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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条注解起初的文字(1780年)为:“参见附录‘预防性制度’项”,但1783年版修正为上面的注文,而1823年版又忽略了这一修正。随着写作规划的展开,边沁关于“间接立法”的论述经历了不同阶段。第一阶段,它是“刑法典方案”之附录的一节。后来有一段时间,它充当本书之第十八章。在《论道德与立法与原理》的扩展本中,作者在不同时期打算把“间接立法”列为第三十八章或第三十九章。但到了1782年夏天,边沁决定单独写一篇文章论述这个问题。杜蒙在《民法与刑法的理论》(1802)中采用了该文的一部分手稿。参见《边沁全集》,鲍林版,第一卷,第533—5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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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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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十一章 人的一般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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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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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一章已经充分证明,我们不可能恰当地断言善恶乃动机的属性。那么,当一个人在这样那样的场合使自己受这种或那种动机支配的时候,难道没有任何同他相关的东西可以被恰当地称为善或恶吗?当然有的,这就是他的性格。性格是一种为了论述方便而想象出来的虚构存在,用以表示一个人的心理结构中所存在的、被假定为具有持久性的东西。在这一心理结构中,在这样那样的场合,他一直受到这种或那种动机的影响而实施在他看来具有这样那样倾向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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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之隶属于本论题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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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格同其他种种事物一样,其善或恶皆取决于其结果,取决于它在增加或减少社会幸福方面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可以从两个着眼点考量一个人的性格,即根据它或是(1)对自己的幸福,或是(2)对他人的幸福所产生的影响来考量之。同时从这两个眼光来看或任意地从其中一个眼光来看,一方面可以把性格称为好的,另一方面又可以称之为坏的,或者在罪恶昭彰的情况下称之为堕落的。〔1〕在前一种眼光看来,它几乎没有什么专有名称,即迄今还没有用来专指这种性格的名称。它可能一方面被叫做——尽管表达不确切——脆弱或意志薄弱,另一方面被叫做健全或坚定。在后一种眼光看来,它可能一方面被叫做仁慈的或有功的,另一方面被叫做有害的或作恶的。对于一个人的性格中其结果当初仅及于自身的那一部分,在这里无需多说。当性格不好的时候对它进行的改造,与其说是立法者的事,不如说是德育家的事;对其他东西的结果有着如此重要影响的许多改造办法,对性格却没有影响。另一方面,关于其结果首先关系到其他人的那部分性格,仅仅在它所具有的有害性方面,刑法才予以直接关注;在它可能具有的慈善性方面,它则属于迄今很少加以培育且尚未命名的法律分支领域,这一领域可以叫做酬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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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有害性格,何谓有功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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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某人不管在什么动机的影响下,均被推断为较易于实施看来具有有害倾向而非有益倾向的行为,或者较易于产生这样的意图,那么,他就被说成是具有有害性格的;反之,则被说成是具有有功性格或仁慈性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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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性格如何,只能是推断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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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之所以用推断一词,是因为根据推测,所呈现出来的一切都是伴随同一个单一系列状况的同一个单一行为;但根据经验所验证的同一个人的不同行为之一贯性和一致性的显著程度,从对同一个单一行为的观察中,当然正确地推断出了许多具有类似性质之行为的或然性存在(过去或将来)。在这样的状况下,动机证明是单个实例中的动机,而据推断的性格在其他实例中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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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取决于在他看来行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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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所说的看来是有害的,也就是对他而言貌似如何,例如在他看来具有那种倾向。因为仅仅根据事件,除了对他而言它预先看来很可能是什么之外,在有害或有益两方面都不可能推断出什么来。如果对他而言事件看起来很可能是有害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最后竟证明它是无害的甚至是有益的,这也没有任何影响,把他的性格推断为恶的理由并不因而减少什么;如果对他而言,事件看起来很可能是有益的或无害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最后竟证明它是有害的,把他的性格推断为善的理由并不因而增加什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意图〔2〕、知觉〔3〕、不觉〔4〕和误判〔5〕等状况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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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点基于两个论据:(1)意图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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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这些观点的真理性取决于另外两个已为经验所充分证明的因素:其一,按照事物的一般规律,行为的结果通常同意图最终是一致的。某人开了一家肉店做牛肉生意,他的意图如果是击倒一头牛,他通常便确实击倒了一头牛,虽然由于某个不幸的偶然,可能碰巧未击中牛而打倒了一个人;某人开了一家杂货点卖糖,他的意图如果是卖糖,他通常便确实在卖糖,虽然由于某个不幸的偶然,也许碰巧卖掉了店铺里的砒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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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人不同时刻的意图之间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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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二,在一个时候怀有为害意图的人也会在别的时候怀有同样的意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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