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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11 〔3〕参见前文第四章“苦乐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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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13 〔4〕参见第一册“辩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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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15 因而对有责任罪犯的罪过显示了善待:例如对单纯的商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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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17 〔5〕例如,或许所有的法律体系之所以都对负有责任的罪犯表现了善待,这似乎至少是一条理由。所表现的善待,实际上并非直接针对这类罪犯本人,而是针对只有负有责任的人们才可能有机会去做的这类罪过。这尤其似乎是某些情况下的贪污之所以一般没有受到盗窃般惩罚的理由;由于同一理由,商业欺诈也不像一般诈骗那样受到惩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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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19 1 参见“单纯的商业欺诈”项。(原文如此,“参见”后似应加上“第一册”。——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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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21 〔6〕参见第二册附录Ⅲ“传播”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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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23 1 这大概是最初计划用作《刑法典方案》中这部分附录的材料,杜蒙把它用作《论立法》(法文版,1802)的一部分。理查德·史密斯又把它编入英文的鲍林版《边沁全集》,题为“论法律的传播及其理由:以刑法典为例”(《边沁全集》,鲍林版,第一卷,第155—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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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25 年幼时期和迷醉时的案例,几乎不可能证明适用于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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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27 〔7〕尽管如这里所说,但年幼时期和迷醉时的情况(正如我们此后将会看到的那样)在实践中不可能被视为提供了完全免罪的充分理由。但实践方面的这一异议绝不是反对理论规则正当性的理由。该异议的根据恰好是存在着查明事实的困难,即难以确定当事人在必要的时段是否真正处于所说的状态。假设事实能被无危险、不出错地完全确定,那么,在这些情况下惩罚的不当性就会同任何其他情况一样不容置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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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29 在这三种情况下不予惩罚的理由一般立于错误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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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31 通常为确定有利于年幼者、精神病人和迷醉者的惩罚豁免而抱持的理由,或者在实际上是荒谬的,或者在表达上是混乱的。常见的说法有:这些人的意愿同行为并不一致;他们毫无恶意;他们不能自由地行使其意愿。但是,假定所有这些说法都是正确的吗?中肯的说法是哪个呢?哪个都不是,除非它包含了正文中所提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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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33 1 参见第一册iv“免罪”项和vii“减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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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35 〔8〕参见第八章“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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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37 〔9〕参见第九章“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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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39 道德和宗教的约束性影响缘何未以上述相同的观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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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41 〔10〕道德的和宗教的约束力的影响,换句话说,受声誉和宗教动机的影响,是其他方面的原因。在特定的场合,这些原因的效力可大于立法者能够实施的(或至少他会视之为适当的)任何惩罚的效力。因此,对他而言,注意到这些原因是恰当的。但是,这些影响的效力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动不居、而各有不同;而前述影响的效力在一切时间和地点都是恒久不变和同一的。因此,由于(正如上面提及的年幼和迷醉的情况那样)不可能查明事实,把它们作为确定完全免罪的可靠理由,绝不可能是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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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43 〔11〕参见第五章“快乐与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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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45 〔12〕参见第七章“结果”,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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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47 〔13〕在第五节的标题下,边沁显然打算同前面几节一样,讨论许多实例。但除了第1例,他实际上没有再继续写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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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659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十四章 罚与罪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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