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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驱动性动机,何谓抑制性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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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如果某人仔细考虑实施什么行为,他常常同时受到多种动机的作用力:这一个或这一组动机作用于一个方向,而另一个或另一组动机又仿佛作用于相反方向。这方面的动机使他有意于做这件事,另一方面的动机又使他倾向于不做。其影响力有助于使他做这件事的动机,可以叫做驱动性动机;其影响力有助于使他不做此事的动机,则为抑制性动机。但是,这些名称当然可以根据行为之为积极类的还是消极类的而互相交换。〔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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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相互冲突的动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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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如前所述,任何一种动机都可能引起某种行为。据此可以推断:任何两种动机都可能发生相互间的对立。倘若行为倾向是恶的,则最常见的情况是:该行为不是受自我关涉的动机所支配,就是受反社会类的动机所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仁慈动机通常扮演着抑制性动机的角色,尽管几乎不起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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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动机之争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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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有个实例,也许有助于对可能同时作用于一个人的相互对立的多样化动机做出说明。天主教徒克里伦(生活于天主教徒们普遍认为消灭新教徒有功的时期)得到其国王——法国查理九世关于偷袭新教徒科利尼并暗杀之的敕令。他回答道:“对不起,陛下。不过我倒真心愿意同他搏斗。”〔35〕〔36〕在这里,上文谈到的包括政治约束力在内的所有三种力量,同时对他产生作用。根据政治约束力,或至少根据这样的一位国王在这种情况下所发出的这种指令所可能具有的约束力,他被责成以暗杀方式处死科利尼;根据宗教约束力,也就是根据宗教热忱的命令,他被责成以任何方式处死之;根据道德约束力,或换言之,根据荣誉、即爱声誉的命令,他被允许(当这种允许同国王敕令相结合时,他便视之为命令)在同等条件下与对手搏斗;根据扩大化仁慈的命令(假定国王敕令是不合理的),他被责成不要企图以任何方式杀害对手,而要继续与之和平相处;假定敕令是不合理的,根据私人仁慈的命令,他被责成无论如何不要对科利尼胡来。在所有这些混乱的、互不相容的命令中,看起来,克里伦要优先选择的首先是荣誉命令,其次是仁慈命令。假如他的提议得到恩准的话,他就会进行搏斗;由于未被恩准,他依然与之和平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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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也许会生出许多问题来。假定政治约束力命令遵从了国王的敕令,那么该命令为他提供了何种动机以便遵循呢?答案是:无论如何都是自我关涉类动机。这是因为,据推测,因不服从而予以惩罚;因服从而予以奖赏,正是国王的权力。它为他提供了宗教动机吗?(我指的不是为前已提及的异端邪说状况所支配)答案是:是的,如果他认为服从这命令是上帝的意愿;没有,如果他不这样想的话。它为他提供了爱声誉动机吗?是的,如果他认为世人会期待并要求他服从这命令;没有,如果他不这样想的话。它为他提供了仁慈动机吗?是的,如果他认为社会总体上会因他的服从而变得更好;没有,如果他不这样想的话。但是,在此处讨论的实例中,政治约束力命令确实遵从国王的敕令吗?换言之,这种敕令合法吗?我们认为,这是个纯粹的局部法理学问题,同这里的论题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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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动机探究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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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这里有关动机之善恶的论述,并非纯粹的语言问题。在下文讨论种种重大论题时,我们都有必要应用这些论述。我将需要利用它们去消除各种偏见,这些偏见有时候点燃国内纷争之火,〔37〕有时候阻碍公正的进程,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我将要证明,就许多罪案而言,〔38〕对动机的考察是极为重要的。这是因为,首先,动机对伤害的大小有重大影响;〔39〕其次,动机容易查明,因而可以作为确定惩罚必要性之差异的理由之一。但是,在其他的案件中,动机完全不能查明;即使能够很好地查清动机的善恶,它对惩罚的必要性也没有影响。在所有案件中,可能碰巧支配检举人的动机是完全无关紧要的考虑事项,由此可以看出对告发者极易抱持的歧视之危害性,可以看出尤其作为法官抵挡此种误会之影响所具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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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为了对人们可能提出的有关根治犯罪的任何办法做出评价,弄清楚动机问题是很有必要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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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为这些实际的考察结论奠定完全的理论基础,我们就有必要谈谈性格问题,因而下一章将论述人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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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于1822年7月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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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机及其相应的快乐与痛苦、利益与欲望之总汇的图表式概览,见作者的《行为等的动机表》(附有注释和观察报告),伦敦,圣保罗教堂广场,亨特出版公司,1817年,第8卷,第32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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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inducement(诱因,动机)一词的使用比motive(动机)的含义更广泛,有时候也更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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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边沁全集》,鲍林版,第1卷,第195—219页,特别是215—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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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一个动机的影响或倾向可能使某人自我克制而不行动,那么,使用动机一词似乎就不恰当了。这是因为,严格地说,“动机”指的是使对象倾向于“动”起来的东西。然而,我们必须使用这个不恰当的词语,否则就得使用尽管很恰当却极少应用的词“决定性因素”(determinative)。要是为此种流行用法寻求正当理由或者至少是进行辩解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尽管是克制而不行动或动(即身体的“动”)之否定,如果这种克制是出于自愿的,它就仍然意味着完成了一个动作。这就是说,它意味着一个意愿行为;如同理性实体的任何其他行为那样,它同样是个积极行动,同样是个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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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说成是直接的内在动机的东西究竟是对被烧伤的预期还是伴随这一预期而来的苦痛?这也许是难以确定的问题。甚至也许要问,这两者究竟是不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东西?然而,这两个问题似乎都不过是言语问题,其答案似乎也完全无关紧要。甚至其他种类的动机,虽则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有必要予以专门考察,然而它们是如此的密切相关,以致迄今为止总是混淆不清。要避免这种混淆常常是很难做到的,但并非始终至关重要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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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对于某特定时段的过去,同现在一样,也必须被涵盖于实存这一术语的范畴之内。同目前尚属将来的事物相比,它们是同样真实的存在。语言存在严重不足,令人不能准确地区别存在和与之相对的虚构,现在的存在和与之相对的过去的存在。英文中的存在(existence)一词和由法学家采自拉丁文的实存(esse),都难以将所说的存在限定于作为现在的某个单一时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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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假设某人的动机是恶意的,甚至可称之为怨恨、妒忌、残忍等,他的动机仍然是一种快乐。这是他一想起见到或渴望见到的、其对手所经受的痛苦就感受到的快乐。即便是这种可鄙的快乐,就其本身而言,也还是善的。它可能是微弱的,也可能是短促的,无论如何肯定是不纯洁的;可是,在其存续期间,只要尚未出现什么恶果,它就是同其他任何并不更为强烈的快乐一样的善。参见第四章“诸多苦乐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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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至于为何如此,参见第十一章“性格”,第17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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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正是这一语言方面的缺陷,而不是什么别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不时兴起的强烈反对富有创造性的道德学家的喧嚣声浪。这些道德学家,例如罗什富科1、曼德维尔2和爱尔维修3,撇开陈旧过时的理论读物,或多或少地发觉要摆脱普通语言束缚之艰难。经常被人归咎于他们见解之谬误,更不公正地是归咎于他们情感之堕落的一切事情,其极为常见的原因或者是由于著作者缺乏语言技巧,或者是由于评论者缺乏洞察力,也可能由于评论者有时候在有些事情上不够诚实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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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代罗什富科·费朗索瓦公爵(1613—1680)。边沁在这里大概指他的《箴言》,即《道德警句箴言之反思》(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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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伯纳德·曼德维尔(1670—1733),著有《蜜蜂寓言:私恶与公利》(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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