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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的最后一组案例不同于其他案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都成功达成,而且不同于之前三组案例,这两个案例发生在不同的国际环境下。冷战以及世界两极对立的结束,加上美国经济霸权的衰落,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体系形成强烈对比。当国际环境发生变化后,前三组案例中重要的国内变量是否仍然发挥作用?这两个协定都经谈判成功达成并得到批准,书中模型所确定的国内变量能解释这种现象吗?这一章并未讨论因变量的不同情况,而是考察国际体系特征变化对国内环境的影响。这两个案例同之前案例的比较仍是有效的。第五章到第八章的案例时间跨度超过50年(1940—1993年),这可以让我们进行跨时段的有意义的比较。国际体系影响国内政治方式的改变会影响国际合作吗?因此这一章的方法论不同于前面案例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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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既涉及欧洲一体化,也涉及欧洲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间的合作。八个案例中,有三个关注欧盟国家间的合作。不同于很多研究,本书并未明确或暗示认为欧洲的合作在本质上不同于其他国家间的合作(Haas 1968; Moravcsik 1991,1993)。没有考虑单独的欧洲合作理论的必要。欧洲一体化能够在国际合作的一般理论内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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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表明对政治领导人而言有时不发起合作是理性的。合作研究中存在偏差的一个根源是只研究那些曾经尝试合作的案例。但是在很多问题领域,合作从未或者很少被尝试。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国家在船舶和船舶制造上提出过合作问题,但从未产生任何成果。财政政策是另一个领域,在该领域即使协调的尝试也极为罕见。在“样本”中不考虑这些案例就是偏差的根源,正像研究威慑的学者所注意到的一样(Achen and Snidal 1989)。为了纠正这种偏差,我在欧洲合作的案例中加入了对英国的讨论,为什么英国没有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以及欧洲防务共同体?为什么英国在欧洲货币联盟上同样难以合作?在早期欧共体合作中,英国没有参加合作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这可以帮助克服案例选择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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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以评估书中模型的优缺点作为结论,也讨论了其对国际关系学和比较政治学的贡献,探讨了一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国际合作最为可能。最后,本书考察了多头政治对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的意义。多头政治对国际合作或冲突程度的意义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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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并不必然提高个人福利。很多经济学家怀疑合作可能仅是共谋,是一种用固定价格增加利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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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扬(Young)和其他学者(Martin 1992)也将“强迫性合作”视为一种合作形式。如本书所界定的,合作甚至包括强迫形式,只要双方能够从政策调整中共同获益。被胁迫方的收益来自避免了同改变行为相关的威胁,或落实了同改变行为相关的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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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提出这一概念,主要是指一国所体现的民主程度(Dahl 1984:75—93)。这里的含义不同,是指国内集团间权力共享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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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需要对利益和偏好加以界定和区别。如第二章中详述的那样,行为体利益代表了它的根本目标,很少变化。经济行为体的利益是最大化收入,而政治行为体的利益则主要是最大化保住政治职位的机会。在某一议题上,政治行为体和经济行为体的根本利益无法区分。能够区分的是它们的政策偏好,政策偏好源于利益。偏好是指特定的政策选择,行为体相信在某一议题上,这些政策或是能够最大化收入,或是能够最大化再次当选的机会。尽管所有政治行为体具有相同的利益,但是它们的政策偏好会根据各自的政治情势而不同,比如政党归属或选区特征等。对经济行为体也是一样。利益是一个较为稳定的基础,由利益决定的行为体的政策偏好会根据情势和政策领域的不同而变化。偏好是变量,而利益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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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这里采用博弈论的惯例,用女性人称代词“她”指代行政部门,用男性人称代词“他”指代中间议员,用复数形式“他们”代表利益集团。这种习惯可以帮助区分不同行为体,而不用不时重复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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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制度与信息: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 第一部分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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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为体的利益、政策偏好与国际合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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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内行为体分享政策制定权并且它们的政策偏好不同时,将国家视为单一行为体就有曲解国际关系的风险。若多头政治主导的话,会影响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活动方式。本章提出我的主要论点的基础:国内偏好结构是理解国际合作的关键。国内行为体的偏好是根本性的。本章从三个关键国内行为体集团——行政机构(总理或总统)、立法机构和利益集团——的利益入手,然后从它们的基本利益推导出它们的政策偏好。本章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这些群体为什么会对合作感兴趣,主要任务就是表明在什么条件下这三组行为体会具有愿意进行国际合作的政策偏好,在什么条件下它们的偏好会出现重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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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治中行为体的政策偏好是从其基本利益中推导出来的。假定行为体具有特定的根本性利益,如用各自的效用函数来表示,行为体会努力最大化其效用。对政治行为体而言,这意味着最大化其维持自身权位的能力;对社会行为体而言,则意味着最大化自身的净收入。这两者最希望的政策——或者说它们的“理想点”(ideal point)——就是在该议题领域能够最大化它们基本利益的政策选择,也就是维持政治权位或最大化收入。本章尝试将这些行为体政策偏好的形成模型化,提出可能产生不同国内偏好结构的条件。我尤为关注分治政府(divided government)的情况,也就是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偏好的不一致性。我在第三章中将讨论分治政府的偏好结构对国际合作具有的重要影响。本章将分析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分治政府更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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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体: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利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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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政策偏好是重要的:政治行为体的偏好和社会行为体的偏好,前者如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后者如利益集团。这三种行为体都被假定为单一理性行为体。这种假设是重要的,下面笔者将解释这些假设对不同行为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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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是指政府或者内阁的执行机关,或者是议会体系下由总理所领导,或者是总统制下由总统所领导,同样也包括两种体系中辅助内阁工作的各部门。很明显,将行政机构设定为“单一的”是简化的假设。行政机构内部的政治可能与它们同其他部门间的政治一样复杂和重要(King 1976)。但为了研究的目的,笔者还是将行政机构设想为单一体,并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理解。首先,因为总理或者总统在内阁中居于首要地位,所有决定都需其支持才能通过。因此,总理或者总统是可以代表行政机构的行为体。其次,有人可能认为在单个政策议题上,负责此议题的内阁官员是最重要的(或唯一的)决策者,因此作为单一行为体的行政机构就是部长(Laver and Shepsle 1995)。相对应,我们还可以将行政机构视为中间内阁成员(median cabinet member),也就是对一项政策投下关键一票的内阁成员代表了行政机构。无论依据哪种方式——我是采取第一种假设——结果都是可以将行政机构视为单一行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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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同样也被看作是理性的。行政机构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假定其首要效用依赖于竞选连任(reelection)。竞选连任不是政治行为体的唯一目标,有人认为政治行为体最希望执行本党纲领(比如de Swaan 1973)。在现实中,这两种动机某种程度的混合或许更为准确。但是,这里我还是简化假设,认为维持权位是行政机构的主要目标。正如斯奈德(Snyder)和戴辛(Diesing)所指出的,“任何希望参与公共行动的政治家都要保持或者增加自身权力、权威或者影响力。如萨姆·雷伯恩(Sam Rayburn)观察到的那样,‘要想成为政治家,就必须参与选举’”(197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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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权位的动机假设由来已久(Downs 1957)。这项假设实际上意味着行政机构的政策偏好不需要考虑它们的党纲或者竞选承诺。相反,行政机构可以挑选最能直接有利于自身选举利益的政策。而且,也意味着选举考量推动政策选择。“经济政策是由政治行为体选择的,政治行为体寻求通过选举赢得职位。因此,经济政策形成的全面理论必须要将政治决策者所面临的选举动机考虑进来”(Austen-Smith 19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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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自身连任机会的最大化,行政机构必然关心两个要素:总体经济和支持自己的利益集团的偏好(比如Grossman and Helpman 1994,1995)。行政机构首先必须确保经济总体绩效良好。经济衰退可能会导致选民支持在野者,寄希望他们会改善状况。近来对西方民主国家经济与选举关系的一项出色研究表明,选民会通过对国家状况的回顾性经济评估来惩罚或者支持当政者(Lewis-Beck 1990)。这种“绩效制约”迫使行政机构不能仅仅考虑取悦自己支持者的政策,也要考虑有利于整体经济的政策。关心总体经济绩效构成了对第二项因素的制衡,即他们对特定利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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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选民最终(直接或间接地)选出政治领导人,但是特殊利益集团能够极大地帮助领导人。他们可以提供捐助、选票、竞选组织以及吸引媒体等,所有这些都可能决定竞选的成败。领导人需要利益集团的支持,为了获得他们的支持,领导人必须促进有利于这些集团的政策,或阻止不利于这些集团的政策。“政治家通过选举得到权位,为了获得竞选所需要的资源,他们要在竞选纲领中加入资源分配的政策……这些(政策)会吸引偏好这些政策的利益集团提供资源以支持相应的候选人”(Austen-Smith 1991:73)。因此,行政机构关心自己赢得连任机会的最大化,这既依赖于经济状况,也依赖于关键利益集团的支持。行政机构将尽量选择既能促进国家经济状况,又能有利于特定利益集团支持者利益的政策。国际合作所需要的政策也只有符合这个标准才会被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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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行为体是立法机构。我们仍将其假设为单一的、理性的行为体。这两个假设也不是没有问题。肯尼斯·谢泼斯(Kenneth Shepsle)的一篇文章的标题概括了单一行为体假设的问题:“国会是‘它们’,而不是‘它’:国会的意图是矛盾的。”像行政机构一样,立法机构也有重要的内部政治,这会影响立法机构的运转以及政策的选择(比如Fenno 1973;Krehbiel 1992)。而且,两院制明显地破坏了单一立法机构的假设。然而从这些考虑中抽象出来似乎仍是有用的。我们想知道的是立法机构是否会投票支持行政机构提出的相关国际协定。因此,可以关注于中间议员(median legislator)。对国际协定投下关键性一票的立法机构成员就成了代表单一立法机构的行为体。他的偏好就是我们所指的立法机构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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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行政机构一样,议员们也被假设是理性的。他们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这种效用也是从维持职位中推导出来的。政治行为体——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被假设具有相同的利益,尽管它们会偏好不同的政策来实现各自的利益。因此,议员也要赢得连任,这依赖于经济状况的好坏和特定利益集团的支持。他们将偏好那些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并为其利益集团支持者带来利益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同行政机构偏好的政策有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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