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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30 〔20〕若假定任何动机激励某人采取或不采取某一行为,那么,为了论述的方便,认定这种动机产生了一种想象中的法则或命令,令该人采取或不采取该行为,则或许是有用处的。(参见第一章。——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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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32 〔21〕参见第四章“价值”、第六章“敏感性”的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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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34 根据想象出自动机的法则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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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36 〔22〕参见第九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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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38 〔23〕“重要的”即“有价值的”。参见第四章“苦乐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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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40 〔24〕参见第二册“证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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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42 〔25〕英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为14岁——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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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44 〔26〕参见第六章“敏感性”,第12、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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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46 〔27〕严格地说,习惯只是一种虚构的东西。据说习惯是由行为或感觉所组成的,但它并不是什么同后者在性质上真正不同的东西,因而不可能是任何事件的原因。然而,这一谜团可以根据联系原理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而对这一原理之性质和作用力的非常好的说明,可见之于哈特利论人的著作(普里斯特利博士的版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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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48 1 这是D·哈特利的《关于人及其精神、责任和期望的研究》(1749)一书的节略本,书名为:《哈特利的人类精神理论:论观念的联系原理》。该书由J·普里斯特利于177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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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0 〔28〕J·密尔在《英属印度史》(1818)中经常使用该词(naib)的替代用词nawab或nabob。同这里一样,它们指的也是城市或地区的地方长官或副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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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2 〔29〕第二章“反功利原则”,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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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4 〔30〕有时候,为了更好地掩盖这种蒙骗(既蒙蔽别人的眼睛,无疑地也蒙蔽自己的眼睛),他们便塑造出自己所畏惧的幽灵,称之为“正义”。这个“正义”的命令,就是要修改(实际上被解释为“反对”)仁慈的命令。但在正义一词有所指的唯一意义上,它是个想象出来的角色,是为了论述方便起见而想象出来的东西,其命令是应用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功利命令。那么,正义就不过是在某些场合、通过某些手段、被用来促进仁慈目的之实现的一种假想的工具而已。正义命令不过是仁慈命令的一部分,它们是在某些情况下被应用于某些问题即某些行为的仁慈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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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6 〔31〕参见第二章“反功利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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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8 〔32〕参见第六章“敏感性”,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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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60 〔33〕参见上文,第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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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62 〔34〕参见第七章“行为”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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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64 〔35〕这里所假设的实例中的想法,源自于真实历史上的一件轶事,但在若干细节上与史实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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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66 〔36〕当查理九世(1560—1574)要求路易·巴尔巴斯·德·贝尔东·德·克里永(1543—1615)暗杀胡格诺教派的领袖加斯帕尔第三·德·科利尼(1519—1572)时,他拒绝照办,尽管他过去是并仍然是天主教和君主制的强有力的拥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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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68 〔37〕参见第一册,“叛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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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70 〔38〕同上,“单纯肉体伤害”项、“杀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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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72 〔39〕参见第十一章“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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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74 〔40〕参见论间接立法的文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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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76 1 这条注解起初的文字(1780年)为:“参见附录‘预防性制度’项”,但1783年版修正为上面的注文,而1823年版又忽略了这一修正。随着写作规划的展开,边沁关于“间接立法”的论述经历了不同阶段。第一阶段,它是“刑法典方案”之附录的一节。后来有一段时间,它充当本书之第十八章。在《论道德与立法与原理》的扩展本中,作者在不同时期打算把“间接立法”列为第三十八章或第三十九章。但到了1782年夏天,边沁决定单独写一篇文章论述这个问题。杜蒙在《民法与刑法的理论》(1802)中采用了该文的一部分手稿。参见《边沁全集》,鲍林版,第一卷,第533—5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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