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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06 〔11〕有时候,爱确实含有这种善的意义,但它绝不可用来单独表示这一观念,因为除性爱之外,爱至少还可以包括三种动机,即对应于视觉之乐的爱美,以及对应于和睦之乐与仁慈之乐的动机之爱。我们还谈到爱子女、爱父母和爱上帝。这些虔诚用法保护了爱这一名称,使之免除了倾注于它的世俗性相关物之上的耻辱。甚至肉欲之爱也不能如此使用,因为它包括了爱美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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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08 〔12〕参见第六章(应为第五章。——译者)“快乐与痛苦的类型”,第24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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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10 〔13〕一个人之含垢忍辱,即不采取所谓雪耻的做法,被认为不是意味着他对道德约束力的苦乐不具敏感性(这是一个人要使自己成为体面的社会成员所应有的特性),就是意味着他缺乏足够的勇气,不敢以生命为赌注,去争取发泄怨恨的机会(人们认为,对于道德约束力之苦与乐的正确价值观不可能不激起这种勇气),——这两种情况必居其一。诚然,还有各种其他不同的动机——其中每种动机都可能同样地产生出同样的行为——即对应于宗教约束力的动机和源于仁慈方面的动机。由于对上帝虔诚,这里所说的习俗就被普遍地视为背离了宗教约束力的下述命令:同情你的对手本人,他的生命和你的生命可能同时被置于险境;同情他的亲戚,他们在生活上有赖于他的支持,或者同他具有同情性联系;同情你自己的亲戚,甚至同情公众,如果此人的生命似乎关系到重大的公共利益的话。但较之于生命之爱,宗教约束力的影响被认为虽然普遍却是微弱的,特别是对于这里所说的那些阶层的人们而言是如此,其确证就是当地那种习俗的盛行。在这种习俗的势力强大得占据优势的地方,重视人的地位、至少使其地位提升至殉教者之列的情况,便十分罕见。此外,私人仁慈或是公共精神压倒生命之爱的情况,当然也可能是罕见的;而且,由于普遍的贬低倾向,被认为属于如此情况的实例就更加少见了。于是,如果三种或更多种的动机——其中每种动机都能够产生特定方式的行为——同时适用,看起来最为强有力的动机,就是那种自然地会被认为实际上适用于大多数人的动机;而且,由于大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同其他场合一样,都倾向于根据表面上的评价便断然地做出判断,这种动机一般的就被认为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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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12 其结果是,如果某种身份的人避不实施洗雪羞辱的冒险,其行为就被大多数人归因于生命之爱;如果这种爱压倒了声誉之爱,一种并非无益的概念集合便以“可耻的怯懦”之名诬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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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14 〔14〕我认识到或至少希望,一般的人们当见到这里叙述的事情时都会乐于承认,在这些情况下的动机,无论其产生的行为倾向如何,都不是恶的动机。但这一点并不会削弱下述判断的真理性:迄今为止,在流行的论说中,人们常常谈到源自恶的动机的行为,却不得不承认它们出自于这一来源。同样的观察结论适用于许多其他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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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16 〔15〕在希腊人那里,在这样的情况下,或许其动机及其产生的行为所得到的会是赞许而不是非难。海格立斯把他的朋友提修斯救出地狱,似乎一直被认为是他的一个英雄行为,尽管将后者囚于地狱的神之正义当然应被视为至少同人类正义有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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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18 1 海格立斯的第十二项工作是将塞卜洛斯(希腊神话中守护冥府入口的三头狗。——译者)引出阴曹地府。后来对这一传说有过多种增补情节,其中有一种说的是:珀里托俄斯试图把普西芬尼(希腊神话中的冥后。——译者)带出阴曹地府,提修斯为之提供帮助因而被打入地狱,是海格立斯救出了提修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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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20 〔16〕在这里(一如在别处)可以看到,在作为动机名称而提到的词语中,有许多也是情欲、欲望和感情的名称;它们是唯有考虑到某种特殊视角下的快乐或痛苦才能想象出来的虚构体。这类术语异常之混乱,以致要彻底澄清之就得花上一整本书的篇幅,但将其中任何一点内容纳入本书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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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22 〔17〕多参见第五章“快乐与痛苦的类型”,第24、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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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24 〔18〕说好安逸产生了行为,乍听起来似乎很奇怪。但是,如果较轻的劳作有可能使人免去较重的劳作,那么,劳作便同不作为一样,也是好安逸的自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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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26 〔19〕虔奉宗教的爱迪生在发表于《旁观者》的一篇文章中说过:“宗教是最高类别的自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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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28 1 在被确认为爱迪生所写的刊于《旁观者》的所有文章中,似乎找不到这句话;但它所表达的观点,则数处可见。参看《旁观者》第185、186、213、447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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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30 〔20〕若假定任何动机激励某人采取或不采取某一行为,那么,为了论述的方便,认定这种动机产生了一种想象中的法则或命令,令该人采取或不采取该行为,则或许是有用处的。(参见第一章。——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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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32 〔21〕参见第四章“价值”、第六章“敏感性”的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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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34 根据想象出自动机的法则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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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36 〔22〕参见第九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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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38 〔23〕“重要的”即“有价值的”。参见第四章“苦乐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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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40 〔24〕参见第二册“证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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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42 〔25〕英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为14岁——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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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44 〔26〕参见第六章“敏感性”,第12、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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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46 〔27〕严格地说,习惯只是一种虚构的东西。据说习惯是由行为或感觉所组成的,但它并不是什么同后者在性质上真正不同的东西,因而不可能是任何事件的原因。然而,这一谜团可以根据联系原理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而对这一原理之性质和作用力的非常好的说明,可见之于哈特利论人的著作(普里斯特利博士的版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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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48 1 这是D·哈特利的《关于人及其精神、责任和期望的研究》(1749)一书的节略本,书名为:《哈特利的人类精神理论:论观念的联系原理》。该书由J·普里斯特利于177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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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0 〔28〕J·密尔在《英属印度史》(1818)中经常使用该词(naib)的替代用词nawab或nabob。同这里一样,它们指的也是城市或地区的地方长官或副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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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2 〔29〕第二章“反功利原则”,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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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4 〔30〕有时候,为了更好地掩盖这种蒙骗(既蒙蔽别人的眼睛,无疑地也蒙蔽自己的眼睛),他们便塑造出自己所畏惧的幽灵,称之为“正义”。这个“正义”的命令,就是要修改(实际上被解释为“反对”)仁慈的命令。但在正义一词有所指的唯一意义上,它是个想象出来的角色,是为了论述方便起见而想象出来的东西,其命令是应用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功利命令。那么,正义就不过是在某些场合、通过某些手段、被用来促进仁慈目的之实现的一种假想的工具而已。正义命令不过是仁慈命令的一部分,它们是在某些情况下被应用于某些问题即某些行为的仁慈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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