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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1780年印本内,本节是以这么一条参注结尾的:“见第十七章‘界限’,第四节。”1783年,边沁认为这条参注应当删去[它涉及的是第十七章的一节,那时已变成以目前版本为形式发表的(原理导论)的大篇幅扩展部分《原理序言》的一部分]。但是,无论是1823年版,还是鲍林版及其后各种版本,都未作这一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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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足以”一词系1783年插入的,在1823年及其后版忽略了,但却在鲍林版(第1卷第117页注)中适时地填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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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个第三段是1783年加入到注释中的,但1823年版却未添加。鲍林版也做了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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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在英国法中,是detinue(阻留)和detainer(扣押):阻留主要用于动产;扣押主要用于不动产。在阻留和扣押情况下还包括一些情况,其罪过在于拒不转移财物的法定所有权:这些情况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不正当不授予。实际所有和法律所有之间的区别(后者为时短暂且可以废除),迄今似乎鲜为人注意。在许许多多案例中,它们在同样的表述中被混淆了。这里的原因是,可能在所有法律之下,且常常为某些充足的理由,不管在案审时有多大程度的确定性,法律都可以废除它们。直到案审之际,它们在很多场合中都是附加在实际所有这一范畴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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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或阻留”一词系1783年加入的。边沁的说明有些模糊,1823年版将其插在“detainment(扣押)”一词再次出现之后。在鲍林版中,这个添加如上(见第一卷,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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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在试图展示这个和其他罪过名称的常用内涵时,必须明白,我始终是没有很大的自信心来谈论这些。事实是,赋予它们的含义通常既不明确也不统一,因而,就事物的本质而言,单独的个体所能给予它们的定义不可能在整体上是精确无误的,规定它们的意义只能是立法者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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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其余情况归属到篡取的名下或者说财产的不正当授予。这一区别迄今似乎很少被关注到:如同上面谈到的另一种法律占有和实际占有之间的区别。同样的情况可以适用于此后关于敲诈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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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见前文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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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高利贷,若非要定之为罪过的话,是一种经过同意而犯下的罪过,即它经过了假定要受到损害一方的同意。它不能够在罪过目录中占有一席之地,除非取得这种同意是通过了不正当或不自由的手段。在前一种情况下,它与骗取相一致,在后者中,与敲诈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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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780年版本此处写作“13个”。下面的列表起初包括13项,与现在的第1至第6、第12至14、第16至19项相对应。(“阻留”刊作“扣押”;“盗窃”条与“贪污”条顺序颠倒)在1783年的勘误增补表中,边沁给出了上面所印的修改后的列表。这一修改在1823年版本中遗漏了,从而在鲍林版中也未修改(见第一卷第118页):在那里,“服务的不正当阻截”这一条目被省略了,剩下了一个18项的列表,而且其顺序在若干处与边沁所指明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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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Ⅰ.半公共罪过。1.财物的不正当剥夺、阻拦、篡夺等。这些财物是一个法人团体的财产,或由一个社区不加区分地共同占有,例如教区的教堂、祭坛、遗址以及用于宗教目的其他物品;或者由一般大众不加区分共同占有的东西,例如里程碑、市场商舍、交易所、公园和大教堂等。2.从事所谓泡沫生意,或欺诈性合伙生意,或赌博性冒险;传播谬误消息,操纵股票或者任何其他名目的财产价格的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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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自我关涉型罪过。1.游手好闲,2.赌博,3.其他类型的挥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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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见第五章“快乐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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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Ⅰ.半公共罪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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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自我关涉型罪过。1.牺牲童贞2.私下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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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见前段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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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在英国法律的专用术语中,如此获取的财产被称作是强迫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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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对于动产,暴力的情况从来未被考虑在内,至少在专用语中是如此:像强迫占有这样的术语组合并不在现实中应用。“非法占有”这样的词语仅仅用于动产:(在法律用语中)“强制的”一词也从不与之合用。适用于不动产的词是“非法留滞”,它与“强制”一词结合在一起。奇怪的是,它很少不与该词联合使用。由于它对语言本身的影响,要完全避开这种技术性的命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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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这句话虽然对建构随后的列表很必要,但却在1823年和以后的版本中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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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Ⅰ.半公共罪过。1.纵火2.犯罪性1水淹。Ⅱ.自我关涉型罪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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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83年版本将1780年版的“不正当”改为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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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前面第25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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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用婚姻型和后婚姻型这两个术语,我目前所有想要表明的是除被认为是与之相伴随的礼仪和法律婚约外的那种纯粹身体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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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从每两个对象中产生两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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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被称为关系的虚构体的模糊不定的性质,在当下这种场合中,容易产生很多混淆。关系要么说成是作为其中一方的其中一个对象对于另一方所负有的,G要么说成是存在于它们之间。后一种用语方式或许更为常见。在这种场合似乎是这样:从对这两个对象的考虑中产生的只是一种关系,通常它似乎同属于它们双方。在某些场合,这也许可以很好地达到目的,然而在目前的场合并非如此。就目前的目的而言,我们有必要该把这两种关系看成是出自于两个对象,并且(因为这样用于)由其中一方对另一方面负有:一种关系是由第一个对象对第二者负有;另一种关系是第二个对象对第一者负有。由于以下两个原因,这是很必要的:1.因为对于关系本身,在许多场合有很多独立的名称,比如守护和监护关系。在提到它们时好似它们只是一种关系的场合,会产生很多混淆。2.因为两种不同的关系会产生很多身份。这些身份如此不同,以至于所预言的和对一方会是正确的内容,在各种具体情况下,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对另一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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