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5127e+09
1702851270 下面讨论的一项罪过,是可能会因其对政府运行产生影响而给公众带来的损害。这种损害的产生可能有:(1)以一种较直接的方式,由罪过对那些运行本身的影响;(2)以一种较间接的方式,通过影响那些运行所凭借进行的手段;(3)以一种更间接的方式,通过对这些手段得以产生的来源的影响。首先,关于政府的运作,它们的倾向是就其应该符合的功利原则而言,在每个场合要么避免社会受损,要么增加对社会的好处。〔24〕我们已经看到,损害必定或是来自外部敌人,或内部对手,或是来自灾祸。来自外部敌人的损害,不需要再行分类。至于来自内部对手的损害,用以避免损害的办法可分为发现任何具体作恶图谋以前适用的和只能在发现此类图谋以后适用的两类:前者通常被归入可称为公安预警的部门,后者则要被归入司法部门。〔25〕其次,是关于政府在避害或谋取福利方面必须采用的手段,这些手段必定是人或物。用于抵御一般敌对者特别是外部对手〔26〕所带来的损害的特殊职能,可以用公共武力这一集合名称同其余手段相区别,为简洁起见,可称之为武力,其余的则可以用公共财产这一集合名称来表示。第三,关于必定从中产生出这些手段(不管其如何运用)的资源,即其可称之为“人”的资源,一定是来自社会内的全体人员,即来自国家的全部人口中。因此,人口越多,公共财产的这一部分就可能越大,人口越少,这部分也就越小。同样,可称之为物的资源可能是大多数通常取自社会不同成员各自财产的总和。这些财产的总和可称为国民财富〔27〕。假如其余情况不变,国民财富越多,剩余的这一部分公共财产就越大,反之亦然。这里要注意,如果任何人在任何场合对政府运作施加的影响是有害的,那么影响它的作用方式在以下两种方式中必居其一:(1)使有助于本应实施的运作不能进行,换言之,妨碍政府运作;(2)使本应实施的运作得以进行,亦即误导政府运作。最后,对于进行上述不同政治运作的全体人员,我们用政府这一集合名称来表示。在这些人中间,通常〔28〕有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其职责为指派其余人组成他们各自的部门,确定其中每个人在履行其特殊运作方面所应有的行为,甚至有时候代行其职能。当存在这样一个人或一批人时,他或它可根据需要而称作君主或主权。很明显,妨碍或误导这里所说的君主的活动,可能就要妨碍或误导上面所说的不同政府部门的运作。
1702851271
1702851272 从展示了上述不同罪名之间联系的分析出发,我们现在可以给每一种罪过下个定义。我们可以把危害外部安全罪理解为会给公众带来由外敌之敌对行为而招致损害的罪过;可以把危害司法罪理解为会阻碍或误导用以保护公众免受内部敌对者过失之损害的权力运作的罪过,只要这种保护所要采取的手段在防止某种具体图谋之后实施;可以把危害治安预防罪理解为会阻碍或误导抵御内部敌对者过失之损害时的权力运作的罪过(不过这种抵御是由事先运用的紧急手段来完成的)或抵御自然灾祸可能造成损害的权力运作的罪过;可以把危害公共武力罪理解为会阻碍或误导那种预定保护公众免遭外部敌对者的敌意行动可能造成损害的权力运作,必要时,以司法长官的权力保护他们免遭内部敌对者的过失之损害的罪过;可以把危害国民幸福增长罪理解为会阻碍或误用那些运用于各种机构设施中,旨在以各种不同方式实在地增进公共福利储备的权力运行的罪过;可以把危害公共财产罪理解为会减少政府储备资金和其他财富的数量或误导其使用的罪过,这部分财富中有些是用作维持上述服务的手段;可以把危害人口罪理解为会减少社会成员的总数或削弱其政治价值的罪过;可以把危害国民财富罪理解为会减少不同社会成员各自财产或资产的构成品的数量或损害其价值的罪过。
1702851273
1702851274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47]
1702851275 危害宗教罪同前述诸罪的联系
1702851276
1702851277 18.有人会问,这一推论为宗教留有什么样的位置。现在我们就来看这一点。为了防范上面列举的各种罪过,也即为了反对依照本性而会犯下所有罪过(我们现在要考虑的罪过也不例外),国家采用惩罚和奖赏两大手段。惩罚可适用于所有人,应用于所有日常场合;奖赏则是为了特殊目的而用于少数人,且只应用于特殊场合。但不管一个人是否做出了使他应受赏罚的行为,那些受托管理这些(奖惩)的人,不管是谁,不会总能明察,也不会在需要惩罚时始终确保实施惩罚。要弥补这些在权力方面存在的缺陷,向人们灌输存在适用于同样目的、而没有同样缺陷的权力的信仰,被认为是很必要的,或至少是有用的(不如此,教义的真理性将毫无意义)。这种无形的最高存在物的权力,对于前面已提到的不同机构所达到相同目的之功效,必能因此达到。当然,人们期望这种权力会不时被用来促进这些目的的实现:为了保持和加强人们的这一期望,它被说成是使用了一种比喻化的人格,如同前面那样,〔29〕为论说方便而被杜撰出来,并被称为宗教。这样,减小或误用宗教的影响,就此而言便是减小或误用用以有效地对付前面所列任何一种罪过(亦即所有各种罪过)的国家权力。看上去具有此种倾向的行为可称为危害宗教罪。这些罪过构成了侵犯国家罪这一大类的第十个亚类。〔30〕
1702851278
1702851279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48]
1702851280 危害一般国家利益罪同其他罪过的联系
1702851281
1702851282 19.如果有什么行为,看上去会在上述任何一个或数个方面给国家造成影响,即损害国家的外部安全或内部治安,损害公共武力、国民幸福的增长、公共财产、国家人口、国民财富、主权或宗教;同时不清楚在所有这些内容中,它们在哪个方面影响最大,也不清楚依照偶然性它们是仅给其中一个方面还是仅在另一个方面造成影响。此类行为可共同归结为由它们构成的杂类,称之为危害一般国家利益罪。这样,这些行为就构成了侵犯国家罪这一大类罪过的第十一个、也是最后一个亚类。
1702851283
1702851284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49]
1702851285 列举第五大类的亚类
1702851286
1702851287 1.欺骗罪的分类
1702851288
1702851289 20.现在我们来看第五大类,它由复式罪过构成。如前所述,这些罪过要么是欺诈罪,要么是背信罪。欺诈罪名目可以包括:(1)简单欺骗;(2)伪造;(3)冒充;(4)伪证。〔31〕让我们来看看这四种欺诈有哪些细节相同,有哪些细节不同。
1702851290
1702851291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0]
1702851292 各类欺诈罪的共性
1702851293
1702851294 21.不管多么不同的欺诈罪,有一点总会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对论说能力的某种滥用,或者更像我们下面将要看到的那样,都是通过语言或其他手段,滥用了对别人信任情感的影响能力。〔32〕论说的作用是要影响信念,从而使别人了解事物真相。无论是哪一类欺诈,其共性在于使人们对事物的了解背离真相。
1702851295
1702851296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1]
1702851297 欺诈罪的差异
1702851298
1702851299 22.冒充、伪造和伪证中的每一个都不同于带有某些特殊状况的另两个欺骗方式。当欺骗完全不伴随这些状况发生时,它可被称为简单诈骗。这些状况包括:(1)欺骗的表达形式;(2)与制造欺诈者的身份有无关联的情况;(3)制造欺骗的场合的严肃性。〔33〕这些区别性特征的具体应用将更方便地留到别处来论述。〔34〕
1702851300
1702851301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2]
1702851302 欺诈罪的附类由前面大类的亚类决定
1702851303
1702851304 23.我们现在来谈欺骗罪附类的划分。这些分类将使我们回到讨论前面四大类罪过时一直遵循而未偏离的常规性的分析思路。
1702851305
1702851306 不管损害是由何种方式带来的,也无论欺骗是否算数,容易受它影响的个人一定要么是可被认定的,要么是不可被认定的。如果是可被认定的,他们就只会在四个重要方面受到影响,即其人身、财产、名誉和社会身份。如果他们虽不可认定,但却隶属于组成国家之全体成员的任何类型,那么情况也会如此。如果欺诈倾向于危害整个国家,那它就只表现为每一个构成侵犯国家罪之行为所必然具有的某个特征。这些侵犯国家罪是危害外部安全、危害公共武力、危害国民幸福之增长、危害人口、危害国民财富、危害国家主权或危害宗教。
1702851307
170285130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3]
1702851309 此类罪过在有些场合改变名称,在其他场合则不改
1702851310
1702851311 24.同前述大类罪过所涉范围相同的是这一亚类罪过的共性。不过,我们将要看到,其中有些罪过在有些场合会失去或改变令其归于这一类别的名称,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是简单欺诈罪,其他的则保持其名称不变;甚至因而废弃那些令其归属于其他罪过的名称,这类情况主要是与冒充、伪造和伪证有关的罪过。若有这类情况,也即有欺诈罪情况发生,那么,在某些场合,主要罪名就以效果来表示其罪过,而在其他场合,主要罪名则是用那些似乎有助于制造罪过的手段或工具的名称来命名。单就欺诈罪而言,假使它的发生并不伴有任何其他重要状况,因而不产生任何重要影响,那么根据功利原则,它就不会构成任何罪过。如果同其他状况相结合,那么它简直就能促成任何恶性后果。因此,欺诈罪以此名义并作为独特罪过被单独提出来,与其说是考虑到事情本身的性质,倒不如说是依据语言规则。假如现在就讨论其细节,那么所有这些就会显得足够清楚了。然而,在先行展示其他大类的下级属类之前,不可能一贯地根据任何顺序原则或便利原则做此讨论。
1702851312
170285131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4]
1702851314 什么是背信罪
1702851315
1702851316 25.我们现在来谈违背信托罪,即背信罪。所谓信托,是一方在行使赋予他的某种权力或某种权利〔35〕时,其特定行为必定是为了另一方的利益。或者更完整地说,如果一方由于被赋予一种权力或权利而在行使该权力或权利时,他的某种行为一定是为维护另外一方的利益,那就可以说他被赋予了一种信托。在这种情况下,先提到的那一方称为受托人,另一方则尚未找到名称:由于缺乏名称,看来除了赋予受益人一词新的更广泛的含意,或详称之为受益当事人一方〔36〕之外,别无其他办法。
1702851317
1702851318 受托人也被认为具有被授予或被加上的一项信托,被赋予一项信托,或有一项被赋予的信托要实施、执行、履行或完成。受益当事人被说成具有一项已确立或创立的对他有利的信托,如此等等。
1702851319
[ 上一页 ]  [ :1.7028512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