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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没有任何建筑师能够把住宅同谷仓相区别、把边墙同顶棚相区别,那么,建筑师们会是什么样子呢?他们大概就是一切立法者现时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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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学科之重要性与艰难性提供例证的必要;——限制最高代议制立法机构之权力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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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从这篇不完整的简短梗概中,我们可以得到的不是正文中问题的答案,而是指引这种答案之思路的提示,而且仅仅是不完全的提示。无论如何,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关于此项研究工作之必要性与艰难性的某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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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有必要寻求关于这种艰难性与必要性的经验证据,那是不难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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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大众团体方面付出了这么多善意努力,有创新性的著作提出了这么多善意劝告,其目的都在于制止最高代议制议会在某种情况下立法,或为了某种结果而立法。这种法律要达到预期目的,从其形式方面考虑,需要完全精通法学,就像本书序言中所谈到的解剖学那样。然而,对法学的卓越见识、甚至一般见识,都会阻止在法律表述中使用那些不严谨、不适当的术语;但人们也许经常注意到,法律正是用此类术语进行表达的,因为对有关功利命令的熟练掌握,在许多情况(如果不是大多数情况的话)下不鼓励这种术语严谨化的尝试。坚持术语的字面意义,又力图防止恶法的出台,你就会发现这样的术语阻止了大多数必要之法、甚至也许是全部法律的制定;而撇开字面意义,那么术语所表达的就无异于每个人都可能持有的这一论调:每当你的法律包含不合吾意的内容时,它就必定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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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类不适当的尝试,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能见到实例,但在任何其他国家都不比在那个新建国家更为常见,后者是当今世界上最进步的国家之一,如果不说它是最进步的国家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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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美国的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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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现以北卡罗来纳州制宪会议大约于1788年9月制定的《权利宣言》为例。据说该宣言除个别例外之处,几乎是弗吉尼亚州以同样方式制定的宣言的翻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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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条款(无需再做更多的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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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天赋权利,是订立社会契约的人们不得从其后代子孙身上取消或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通过获得、占有和保护财产,以及追求和获得幸福与安全的手段而享受生活和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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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论把如此宣布的权利恩惠局限于后代子孙这一疏忽,那么结果如何呢?对于由此而得到保护的人们而言,凡剥夺一个人之享受生活或自由的每一部法律或其他命令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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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是每一部强制性法律都会遭遇的诸多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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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由此而得到保护的人们而言,例如由于税收或私人债务或者其他原因而要求付款的每一道命令都是无效的,因为倘若照办,其结果便是“取消和剥夺他”在此范围内所享受的自由,也就是按照他所认为的适当做法付款或不付款的自由;更不用说一旦采取监禁这样的强制方式而相对于监禁的种种自由了;更不用说财产权的自由了,——财产权本身就是一种“获得、占有和保护财产,以及追求和获得幸福与安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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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此,对于这样的人们而言,在战时发出的向武装之敌进攻的每一道命令也是无效的,因为这种命令的必然结果是“剥夺他们之中的一些人对生活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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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穷无尽的类似后果中,上述引证足以作为儆戒了。〔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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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歪着身子,抬着胳膊,一副深沉而严肃的沉思模样。“有多少玩意儿,”舞蹈教师马塞尔惊呼,“存在于一段小步舞曲之中啊。”我们现在可否接着说——“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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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还有一个分支即宪法。宪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许多读者都会提出这个问题。一个可能的回答是:宪法要解决的问题可以不太费力地分属于其他两个分支的名目之下。不过,就我的记忆所及,尽管这一分支十分重要,尽管其内容的定位独立于其他法学问题,但当时在我看来还不具备独具特色的分支学科的资格,——我当时的研究思路尚未及于宪法。但在本章的总结性注解中,从22节到最后,可以看到这一疏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弥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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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边沁在1823年版上的加注。1780年版本完成之后,他的注意力很快就转移到了对宪法的明显疏漏上。参见边沁1781年7月18日致洛德·谢尔本函,以及大学学院收藏品中该函的几张手稿(刊载于即将出版的《书信集》,《边沁全集》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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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等动物的利益在立法中被不适当地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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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印度教(Gentoo1)和伊斯兰教中,其他动物生灵的利益似乎得到某种关照。为什么它们普遍地没有像人类那样在敏感性方面被赋予那么大的差异呢?因为现行法律都是恐惧的产物,——恐惧是人类有办法加以利用的情感,而理性较弱的动物则没有同样的办法。为什么它们就应该没有呢?说不出任何理由来。如果动物的一切是为了被吃的话,那么就有充分理由认为,应允许我们吃那些我们喜欢吃的动物;我们为此而更好,它们绝不会为此而更糟。我们对未来的痛苦具有长远的预见,它们却完全没有。较之在不可避免的自然进程中等待着它们的死亡,它们在我们手中结束生命通常是并总会是较快的、因而痛苦较小的死亡。如果一切是为了被杀的话,那么就有充分理由认为,应允许我们杀死那些骚扰我们的动物;我们会因它们的生存而更糟,它们绝不会因死掉而更糟。但是,有什么理由证明应准许我们折磨动物吗?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有什么理由证明不应该准许我们折磨动物吗?是的,有几条理由。参见第一册“虐待动物”项。时代曾经是这样的(我要伤心地说,在许多地方这样的时代尚未过去),人类的大多数在奴隶的名义下所受到的法律待遇,同(例如在英国)次等动物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一模一样。也许会有这样的一天,那时,人类以外的动物生灵都可以获得除非经由暴政之手绝不可能遭到拒绝的权利。法国人已经发现,黑皮肤绝不是遗弃一个人、对其折磨者的胡作非为不加矫正的理由。2总有一天,人们会逐步认识到腿的数目、皮肤上的绒毛状态或骶骨结构,都同样不是遗弃有敏感性的生物,使之陷入同样命运的充分理由?别的还有什么可能成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呢?是推理能力或者也许是谈话能力吗?但是,完全成熟的一匹马或一条狗,较之只有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大的婴儿,是无可比拟地更有推理能力也更有交谈能力的动物。但假定情况不是这样的,这还会有什么帮助吗?问题不是:“它们能推理吗?”也不是:“它们能交谈吗?”而是:“它们能忍受痛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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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一表示印度教(Hindu)的术语,似乎到19世纪上半叶就已废弃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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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路易十四世的《诺瓦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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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法典由科尔贝着手制定,由塞涅莱完成并于1685年3月颁布施行。该法典规定了法属西印度群岛的奴隶的地位,禁止奴隶主杀害奴隶,赋予国王当局保护奴隶免遭虐待的权力。它还规定,西印度群岛的获得解放的奴隶未正式加入法国国籍亦可成为法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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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六章“敏感性”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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