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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为了一畿尼的赏金而谋杀一人,或是为了同额赏金而诬告他抢劫,比起单纯地偷窃他同额金钱,前者所表明的性格会比后者更加堕落,假定行为者在每一种情况下都要遇到同样多的麻烦并承担同样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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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二:若行为之外显有害性是一定的,则一个人的性格愈堕落,已经战胜他的诱惑便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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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一个人纯粹为取乐而杀人(如摩洛哥的皇帝穆莱·穆罕默德那样,据说他单为取乐杀了许多人〔18〕),那么,比起复仇杀人(如苏拉和马略为此杀了数千人之多〔19〕),或为自保而杀人(如奥古斯都杀了许多人〔20〕),甚至为钱财而杀人(据说上面提到的皇帝曾为此杀了一些人),就会表现出更堕落、更危险的性格。这种堕落对知情公众所造成的影响,同堕落的程度是相对应的。奥古斯都只使得一些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不感到害怕,而穆莱·穆罕默德则使得每一个人始终处于恐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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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三:若行为之外显有害性是一定的,则它所提供的有关一个人性格之堕落的证据愈是确定性不够,已经战胜他的诱惑便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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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一个濒临饿死的穷汉偷了一条面包,那么,比起富人的同样偷窃行为来,它所显示的堕落征兆就是不够明确的。我们要注意到,这条法则所表达的意思是:在这个实例中,堕落的证据是不够确定的,而不是说堕落肯定是较轻的。这是因为,在这个实例中,很可能由于任何看起来相反的理由,也会干出这一行窃之事,尽管其诱惑并不强。在这个实例中,减轻堕落程度的状况仅仅是个推断;而在前面的实例中,加重堕落程度的状况则是必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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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四:当动机具有反社会性时,若行为之外显有害性和诱惑都是一定的,则堕落同与之相伴随的故意程度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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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如果他的性格十分堕落,在自我关注类动机处于中性地位的任何场合,社会动机都是调节和确定其生活之总趋向的动机。如果说反社会动机起作用,那不过是特殊情况下、特殊场合中的情形,这时柔和却持久的社会动机的力量暂时受到抑制。因此,每个人的人性中普遍持续的偏好,总是指向社会动机的力量确定他坚守的方面。既然如此,社会动机的力量便持续不断地倾向于消除反社会动机的力量,正如自然物体的摩擦力倾向于消除推动力。再者,时间磨损着反社会动机的力量,并加强社会动机的力量。因此,一个人在一定场合受反社会动机支配得愈久,由此获得的有关他对社会动机力量的麻木性的证据便愈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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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若某人精心策划殴打他的对手,并按计划打了此人,那么,由此显示的性格,比起他由于发生意外争吵而当场打人所显示的性格愈加恶劣;若已然长时间地完全控制住了对手,还要不时殴打、有空就打,那么,其性格就加倍恶劣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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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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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由行为所表明的性格堕落,是需要从各方面予以考虑的重要事项。凡表明非常堕落的任何征象,都加剧着由犯罪行为引发的恐怖,都把罪犯定位为将来可能造成可怕的更多危害的人,从而加强了予以惩罚的必要性。它预示着罪犯在敏感性方面的总体上的匮乏,这又从另一方面加强了惩罚的必要性。因为在裁决惩罚总量时,同感与反感原则容易只考虑性格而不顾及其他,所以性格因素更加重要。由于憎恨(并且仅仅由于憎恨)而对这种堕落者实施惩罚的人,如果看不到任何可憎的性格因素,就完全不赞成惩罚;即使惩罚,他也不赞成使惩罚超出他的憎恨的程度。因而我们经常看到对下述准则所表达的反感,即:惩罚必须同诱惑力同比增长。我们将要看到,这一准则的反面对刑罚的目的会有破坏性,对罪犯本人也会是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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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也可能被叫做善良的或邪恶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这些词语的唯一理由是:有大量的好名声和坏名声被分别附加于其上。这样使用的烦扰在于:这些词语容易把不相称的坏名声附加于只对当事人本人而言属于不良构成的性格之上,使之陷入本应只归于对他人有害之性格的如此程度的耻辱之中。把缺点上升到罪恶的高度,就会导致削弱本应针对罪恶的仇恨;把小恶上升到大恶的高度,就会导致削弱本应集中于大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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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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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见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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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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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见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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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产生害人习惯的性格不可能是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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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定某人的性格善良,同时很可能正是由于这一性格而做出一系列习惯性的有害行为”,这是语词矛盾的说法。除非将不属于性格一词内涵的东西赋予该词所表示的事物,否则便不可能提出上述这样的命题。例如,如果具有笃信宗教性格的人由于这一性格竟养成害人——例如迫害邻人——的习惯,那么,这种情况便必定属于下述二者之一:或是其性格虽然在某些方面是善的,但总体上并不善;或是笃信宗教的性格一般说来并非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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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见第十二章“结果”和“刑法典”第一册“偷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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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见第十章“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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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拉韦拉克,参见本书第83页注1。边沁关于拉韦拉克之子的说法,看来是假设性的。——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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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容易贬低这种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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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多数人为了间接地赞扬自己的品质,总是要贬低别人;每当他们发现别人由以产生行为的动机也许很好的时候,总会寻机把它归类为坏动机。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动机并不是最好的;或者相信,即使自己的动机属于最佳类别,别人也不会这样归类。每个人都担心自己被当作傻瓜,急于表现自己的洞察力。因此,每个人首先都要把别人的行为归因于可以对之做出解释的最不值得称赞的动机;其次,当他为此而竭尽全力却难以压低个别动机的类别时,他便会转而攻击这一动机本身。因此,他要用各种理由为爱声誉加上恶名,称之为出风头、浮夸或虚荣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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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部分地由于这种贬抑之风——人们对于道德约束力之敏感性的自然结果——,部分地由于禁欲主义原则的影响,才使得动机的恶名总数远多于善名或中性名称,特别是造成性欲、一般肉体欲望和金钱欲完全没有中性名称的局面。甚至善名之多于中性名称,若追究其原因,也会看到对上述结论的证实而不是证伪。一个民族在这些方面的语言,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理解其道德情感的线索。但这种思辨性研究同本书的目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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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见第一册“杀人”项对决斗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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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同刚刚提到的路易十四之废除南特敕令不同,这里提到的事很不容易解释。边沁可能听到了一种误传,它歪曲了1727年虔信派教徒迪佩尔巡访哥本哈根所激起的宗教复兴。迪佩尔肯定不会主张或传授这里所说的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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