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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29 2 柏拉图在这一节(《理想国》,I,334)重复了荷马史诗中提及奥托吕科斯的话(参见上注1)。边沁所引证的是马尔西利奥·菲奇诺(1433—1499)的拉丁文译本,译本是由塞巴斯蒂安·福克斯·摩尔西略于1556年编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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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31 3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一卷,第iv-v、vii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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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33 〔7〕针对这两类中的头一类别的,是任何惩罚被称为在改过自新方面起作用的所有效力;针对后一类别的,是任何惩罚被称为在示范方面起作用的所有效力。参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2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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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35 〔8〕除了这些视角之外,还可以根据其他视角对损害进行分类;但这并不妨碍这里所作分类本身的详尽无遗性。划分线段的方法不计其数,但使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划分,都不会有任何遗漏。参见第十六章“分类”,第1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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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37 〔9〕参见第五章“快乐与痛苦”,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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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39 〔10〕参见第十六章“分类”,第4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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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41 〔11〕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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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43 〔12〕参见第七章“行为”,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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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45 〔13〕应用由类推法使之显而易见的方法,可以将调查研究延伸至有益行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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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47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可能推断第三类结果的产生,如果行为的影响通过受事者的被动官能而作用于主动官能的话。由此可知,(1)由恶生恶——实例:由于持续连申的抢劫或勒索行为,勤勉努力的诱因消失了,因而勤勉努力也就终结了;(2)由恶生善——实例:可靠的惩罚程序终结了掠夺习性;(3)由善生恶——实例:过度的慷慨捐助行为终结了勤勉习性;(4)由善生善——实例:对劳动成果的经常性的日益增长的市场需要所提供的奖赏,激发和保持了经久不变的日益发展的勤劳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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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49 〔14〕例如,杀人行为并不仅仅因其做法系出于宗教原则、荣誉(即爱声誉)原则、甚或仁慈原则,就被说成是无害的,更不必说是有益的。拉瓦亚克之刺杀亨利四世,乃出于宗教原则。但这甚至减轻不了行为之害。由于我们即将看到的理由,这甚至使得该行为比它出干复仇原则还要有害得多。当反对葡萄牙前国王的共谋者试图行刺国王时,这被说成是出于荣誉原则。1但是,不论这是否减轻了行为的有害性,肯定不会被认为压倒了有害性。假如拉瓦亚克的儿子——如前文所假定的情况2——仅仅由于孝顺之爱而不是由于参与其父的犯罪,为了把父亲从更严厉的司法惩罚中营救出来而把他弄死,那么,尽管其动机并不能被认为提供了什么有害性格的证据,甚至万一受到惩罚,其动机还会使得这样的营救者成为同情的对象,它也几乎不能使得该营救行为成为有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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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51 1 葡萄牙国王约瑟夫一世(1750—1777)于1758年遇刺受伤。经约瑟夫御准摄政的德·庞巴尔侯爵宣称,贵族和耶稣会对行刺企图负责。1759年,耶稣会会士遭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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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53 2 参见第六章“性格”,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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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55 〔15〕例如,对罪过进行告发,最常见的是出于以下两种或其中任何一种动机:一是自我关涉类动机,另一是反社会性动机,也就是金钱关注和恶意两种动机。例如,每当其目的之一在于为所受损失讨得金钱赔偿之时的告发,就是出于金钱关注的动机。确实,极为经常地听到人们说起出于公益精神的告发,——正如我们所知,1热心公益的精神是仁慈原则的一个分支。我绝不否认这种原则常常会成为人们采取此类行动的所有动机中的一部分。但是,每当这种行动仅仅基于热心公益精神的唯一影响,而没有丝毫的自我利益或恶意的特征与之相结合时,它一定被承认为英雄行为。而英雄主义行为,就其本质而言,只能是罕见的;若是常见的,那就不会是英雄主义行为了。然而,对罪过的告发是十分常见的;可是,除非在确实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告发只能是有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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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57 1 参见第十章“动机”,第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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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59 〔16〕参见第四章“苦乐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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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61 〔17〕由于这一原因,在实施抢劫计划时对陌生人犯下的威胁或其他攻击人的暴行,比起实施复仇计划时对熟人做出的同类暴行,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而或许处处都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没有任何人永远处于盛怒之下。但任何人都或多或少地永远爱钱。所以,尽管有人由于好争吵而会做一回坏事,但他可能长期地、甚或一辈子也不做第二回同样性质的坏事,因为他很可能在他有生之年不再进行如此激烈的争吵,无论如何也不会同时与两个人或几个人发生争吵。但是,如果有人由于爱钱而做出一件坏事,例如实施抢劫计划,他就会在同一动机的影响下,随时做出同样穷凶极恶的事来。就一切人而言,若有人今天在某种程度上爱钱,那么明天他很可能至少同样地爱钱。而且,如果有人有意于以那种方式捞钱,那么,无论何地何时,只要有人好抢,他都会感到抢劫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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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63 〔18〕若有人碰巧想亲手或假手司法权杀害他称之为异教徒的人们——这些人在他们双方都不懂的问题上持有不同想法,或者大概只是说法不同——他随时都会同样地想去这么干。狂热盲信永不止息,人们对它永不厌腻。狂热盲信绝不会被慈善所终结,即使它为践踏慈善而居功自夸。狂热盲信绝不会被良心所终结,因为它迫使良心对它尊崇。贪婪、淫欲和复仇,尚有虔诚、仁慈和荣誉与之抗衡;而狂热盲信,却没有任何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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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6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46]
1702850469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十三章 不宜于刑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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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71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47]
1702850472 第一节 不宜于刑罚的情况之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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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75 法律的目的在于增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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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477 1.一切法律共同具有或应该共同具有的总目标,是要增加社会的幸福总量,因而首先要尽可能地排除那些会减少幸福总量的一切事物,换句话说,要排除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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