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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一句在1789年的文本中是这样开始的:“可以注意到,或许只是片刻的遗漏,关于滥用信托只有其一个种类在此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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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参见本书第100页注❹。——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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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见第十一章“性格”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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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像这样贿赂一位受托者,事实上不多不少恰是唆使他犯违背或滥用信托之罪。因而唆使无论何种主要罪过,都可能带有的从罪。见下文以及第一册(“从罪”项)。不过,这种特殊的唆使,除去有个专门的名称框定和表达它外,易于引起特别的注意,并且同其他背信罪一同表现出来,因此若不将它包含到那一目录中,它便会像是一个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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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见第六章“敏感性”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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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本节的序数在1789年、1823年以及鲍林版本中省去了。哈里森版(第347页)将其补上。第四节(第218页以下。——译者)的排序表明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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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在列举这些种属的过程中,一直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从属性质的罪过未被提到,除非在某些地方它们已获得了因似流行而无法不提起的现用名称。从属罪过是那些并非直接造成有关损害的具体行为,而是在因果方式上同这些行为相关联的(罪过)。见第七章“行为”第24节和第一册“附属罪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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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或可称的部分”这几个字是1823年版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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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见第七章“行为”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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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这些以及在其余部分有机会展示的其他几个主要表述,其充分的定义会在正文中见到。它们是以法律术语来考虑的。这里对这些定义提供具体的参考虽连篇累牍但却难达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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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为了与拘禁、放逐、抢劫和勒索区分开,一般伤害性抑制和一般伤害性强迫在这里被称作简单型罪过。所有这些在很多情况下只是前面提到的那两类罪过之一的多样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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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简单伤害性抑制或简单伤害性强迫行为,若要构成犯罪,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后就足够了:首先,它所施加的影响是有害的;其次,以意愿为中介施加到人身上。它所施加到人的那一部分不一定是它所加害的那一部分。尽管长远看来,它若最终致害的话,势必会对其中某一或其他部分有害,但它甚至不一定会对此人的任何部分直接有害。例如,一项与身体有关的行为,对实施者本人可能是非常不合适并因此有害的,尽管它既未使其身体不适又未对它造成伤害:例如在公共场合或者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受到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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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可以看到,除了当存在的动机是诱惑性动机时的那些罕见场合,不正当威胁如同包括在1简单伤害性强迫中一样,也同样包括在简单伤害性抑制中。从这样的动机出发,一个人受他人的阻止会停止去做一件实际上对他有益的事,或做一件于他实际有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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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23年以及其后的版本将1789年版本中的“as in”误作“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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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由于已经陈述过的原因(前面第31节),本章无法展示半公共罪过或利己型罪过的完整目录,因而也无法展示任何详尽无遗的观点。但是,对于读者,如果仅是为提供范例,那看到关于它们的某种列表也就满足了。这种列表在任何地方的安排都不如放在相关半公共罪过或自我关涉型罪过分别与之相应的私人关涉他人罪过的若干次类名下更为有利。然而,对于这两者,尤其是后者,我将它们插入这里的用意是展示由其本性而产生的不同害处(如果确实有这样的害处的话),而不是为了确定在每种情况下是否值得(见第十三章,“不适合惩罚的情况”)为克服此种害处而采用的不良手段。在详细阐述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与几类关涉他人的私人罪过相应的名目(即属于半公共罪过或关涉他人的罪过,或者包含这二者)是不多的,其原因在多数情况下一目了然。对于这些,它们会在正文中予以具体说明。但是如果要在这里插入的话,它们会占去很大的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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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因灾所致半公共罪过。可能使人或其财产或二者受到影响的灾祸,有如下例:1.瘟疫或传染病;2.饥荒或者物种匮乏;3.智力欠缺者如婴孩、白痴和疯子因需要适当照管而产生的损害;4.有害动物如猛兽、蝗虫等等肆虐而产生的损害;5.大量固体物的坠落或崩塌,如朽坍的建筑物,或者岩石坠落,或雪崩等;6.洪水泛滥或陆地淹没;7.暴风雨;8.灾荒;9.火灾;10.爆炸。只要一个人由于自身不慎而助成任何上述灾祸发生,这样的行为就可以是一项罪过。而只要一个人未能做好自己分内之事来预防其发生,这样的失职也可以是一种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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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单纯由于犯罪而导致的半公共罪过。整个社区都可能会遭受以下罪过的影响:1.简单肉体伤害,也即,由于侵犯性或危险性的贸易或产品而使它们在健康方面受到损害:通过售卖或错误地推销不卫生的药品或供应品;通过对泉水投毒或使之干涸,破坏水道,损坏抵挡风雨的树林、垣墙或其他藩篱;通过任何类型的人为灾害;或通过任何有意制造的灾害。2和3.简单伤害性抑制和简单伤害性强迫,例如,凭借公开散发威胁性的传单或发布威胁性言论,迫使整个社区加入或避免加入声明、喧哗、疾呼、漫骂、捐赠、承诺、游行、或者任何其他表达喜悦或悲伤、反对或赞成,或者任何其他行为过程的任何行为等。4和5.拘禁和放逐:通过损坏道路、桥梁或者渡船;通过毁坏或者不正当地先占公共车辆或住房。6.威胁:如通过煽动性的信件和淆乱性的集会;通过报纸或传单,公开谴责具有特殊称谓的人群:例如犹太人、天主教徒、新教徒、苏格兰人、加斯科涅人、加泰隆人等等。7.简单精神伤害:通过令人痛苦的、恐怖的、淫秽的或者违反宗教的展示而实现。例如,乞丐显示伤口、陈尸于众、展示或传报伪冒的巫艺或灵术、展示淫秽的或亵渎的印刷品,当众发表淫秽的或者渎神的言论;散布国家在战争中战败的消息或其他不幸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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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伤害人身的自我关涉型罪过。1.绝食、禁欲、自我鞭挞、自残肢体以及其他自我否定和自我折磨的做法;2.暴食、酗酒、纵欲和其他种类的不节制行为;3.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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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或辱骂”一词系1783年添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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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Ⅰ.半公共罪过。1.诬蔑和诽谤特殊称谓的人群,例如犹太人、天主教徒等等。Ⅱ.自我关涉型罪过。1.女性的无节制;2.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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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前面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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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前面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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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见第九章“意识”,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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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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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无力偿债罪在此展示的情况,乍一看来或许显得不仅新奇而且欠妥。比如,看上去足够自然的是,当有人欠你一笔钱时,这些钱的所有权是属于你的,他不偿付你而从你那里保留的不是这笔钱的法定所有权、占有权或支配权,而只是其实体占有权或支配权。然而,做一个更为准确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事情并非如此。偿付所指的总是一种授权行为,如同上面所解释的,是一种意愿行为的表达,而不是一种实体行为。它是一种确实与称为被偿付的事物相联系而采取的行为,而不是在实体意义上对此财物采取的行动。某人欠你10英镑,他照这个数拿来一把银钱,把它放在你所坐的桌子上。倘若随后他通过言辞、姿势或任何其他方法向你示意,表示他愿意让你拿走这笔钱,钱由你随意处置,他就被称为是已经向你偿付了。但是,倘若他把钱放在桌子上并不是为此目的,而是为其他某个目的,例如数钱验数(意味着他自己要再次占有,或者把它留给其他人),他并没有向你偿付。但在这两个场合,对这笔钱所采取的实体行动是一样的。在他明确表示此目的和意愿之前,严格说来,你所拥有的并非是对这笔钱的法定占有权,或对这笔钱的所有权,而仅仅是一项使他向你提供被称为偿付服务的权利,或者当他欠你的债而不还时由一位法官强迫他向你提供偿还服务的权利。也即,要表达上面所说的那种意愿,所关系的是某项在价值上与他所欠你的数额相等的动产或其他某种物品,或者说,与一些此类物品相关的对你有利的授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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