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51105e+09
1702851105
1702851106 另一个特性有助于排除一定的惩罚方式偶然容易产生的间接损害。这就是:(10)得人心性。
1702851107
1702851108 剩下的一个特性有助于减轻所有惩罚本身偶然容易产生的损害。这就是:(11)可赦免性。
1702851109
1702851110 可公度性、表征性、儆戒性、促进改造和令其无能之效的特性,都是经过特别计算以增加惩罚应可带来的利益的;节约性、促进补偿、得人心性和可赦免性,都是为了减少花费的;而可变性和稳定性同样地有助于实现这两方面的目的。
1702851111
170285111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26]
1702851113 本章同下一章的联系
1702851114
1702851115 28.我们即将对罪过体系进行一番总括性研究。所谓罪过,指的是具有产生有害结果之自然趋势的行为;为了终止其有害结果,正确的做法是在此类行为之上附加一定的人为结果。所谓人为结果,正是由按照这里确立的原则对做出此类行为的人所施加的惩罚所组成的。
1702851116
1702851117 〔1〕按照英国法律,对有些罪行的惩罚是没收全部动产,但不涉及不动产。对自杀以及某些种类的盗窃罪与凶杀罪的惩罚就是如此。在有些情况下,这是主要的惩罚;在另一些情况下,甚至是唯一的惩罚。结果,倘若某人的财产恰巧都是动产,他就倾家荡产了;倘若恰巧都是不动产,对他则毫发无损。
1702851118
1702851119 〔2〕参见《评苦役法案》(View of the Hard-Labour Bill),伦敦,1778年,第100页。1
1702851120
1702851121 我应当承认,有关这一特性的观念应归功于1777年9月27日《圣詹姆斯记事报》上的一封匿名信;我对该信的作者一无所知。倘若有人竟因这一教诲首次借以传播的渠道而予以小视,那就请他告诉我何处可以找到更精妙、更具独创性的观念。2
1702851122
1702851123 1 参见《边沁全集》,鲍林版,第4卷,第29页:“我不禁对以死刑惩罚逃脱是否适当抱持疑虑。一个人有必要从中选择的诸多惩罚应是可公度的。”
1702851124
1702851125 2 这封署名为“彼得·欣特”的信,于1777年9月25-27日刊登在《圣詹姆斯记事报》(又名《不列颠晚邮报》)第2581期上。作者就两个男人由于盗窃一辆马车上的货物而被判处在泰晤士河上服役十年之事发表评论,反对“立法机关……改变惩罚方式,使之变得十分严苛,以致诱使罪犯宁肯被处以绞刑,也不愿遭受更加恶劣的惩罚……”“可公度性”一词在信中并未出现。
1702851126
1702851127 〔3〕参见孟德斯鸠的著作,尤其是《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第4节。他似乎看到了表征性;但他过高地估计了表征性的优点,由此看来他的想法还是很不清楚的。1
1702851128
1702851129 1 《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第4节题为“根据犯罪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开头写道:“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罚均根据犯罪的特殊性质而定,那就是自由的胜利。”
1702851130
1702851131 〔4〕参见第七章“行为”,第3节。
1702851132
1702851133 〔5〕除此之外,在许多其他方面,惩罚也可能具有同罪过相类似之处。对此,只消查看惩罚一览表便可知晓。
1702851134
1702851135 〔6〕参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2节注。
1702851136
1702851137 〔7〕同上,第四节。
1702851138
1702851139 〔8〕参见第一册“惩罚”项。
1702851140
1702851141 〔9〕参见第二册“执行”项。
1702851142
1702851143 〔10〕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2节。
1702851144
1702851145 〔11〕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2节注。
1702851146
1702851147 〔12〕参见第十三章“不宜惩罚的情况”,第2节注。
1702851148
1702851149 〔13〕参见第十章“动机”。
1702851150
1702851151 〔14〕参见第一册“反对司法罪”项。
1702851152
1702851153 〔15〕参见第一册“惩罚”项。
1702851154
[ 上一页 ]  [ :1.70285110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