别场合吗?当然没有。然而,下述判断却是正确的:“绝不存在任何这样一种动机,它在许多场合都不可能是善的。”事实上,如果要恰当地使用这些名称,那么,除了它们所表示的动机恰巧为恶的情况之外,它们就永远派不上用场。撇开其结果不谈,这些动机的名称就是性欲、不满和金钱关注。就性欲而言,若其结果被认为是恶的,则被赋予淫欲之名。淫欲总是个邪恶动机。为什么?因为倘若这一动机的结果不是恶的,其名称就不是或至少不应该是淫欲。那么,情况就是这样的:如果我说“淫欲是个邪恶动机”,这就是个只同淫欲一词的含义相关的命题;如果转而针对用于同一动机的其他词语——性欲,它就是个假命题了。因此,我们注意到陈腐道德的所有狂言妄语的空洞无聊。这些狂言妄语把诸如淫欲、残忍和贪婪之类名称贴上邪恶的标签。它们倘若对事,便是错误的;倘若针对名称,则固然是正确的,却是无意义的。请你为人类做件实实在在的事,向他们指出实例,证明性欲应称为淫欲,不满应称为残忍,而金钱关注应称为贪婪。
1702849679
1702849681
根据上述限定条件,动机可以区别为善的、恶的和无关乎善恶的即中性的
1702849682
1702849683
31.如果有必要把善、恶和中性应用于动机的话,动机就可能依据其最为常见的结果状况而分类如下。在善动机的类型中,可能包括下面各项:(1)善意,(2)爱声誉,(3)和睦欲,和(4)宗教;在恶动机的类型中,可能包括(5)不满;在中性的即无关乎善恶的类型中,可能有(6)肉体欲望,(7)金钱关注,(8)权力爱好,和(9)自我保护,其中包括对感官之痛苦的恐惧、好安逸和爱生存。
1702849684
1702849686
此种分类的不便之处
1702849687
1702849688
32.然而,上述的分类排列法肯定是有缺陷的,其命名法也有陷入谬误的危险。这是因为,对于列入善动机名目之下的动机,人们究竟如何调研才能确信它们所产生的好结果——在该类型所属四种动机的每个项目上——自从人类之初以来始终多于坏结果呢?人们要确信下面这一点可能遇到更大的困难:对于列入中性的即无关乎善恶类型的动机而言,它们所产生的结果恰巧相互抵消,好结果与坏结果恰好等值。应当注意到,一个人自身的利益同社会共同体其余人的利益一样,不能忽略不计。这是因为,要不是为了饮食之欲、性欲、害怕疼痛和爱生存,人类的情况会怎样呢?在实际的人性构成中,不满这一动机的必要性或许并不亚于任何其他动机,尽管人们也许会构想出一种社会体制,在其中虽无不满动机而人们可以照样生活。因此,看起来,甚至要像这样把动机相互区别开来而不冒巨大的出错风险,都是几乎不可能的。
1702849689
1702849691
动机之善恶只能依具体情况而定
1702849692
1702849693
33.看起来,可靠而恰当地把动机称为善或恶的唯一方法,应根据它在具体的各别情况下的结果,而且主要根据它所引起的意图。正如以后将要证明的那样,动机的最为重要的结果,正是源自于意图。如果动机所引起的意图是善的,动机就是善的;如果意图是恶的,动机就是恶的。而意图之善恶,则依据作为其目标的重要结果而定。这就是说,动机的善是由意图之本质的善所确定的;而要认识意图之本质,又只有以动机的种类为根据。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完全相同的动机,却可以产生出任何一种性质的意图。因此,这一状况对于不同种类动机的分类排列不能提供任何线索。
1702849694
1702849696
动机可分为社会的、反社会的和自我关涉的三类
1702849697
1702849698
34.因此,较为可行的方法,似乎是按照动机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类,而不必讨论行为者的自身利益。这就是根据动机看起来所具有的把行为者自身利益同他人利益相结合或相割裂的倾向进行分类。按照这一方法,动机可以分为社会的、非社会的和自我关涉的三类。社会类动机可能包括(1)善意,(2)爱声誉,(3)和睦欲,和(4)宗教;反社会类动机可能是(5)不满;自我关涉类动机有(6)肉体欲望,(7)金钱关注,(8)爱权力,和(9)自我保护,其中包括对感官痛苦的恐惧、好安逸和爱生存。
1702849699
1702849701
社会类动机又分为纯社会的与半社会的两种
1702849702
1702849703
35.就称之为社会动机的类型而言,如果进一步的分类有用处的话,那么,形容词“纯社会的”只能应用于善意这一个动机之上,而爱声誉、和睦欲和宗教动机三者则可共同组成“半社会的”动机类型。较之后三者中的任何一个动机,前者的社会倾向性都更为坚定持久与确定无疑。实际上,可以称之为社会类动机的后三者,同时也都属于自我关涉类动机。〔19〕
1702849704
1702849706
第四节 动机的优势性等级
1702849707
1702849709
善意命令确凿无疑地符合功利命令
1702849710
1702849711
36.在所有的上述动机之中,一般认为,善意动机的命令〔20〕确凿无疑地符合于功利原则的命令,因为功利命令恰好是最广泛〔21〕而最有见识(即深刻知情〔22〕)的仁慈之命令。其他动机的命令同功利命令则可能碰巧一致,或碰巧不一致。
1702849712
1702849714
但并非一切情况下总是如此
1702849715
1702849716
37.然而,在这里,人们认为理所当然的是,具体情况下的仁慈命令同更广泛的、即扩大化的仁慈之命令是不矛盾的。而当仁慈命令考虑某一组人的利益时,如果它与出自同一动机而考虑另一组人的更为重要的〔23〕利益之命令相冲突,那么,很明显,前者的命令就简直是为后者所反对的。倘若某人为前者所支配,那么,就几乎不可能恰当地认为他是服从了仁慈命令的支配。因此,要是某人肯定同样地想到了两方面的动机,那么,此种冲突的情况便几乎不值得加以辨别,因为人们会认为不完全的仁慈已经被更广泛的仁慈所吞没了。要是前者得势并支配行为,那么人们一定认为它并非源于仁慈,而是源于某一别的动机;要是后者得势,前者就会被看做毫无影响。但是,事实上,不完全的仁慈也可能支配行为,而无须同可能禁止该行为的更广泛仁慈进行任何直接的竞争。这是因为,当某人或是没有想到过较大群体的利益或是想到过但无甚印象的时候,他可能考虑到了较小群体的利益。正是如此,这一动机的命令可能同功利发生冲突,却仍然属于仁慈的命令。使得个人的仁慈命令同功利原则基本符合的因素在于,一般说来,它们同社会的仁慈命令并不对立;如有冲突,也只是偶然现象。使之更加符合功利原则的因素在于,在文明社会里,在它们自发地倾向于背离社会的仁慈命令的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发觉自己陷入更强烈的自我关涉类动机的对抗之中,法律利用这些动机来反对它们;只有在它们未遭到其他更有益动机之反对的情况下,它们才可自由地发挥作用。某人为了自己的父亲或儿子而实施的不义或残忍行为所受的惩罚,同他为了自己而如此作为所受的惩罚是一样的,都是合乎情理的。
1702849717
1702849719
其次是爱声誉的命令
1702849720
[
上一页 ]
[ :1.70284967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