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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60 (10)予以惩罚的最好口实基于它们会产生损害的微小的可能性。如果真会产生损害,这就会把它们归入公共罪过的大类之中,主要归入由危害人口罪和危害国民财富罪所组成的次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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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6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97]
1702851663 第四大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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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65 65.第四大类的特性:此类罪过由公共罪过,或针对侵害一般国家的罪过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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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67 (1)就其本身而言,它们不产生任何原生损害;它们所产生的次要损害,常常由无预警的危险所构成,尽管其值很大,但种类很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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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69 (2)它们起初影响的个人,经常是不可认定的,除非它们碰巧涉及或最终造成了某种针对个人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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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71 (3)因此,它们不容许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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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73 (4)也不容许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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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75 (5)也没有任何人自然具有告发此类罪过的任何特殊的利害关系,除非它们似乎影响到某个当权者的权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影响到他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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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77 (6)就其本身而言,它们所产生的损害是相对不明显的;其不明显程度远大于私人罪过的损害,也同样远大于半公共罪过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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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79 (7)就其本身而言,它们所受到的世人的责难比私人罪过要少得多,甚至也少于半公共罪过,或甚至少于自我关涉型罪过,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了对某些当权者的同情,而这些当权者的私人利益可能受到罪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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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81 (8)较之于任何其他大类的罪过,它们更容易在不同国度容许有不同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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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83 (9)在许多情况下,它们是由某些加重私人罪过的状况所构成的。因而,在这些情况下,它们含有同属于这两大类罪过的损害,还展示了同属于这两大类罪过的其他特征。不过,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它们借以使其归入第四大类的特性所产生的损害,遮蔽并囊括了它们借以使之归入第一大类的特性所产生的损害,所以,把它们列入第四大类别仍然是相当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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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85 (10)即使未能证明它们已经或即将给任何特定个人造成任何特定损害,也可能有足够理由来对它们予以惩罚。在这一点上,它们同私人罪过不同,但同半公共罪过相一致。在这里,如同在半公共罪过中一样,损害的范围弥补了损害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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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87 (11)在任何情况下,给予受罪过影响的任何特定个人的补偿,都绝不能成为免除惩罚的充足理由。在这一点上,它们同私人罪过不同,但同半公共罪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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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89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98]
1702851690 第五大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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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92 66.第五大类(或附加类)的特征:此类罪过由复式或不同类的罪过组成,还包括欺诈罪和涉及信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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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94 (1)把它们的通行名称所标示的类型综合起来看,它们不适用于基于罪过损害的任何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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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96 (2)不过,它们可以归入适用于这种分类方法的各附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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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98 (3)这些附类当然可以容易地列入本分类法的前述几大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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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00 (4)这一大类的两大亚类各自都能分布于前述所有的大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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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02 (5)在这一大类的有些行为中,构成罪过之本质特征的区别性状况,在有些场合必然以定罪状况的名义成为犯罪构成要素,以致没有这一状况的介入,就根本不可能犯下这一名目的罪过。〔139〕在其他场合,没有这一状况也可能存在这种罪过;如果有这种状况介入,它作为一种偶然的独立状况,能够构成罪过加重的理由。〔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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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0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以下分类所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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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07 〔1〕本章试图将我们关于罪过的观点转化为具体的方法。方法具有各种各样的具体用途,但总的用处是使人们能够理解作为理解对象的事物。理解一个事物就是认识它的性质或特征。在这些特征中,有些是与其他事物共同的,其余的则是该事物独有的。但是,与它和其他事物共同的那些特征相比,任何一种事物所独具的特征实在很少。因此,要根据事物自身的特质来认识事物会很难奏效,除非还可以通过其属类认出它来。要很好地理解事物,人们就必须既了解它与其他所有事物的相同点,又了解它与它们的不同点。若干组成一个逻辑整体的事物,相互之间具有可以用某一名称来指称的某种相同或共同点,当它们被置于一起来考察时,只有一种可以揭示它们本质的方法,那就是,把它们分成一系列组群,每个单独成为一份,这样,一个事物要么属于其他组,要么无论如何也属于共同整体。上述做法,只有用两分法才可以做到,即把每个高一级的事物分成直接从属的两部分。从一个逻辑整体开始,将其分为两部分,然后每部分再分成两个部分,如此一直分下去。那些首先分开的部分在属于整体的那些特征方面是一致的,而在各自独有的那些特征上则是不同的。若将整体一次分成多于两部分,比如,分成三部分的话,将不会达到上述目的。因为在事实上,只有两个对象可以在人的头脑中绝对同时地进行整体比较。如此,我们再来考虑罪过的分类,或者严格地说,考虑那些似乎表明它们适于构成罪过的行为。这项工作是艰巨的,而且,或许永远都是我们力所难及的。凡提及事物时,都要称其名称,但给事物以名称总是先于真实而完好地掌握事物的本质属性。最不相似的事物曾被说成并被当做似乎其特征是相同的,而最为相似的事物也曾被说成并被认为似乎鲜有共同之处。不管对事物有何发现,也不管它们真正的1一致和不一致之处与从它们目前的2名称中发现的那些异同是如何不同,要找到任何可以用其他更为恰当的名称3来表达那些发现的方法,不克服最大的困难是难以实现的。采用旧名称,你会很难逃脱被误解的危险;而采用一套全新的名称,你肯定又压根不能被别人理解。这样看来,完全成功的理解迄今至少是难以达到的。不过,尽管不完美,做一个尝试仍会是很有用的,至少它可以促使早日出现完美的方法,而到那时将会是更加成熟的时代。完全的无知会令人看不到任何困难,不完全的知识却能使人发现它们。为获取知识而克服困难,等到苦难被克服掉了,人的知识也就趋于完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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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09 1 “真正的”一词是边沁在1783年印制的勘误增补表中插入的。该词在1823年版本中遗漏,而在鲍林版中填入了。(见第一卷,第97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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