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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见第五章“快乐和痛苦”第15节和第31节;第十章“动机”第39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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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80年印刷的文本中写到:“(2)相对方式,即由于他与上述外在客体的某种实质性关系。”1783年的勘误和增补表中换成现在的写法。但是,1823年版由于误解了边沁的要求,把此两种写法毫无意义地捏合在一起。鲍林版(第一卷,第99页)改正了这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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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第十章“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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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原文(1780年)中,第2和第3项的排列次序是倒过来的,财产被置于名誉之前。本文中的变更是1783年的改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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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经后来的考虑而提出,此处可有一些变化:有必要在财产上增加权力一项,因其是一种可以区别而且很有价值的客体或占有物。而且,关于这里被称为身份(社会身份之简称)的那个虚构物,它曾被视为一种复合体,由财产、名誉、权力和获得服务权复合构成。于是,此复合体的更合适的位置是在若干简单项之后。——编者注,1822年7月。(在鲍林版的索引中“第十一章”,这条注释是由理查德·史密斯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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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见本章第4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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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十二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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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见第八章“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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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89年、1823年版以及鲍林版,都将“因”(through)误作“反”(against)。哈里森版(第319页)作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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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见第一册(“半公共罪过”项)。同时,可以拿瘟疫这一灾祸做个例子。一个毫无引起此等灾祸意图的人,如果逃避了检疫或者违背了政府旨在防范此类危害而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预防性规章,也有可能使邻区面临瘟疫的危害。见下面第33段注。[在1823年及其后的版本中,该条(第33段末尾的长注,见下面第183页注❸。——译者)被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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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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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89年版为“被当作”(made to serve as)而不是“被用作”(made use of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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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9年版为“确定”(decided)而非“规定”(laid 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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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这部分的分析中,我觉得有必要在某种程度上抛开我所列示的详尽方法的僵化规则。这种方法或许可以由我或由其他人在科学的某些较成熟的时期严格地采用。目前,严密的观察所能够带来的益处似乎太不稳定,以至于我禁不住要怀疑它是否配得上为此付出的麻烦。这样一种方法,无疑是非常有益的,但采用它不仅对笔者,而且很可能对读者也非常劳累,以致如果一开始尝试便将其彻底采纳,或许它给人提供的信息远不如其所带给人的厌烦多。知识如同药物,不管本身多么有益,一旦被弄成太不可口而无法下咽时,就会变得毫无用处了。同时,一个意识到自己论题的重要性并且盼望能予以恰当叙述的作者,如果发现自己不得不展示他认为是非常完美的事物的缺陷,无论这个缺陷是从哪个角度来看的,也无论它如何模糊,对他来说只能是难受的。如果本书有任何新颖独创之处,那么我要归功于这里所针对的彻底的方法。因此,我若无法断然弃之不用,那不算什么很奇怪的事。另一方面,无疑会在很多处见到的僵化的痕迹,主要是由于我非常热切但并非够成功地使用同样方法的结果。大凡初用新的方法,很少能做到轻松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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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可以看到,这里未加准备地引入了政府的概念。我认为,政府建立的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建立政府的必要性也是显而易见且无可争辩的。表明其必要性的考察资料,如任何此类考察被认为值得一看,可在前一章中找到,在那里它们作为例证而被提出过。见第十二章“结果”,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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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见后面第54节注。当用功利原则来检验时,这个条目尽管很宽泛,且似乎有些含糊,一点也不比其他条多容纳任何没有名目的罪过。表现出可能会随之而来的痛苦或失去曾经的欢乐,是立法者在正当地将某种行为归入某一罪过名下之前可能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像在其他每个场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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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例见下面第54段注。政府的这部分事务,在政治责任序列中可能被称为额外工作,出现得较晚。未经教化的众生,并非因此而开始就服从少数人的统治。是对罪恶的恐惧,而不是对善的希冀最初把社会凝聚在一起的。满足必需总在享受奢华之前。语言的状态标志着观念的进步。很久以前,军事部门就有了名称,司法部门也是如此。其职能是全力防止损害的发生,直到近期才有了个不算严格的名称:治安。以创造积极的裨益为自身目标的权力机构至今尚无专门的名称,不管其是否不够充分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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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司法职能和治安职能必须在很多方面适于相互结合起来,尤其是对于一个其主要身份是治安官员,但却不在合适情况下以司法者的身份做事,因而政务极其糟糕的同一个人。然而,这两种职能在观念上仍可以区分开,(此外)我看不出在哪可以给它们划开界限,除非如同上面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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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一词,虽是出自希腊语,似乎是从法语演化而来的。至少它是从法国传入英国,仍保持其外来语的模样。在德意志,即使它不是源出这里,至少是在此自然化了。总之,其含义驳杂,难以用任一单独的定义概括。词汇匮乏使我不得不把这个两部门归二为一。在此,有谁会受得了看到像这样的词:治安的phthano-paranomic即罪行预防部门和phthano-symphoric即灾祸预防部门?把这两个部门合在同一名称下所带来的不方便1不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为这两个目的而需要进行的操作将会是一致的。通常归入治安名下的其他职能,要么置于以积极方式提高国民幸福增长的权力机构下,要么纳入公共财富管理的机构下。见下第54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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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80年版作“inconvenience”(单数)。1789年勘误表改作复数,而1823年版和鲍林版都未从之。哈里森版(第323页)作了正确的刊印,但和1823年版一样在此句开头忽略了“The”的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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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这些有害行为最容易起自国外,其回来时所具力量要超过人们(更具体指司法官员们)惯于调遣的力量。有如此大量武力来支持的损害一般被视为是外敌所为。因此,当所涉人数众多,至足以蔑视通常的执法努力时,随其力量的增长他们就会越发背离开自己的原属地直到最后不再被视为本国成员,而是同外来对手站到一起。劫掠若猖獗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展为叛乱;叛乱若足够经久不灭,就会发展成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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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必须承认,在通常的说法中,此处对公共财产和国民财富所作的区分是不明显的。这也不奇怪,因为这些概念本身尽管在此有必要区分,但他们常常可以互换。不过,假如语言会提供任何其他两个将更好地表达这两个词汇之间的区别,我便是错误的。我想,那些迄今被选好的词汇,如果改变其位置,赋予它们的含义就不会显得像它们现在被赋予的那些那样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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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我似应有必要说的是,在荷兰联合省、在瑞士人甚至日耳曼人的政体中,哪有一个议会掌握着对所有存在的绝对权力?在罗马共和国又哪有这样的议会?我没有把握给所有这些问题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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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见第17节关于司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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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可以看到,在这里,我并未就其他方面,而只是就其可能对现世生活的幸福所具有的影响来考虑宗教。至于它可能使我们确信并为来世较好的生活作准备方面的影响,并不是在立法者认识范围之内的问题。见“危害宗教罪”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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