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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36 10.作为道德训诫的特别惩罚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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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38 Ⅲ.罪犯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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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40 11.人的社会等级在犯罪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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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42 12.每一个具体罪犯的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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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44 13.任何具体罪犯的特长或有用之才,——假若惩罚可能令社会失去这些特长或才能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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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46 14.在任何特定场合,罪犯之人数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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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48 Ⅳ.公众层面(在任何特定的危急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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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50 15.人们支持或反对惩罚之量或惩罚方式的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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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52 16.外国势力的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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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54 Ⅴ.法律层面(亦即持续性的公众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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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56 17.为了法律的简明性起见,在均衡性上有必要做些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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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5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97]
1702850859 这里所注意到的细微区别并非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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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61 28.也许有人一看到上述规则之调节如此精细入微,就认为太浪费精力了。他们会说,世俗的愚昧绝不为法律而烦恼,感情不会计算。然而,愚昧之弊病是可以矫治的;〔20〕至于感情不会计算的命题,则如同大多数十分普遍的神谕命题一样,不是真命题。如果苦乐之类重大问题处于危急关头,而它们又是最高程度的问题(简言之,唯一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那么,有谁会不计算呢?人要计算。当然,有的人计算得不太精确,有的人计算得比较精确;但所有的人都要计算。哪怕是疯子,我也不会说他不计算。〔21〕感情或多或少总要计算,每个人都是如此。在不同的人那里,依其性格的热烈或冷漠,依其心理的沉稳或浮躁,依其受影响的动机的性质,会有不同程度的计算。在所有的感情中,幸而有一种最习惯于计算的感情;由于其强度、持久性和普遍性,对它的过度行为,社会有许多要认识的东西。〔22〕我指的是同金钱利益的动机相一致的感情。所以,在功效具有最大价值的地方,注意这些细微区别(倘若如此称谓的话)是最可能富有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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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63 〔1〕我在这里所用的罪过一词,指的是在他看来具有危害倾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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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65 同样的规则适用于一般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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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67 〔2〕同样的规则(下面会看到)既适用于惩罚,也可以不加任何改变地应用于奖赏。简单地说,同样的规则可以适用于一般的动机,这些动机根据其本质的令人快乐还是令人痛苦,而具有被奖赏或惩罚的特性;而且,根据它们所促成的行为之积极性或消极性,而被称为激励性动机或抑制性动机。见第十章“动机”,第4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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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69 得益既可以是金钱的,也可以是其他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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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71 〔3〕“罪过得益”这一说法,不仅应该理解为金钱的收益,而且应该理解为任何性质的快乐或好处,它是人们从激励其犯罪的欲望之得到满足中所获得或期待获得的快乐或好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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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73 “惩罚不应该与诱惑同比增加”这一观念之不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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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75 正是罪过的得益(或对得益的预期),构成了激励性动机或其总和(当存在着不同的激励性动机时),这样的动机或其总和激励人去犯罪。正是惩罚,或者对惩罚的预期,构成了抑制性动机,这种动机或者单独地或者同其他动机一道对一个人起着相反的作用,诱导他不去犯罪。撇开偶发性状况不论,诱惑物的力量同劝诱力即激励性动机的力量相对应。于是,像有些功绩卓著、享有盛名的著作者所说过的那样,说惩罚不应该同诱惑物的力量一同增加,就等于说在力学中,动力(或动力的动量)不需要同负荷的动量同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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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77 1 参见第十章“动机”,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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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79 〔4〕贝卡尼亚:《论犯罪与惩罚》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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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81 〔5〕见第十一章“性格”,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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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83 〔6〕有句众所周知的谚语(尽管不希望真的如此)说“人皆有价”。这里通常指的是人的德行。某些盎格鲁-撒克逊法令确凿地证实了这一说法,尽管是在十分不同的意义上;这些法令实际上不是依据人的德行而是依据人的生命(其中包括国王本人的生命)作出定价。花200先令,你就能杀死一个农夫;花六倍的价钱,则可以杀死一个贵族;花360倍的价钱,则可以杀死国王。1那时候,一个国王恰好值72000先令。那么,假如(举例说)王储等待继位等得不耐烦了,他便有个安全而合法的办法来满足自己的渴求:他只需一手杀死国王、一手付钱便万事大吉了。一位戈德温伯爵或斯特莱昂公爵有可能买下全王朝的性命。显然,如果那时候有个国王得以寿终正寝,那么,除了这条法令,他一定还多亏别的什么东西。这是上古蛮荒时代的产物,其荒谬性现已被认识到了。但是,仔细检查可以发现,最文明国家的最新法律还在不断地重犯同样的错误。2简单地说,凡惩罚确定而过失之得益不确定的无论什么场合,便属于这种情况;或者更确切地说,凡将惩罚限定于过失之得益可能越出的程度之内的情况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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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885 1 戴维·威尔金(1685—1745):《盎格鲁-撒克逊教会法与民法》(1721),第71、72页;参见休谟:《英国史》第一卷第219页论杀人赔偿金制度时的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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