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50893e+09
1702850893 〔8〕参见第十一章“性格”,第42节。
1702850894
1702850895 举例:纵火与造假币
1702850896
1702850897 〔9〕例如,如果实施火刑这样恐怖惩罚的代价是值得的,那么,它着眼于预防谋杀或纵火之类罪行比着眼于预防一枚假币流通更加值得。见第一册“金钱诈骗”和“纵火”项。
1702850898
1702850899 〔10〕《论法的精神》,第六章第16节。1
1702850900
1702850901 1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第六章第16节是这样开头的:“刑罚的轻重程度的相互协调是十分重要的,因为防范重度犯罪要优于防范轻度犯罪,防止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少的犯罪。”(《论法的精神》,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译者)
1702850902
1702850903 举例:打人与偷钱
1702850904
1702850905 〔11〕若有人怀疑这一点,就请他这样设想:试把罪过划分成一个一个单独的罪过,其数目同由此造成的可辨别的一批一批损害的数目相同。例如,假设罪过存在于某人打你的十下之中,或偷你的十先令之中。如果对于打你的十下子,他仅仅受到了打五下子的惩罚,那么,打你的这十下子中另外五下子,就是完全未加惩罚的罪过。懂得这一点以后,每当某人打了你五下子,他肯定还要再打五下子,因为他能得到打你五下而不受惩罚的快乐。同样地,如果对于偷你的十先令,他仅仅受到了偷五先令的惩罚,那么,偷你的那十先令中的另外五先令,就是完全未加惩罚的罪过。在我所见到的每一部法律之主体部分的几乎每一页,都有违反这条规则的规定。
1702850906
1702850907 应该注意的是,罪过得益尽管经常地、但并非恒久不变地同损害成比例;例如,窃贼在偷他所觊觎之物的同时,还偷了对他毫无用处的东西,就是如此。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是由于蛮横、懒惰、鲁莽等因而致。
1702850908
1702850909 〔12〕参见第六章“敏感性”。
1702850910
1702850911 〔13〕参见第四章“苦乐之值”。
1702850912
1702850913 〔14〕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例如,单纯的赔偿绝不能被视为对偷窃或抢劫的足够惩罚。
1702850914
1702850915 何谓作为道德训诫的惩罚
1702850916
1702850917 〔15〕如果惩罚之设计意图就在于通过惩罚所标示的罪过之耻辱,鼓励公众对于那些似乎同罪过相关的有害习惯和性格的厌恶情感,从而反复灌输相反的有益习惯和性格,那么,它就可以说是设计得符合道德训诫的目的。
1702850918
1702850919 举例:轻微的肉体伤害
1702850920
1702850921 举例来说,正是这一点(若有的话)必定会证明,对动手打妇女或父亲的人实施示众出丑之类的严厉惩罚(下文论及)是正当的。参见第一册“轻微肉体伤害”项。
1702850922
1702850923 举例:军法
1702850924
1702850925 我想,在对动手打长官的士兵处以死刑的问题上,军法立法者正是部分地基于这一原理,为自己提供法律根据的。
1702850926
1702850927 〔16〕参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四节。
1702850928
1702850929 〔17〕参见第二册“目的”项;附录“构成”项。1
1702850930
1702850931 1 至于第二项参考,参见本书第52页注。——译者
1702850932
1702850933 为何本书大谈均衡性
1702850934
1702850935 〔18〕尽管有了这条规则,我仍然担心按照接下去概述的模式,我在均衡性方面的努力,会被认为太过分了。迄今为止,对均衡性几乎没有什么关注。看起来,孟德斯鸠几乎是对此类问题有点儿意识的第一人。1
1702850936
1702850937 1 《论法的精神》,第六章。
1702850938
1702850939 〔19〕参见第一册“惩罚”项。
1702850940
1702850941 〔20〕参见附录“传播”项。1
1702850942
[ 上一页 ]  [ :1.70285089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