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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2 〔29〕第二章“反功利原则”,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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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4 〔30〕有时候,为了更好地掩盖这种蒙骗(既蒙蔽别人的眼睛,无疑地也蒙蔽自己的眼睛),他们便塑造出自己所畏惧的幽灵,称之为“正义”。这个“正义”的命令,就是要修改(实际上被解释为“反对”)仁慈的命令。但在正义一词有所指的唯一意义上,它是个想象出来的角色,是为了论述方便起见而想象出来的东西,其命令是应用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功利命令。那么,正义就不过是在某些场合、通过某些手段、被用来促进仁慈目的之实现的一种假想的工具而已。正义命令不过是仁慈命令的一部分,它们是在某些情况下被应用于某些问题即某些行为的仁慈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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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6 〔31〕参见第二章“反功利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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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58 〔32〕参见第六章“敏感性”,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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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60 〔33〕参见上文,第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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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62 〔34〕参见第七章“行为”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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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64 〔35〕这里所假设的实例中的想法,源自于真实历史上的一件轶事,但在若干细节上与史实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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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66 〔36〕当查理九世(1560—1574)要求路易·巴尔巴斯·德·贝尔东·德·克里永(1543—1615)暗杀胡格诺教派的领袖加斯帕尔第三·德·科利尼(1519—1572)时,他拒绝照办,尽管他过去是并仍然是天主教和君主制的强有力的拥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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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68 〔37〕参见第一册,“叛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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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70 〔38〕同上,“单纯肉体伤害”项、“杀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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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72 〔39〕参见第十一章“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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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74 〔40〕参见论间接立法的文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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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76 1 这条注解起初的文字(1780年)为:“参见附录‘预防性制度’项”,但1783年版修正为上面的注文,而1823年版又忽略了这一修正。随着写作规划的展开,边沁关于“间接立法”的论述经历了不同阶段。第一阶段,它是“刑法典方案”之附录的一节。后来有一段时间,它充当本书之第十八章。在《论道德与立法与原理》的扩展本中,作者在不同时期打算把“间接立法”列为第三十八章或第三十九章。但到了1782年夏天,边沁决定单独写一篇文章论述这个问题。杜蒙在《民法与刑法的理论》(1802)中采用了该文的一部分手稿。参见《边沁全集》,鲍林版,第一卷,第533—5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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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8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十一章 人的一般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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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91 何谓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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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93 1.前一章已经充分证明,我们不可能恰当地断言善恶乃动机的属性。那么,当一个人在这样那样的场合使自己受这种或那种动机支配的时候,难道没有任何同他相关的东西可以被恰当地称为善或恶吗?当然有的,这就是他的性格。性格是一种为了论述方便而想象出来的虚构存在,用以表示一个人的心理结构中所存在的、被假定为具有持久性的东西。在这一心理结构中,在这样那样的场合,他一直受到这种或那种动机的影响而实施在他看来具有这样那样倾向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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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96 性格之隶属于本论题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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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898 2.性格同其他种种事物一样,其善或恶皆取决于其结果,取决于它在增加或减少社会幸福方面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可以从两个着眼点考量一个人的性格,即根据它或是(1)对自己的幸福,或是(2)对他人的幸福所产生的影响来考量之。同时从这两个眼光来看或任意地从其中一个眼光来看,一方面可以把性格称为好的,另一方面又可以称之为坏的,或者在罪恶昭彰的情况下称之为堕落的。〔1〕在前一种眼光看来,它几乎没有什么专有名称,即迄今还没有用来专指这种性格的名称。它可能一方面被叫做——尽管表达不确切——脆弱或意志薄弱,另一方面被叫做健全或坚定。在后一种眼光看来,它可能一方面被叫做仁慈的或有功的,另一方面被叫做有害的或作恶的。对于一个人的性格中其结果当初仅及于自身的那一部分,在这里无需多说。当性格不好的时候对它进行的改造,与其说是立法者的事,不如说是德育家的事;对其他东西的结果有着如此重要影响的许多改造办法,对性格却没有影响。另一方面,关于其结果首先关系到其他人的那部分性格,仅仅在它所具有的有害性方面,刑法才予以直接关注;在它可能具有的慈善性方面,它则属于迄今很少加以培育且尚未命名的法律分支领域,这一领域可以叫做酬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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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990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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