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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同一出版物中收入了麻省的《权利宣言》,签署日期为1779年至1780年2,其第一条同上述宣言的第一条有些相似;还收入了宾夕法尼亚州的《权利宣言》,签署日期为7月15日至9月28日3,其相似性更是相当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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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1776年7月5日4国会发表的著名的《独立宣言》在开篇序言之后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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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配得上作为其他州的权利宣言之模本的美誉;至少就上述最主要条款而言,它正是上面提到的综合性独立宣言的模本。参见《美国研究》(Recherches sur Les Etats Unis),第1卷,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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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合理的目标却要依赖于这么多引起争议而非消除争议的理由,对此谁能不喟然太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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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对议案一致同意、衷心拥护的人们那里,不管多么无力的道理都可以充当理由;人世间结论支持前提而非相反的实例,这绝不是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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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本文献集是由国会议员三人委员会根据美洲殖民地大会于1780年12月通过的决议汇编的,1781年由费城市场街的弗朗西斯·贝利首次印行,边沁所引证的是翌年的伦敦重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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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塞诸塞州宪法的第一部分(包括《权利宣言》)是经过制宪会议赞成通过的。这次会议于1779年9月1日在坎布里奇开幕后休会,延期至1780年3月2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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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该宣言是宾夕法尼亚州的第一部宪法的一部分,这部宪法在边沁所说期间内制定而成。第二部宪法(1790年9月2日)未收入该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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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然是在前一天正式通过的。关于边沁早些时候对《独立宣言》的责难,参见他为约翰·林德的《答美国国会宣言(1776年)》一文所写的文字,《书信集》,《边沁文集》第1卷,第341—344页及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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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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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及其经典著作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不但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历史的进程,而且深刻地影响了戊戌维新以降的中国现代化进程,特别是正在影响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影响着当代中国的伦理学法学研究和思想文化建设。大约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思想界、学术界从未停止过翻译和研究这部经典著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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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最早得力于戊戌维新的领军人物梁启超的介绍而进入中国;然而,其代表作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书,迨至1972年4月,方有台湾帕米尔书店出版的题为《道德与立法原理》(李永久译)的中文全译本发行于台湾地区;2000年12月,大陆的商务印书馆又出版了题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的中译本。我们的这个中译本之所以定名为《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这一书名肯定影响到一些关键术语的中文表达),是因为考虑到边沁所“导论”的正是道德与立法的“功利原则”,他力主并充分证明必须“以道德的功利原则(即作为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因此,这一新译名也许可以更为清晰地传达原著的意蕴。(参见本书《译者导言》的相关注解)但本书中某些提及原著之处,仍保留《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之类的习惯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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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译本的“译序”中有云,“边沁氏自认其文字佶屈聱牙,读之已觉费力,译之更为费事”,“著者用字用词,往往又喜创造发明,与众不同,故译者难以今日通用之名词表达其孤僻之含意”。信哉斯言!本书译者在两年翻译期、两年“琢磨”期中备尝艰辛,对此亦深有体会。对于书中不少名词术语、典故掌故之类生僻难解字句,幸有前两个译本之提供参照或启发思路,方得以敷衍成文。为此,我们要向早先译本的译者深致谢意。至于我们的许多新理解、新表达,乃至同早先译本“大相径庭”的新译法,容有错谬不当之处,诚望读者或边沁研究者不吝教正。译者“知难而进”的初衷在于:借助“后发”优势,取得“后来居上”的翻译质量,从而让中文读者更好地“读懂”边沁学说。这一初衷究竟能否如愿以偿?还得听候读者诸君的最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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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极为冗长繁难的第十六章由宇文利翻译,其余各章由程立显翻译。译者感谢责任编辑雷华所付出的艰辛劳动,感谢陕西人民出版社和李晓锋主任对本书出版工作的宝贵支持;还要特别感谢老一辈伦理学家周辅成先生抱病审读译稿并亲笔作序推荐,感谢他对译者的鼓励和嘉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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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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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1日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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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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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CH H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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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LUENCED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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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OF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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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雷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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