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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43 在存在多个背书人的情况下,立法机构的处境改善了。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行政机构想要协定被批准,它必须得到至少一个立法机构将咨询的拥有完全信息的集团的支持。不能得到这样的支持意味着批准无法通过。另一方面,得到两个最接近于中间议员的集团的支持能确保批准。行政机构和外国将被迫修正协定,以取得具有完全信息的国内集团的支持。这个妥协让立法机构状况得以改善,从而使批准更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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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45 完全信息的国内集团以成本—效率方式向立法机构提供关于国际协定的重要信息。对立法结构而言,有不同国内集团参与国际谈判是制衡行政机构的有效方法。如果国会特别弱势,利益集团将作为约束行政机构的机制而发挥重要作用。这可以解释为什么立法机构容忍统合主义安排(corporatist arrangements)的存在。当统合主义集团表示不支持行政机构的协定时,立法机构就收到“火警”警报,从而对行政机构的提案有所警觉,认识到其提案可能同立法机构及其选民偏好的政策相距甚远。麦克库宾斯和施瓦兹(McCubbins and Schwartz 1984:175)强调,议员喜欢火警式(fire-alarm)监督体系,因为这要比如巡警式(police patrols)监督体系更有效率,“在多数情况下,若(行政机构)有争议地违反了国会的目标,市民和利益集团可以发挥警报作用。国会并没有向任何人让渡立法责任。国会只是发现一种更为有效的立法途径”。这样利益集团能够带来信息收益,即使他们也有分配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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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47 本章的模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并将在案例研究中逐一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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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49 (1)如果行政机构必须与立法机构分享政策制定权,而且二者的偏好不同,那么合作的可能性就比单一国家的纯国际博弈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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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51 (2)政府分治越明显,合作可能性越低,批准失败的可能性越大,立法机构对协定内容施加的影响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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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55 (3)信息不对称越严重以及完全信息条件下背书人越少,批准失败的可能性越高。但是也有可能所有可接受的协定会都将只反映行政机构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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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59 (4)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立法机构能够依赖信息完备的背书人,那么合作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对立法机构偏好就会更负责。当存在多个背书人时,行政机构必须获得至少一个集团的背书,这样批准才会发生。如果有两个背书人,批准总是会发生;如果没有背书人,批准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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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63 这些假设构成了理解国内因素在国际合作谈判中作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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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65 总之,多头政治使合作可能性降低。增加多头政治因素,比如分治政府,进一步降低了合作的机会,但从立法机构角度来看,这些因素改善了得到批准的合作性条约。不将国家组成的世界看作单一行为体的世界意味着,我们能够理解国际协定会更能反映内部政治斗争和妥协。国内政治降低了合作的可能性,甚至低于现实主义者的预期。这也意味着国际合作的内容除了反映各国自身的国际影响外,也会反映各国的内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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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67 1.NBS的主要替代模型是鲁宾斯坦轮流出价博弈(Rubinstein alternating-offer game,Rubinstein 1982),当出价足够快时,轮流出价模型接近NBS。轮流出价模型具有几个缺点,最明显的就是为国际博弈加入了过多的结构。当“蛋糕”会随时间而减少时,它却给“分蛋糕”博弈设定了无穷时间视野和轮流出价的结构。其结果表明,首先行动者的收益显著,但是在国际政治中并不存在决定行动次序的既有规则。行为体的贴现率也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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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69 2.这是因为假定F并不面对国内政治。一旦我们放松这个假定,那么(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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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71 3.当国内偏好结构是这样时,即行政机构最为强硬,如图3.3所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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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73 4.若C拒绝提案,c周围的区间记为(cl, ch)。这个区间是由C之前对f位置的信念,C对p和q立场的了解,以及P和F同NBS一致达成的协定的了解所共同决定的。图3.4描绘了这种区间,由于这些决定因素的不同,区间就会或者更大或者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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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78 利益、制度与信息: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 [:1702904412]
1702905579 利益、制度与信息: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 第四章 政治制度与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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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81 国内政治制度决定了政策制定权在国内行为体间的分配。权力如何分享决定了谁的偏好最有可能主导政策制定。因此,民主国家中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的制度关系对于理解国际合作的国内方面极为重要。这种制度关系的差异或者变动会影响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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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83 本书第三章探究了国内偏好结构和信息分布对国际合作的影响。本章将研究国内政治制度对合作的影响。上一章的模型将国内政治制度视为恒定的,而偏好是变动的。该模型假定行政机构同外国政府谈判,然后立法机构在不能修正协定的情况下进行批准。因此,行政机构掌控议程设定权力,而立法机构仅控制了批准权。立法机构不能设定议程、提出修正或者改变这些程序。第三章中模型的结果依赖于所假设的行政和立法的制度关系。本章我变动制度安排,以探讨制度安排如何影响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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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85 本章的问题是,当决策的立法权在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分配情况不同时,协定会怎样。这些权力在这两个机构间分配的变动是如何影响国际合作的?在立法过程中至少存在5种不同要素:议程设定(或发起)、修正、批准或否决、运用全民公决以及旁支付(side payments)。在不同的政治体系中,就不同的议题,这些权力在行政和立法机构间的分配是不同的。如果一个行为体掌握所有这些权力,那么国家的单一行为体模型就是合适的,国内政治并不重要。如果有多个行为体至少掌控一种权力,那么政策制定就是共享的,多头政治模型就更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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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87 这些权力使得行为体能够在法律和其他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发挥控制力,因此是立法权力(Shugart and Carey 1992:131—148)。除了这些立法权之外,行政与立法机构间的权力平衡还受到所谓的“原始和存在”(origin and survival)权力的影响。这些权力决定了谁能够任命与质询内阁成员,行政机构能否解散国会,以及国会能否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让行政机构倒台。这些条件通常源于宪法,因此是更为结构性的,在任何时候都会影响立法和行政机构间的关系。它们起着背景条件的作用,设定了行政—立法互动的一般条件。但是在特定议题上,对政策制定过程的控制——也就是对立法权的控制——可能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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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89 议会制与总统制的经典区分就在于原始和存在权力的差异。总统制倾向于在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分配原始和存在权力,而议会制则融合二者。这种粗略的区分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用的,但是笔者仍认为这种不同体系的区分所掩盖的往往大于其所揭示的。相较于议会制内部和总统制内部在原始和存在权力上的相似点,两种制度内部在立法权力上的差异常常更为突出。实际上,笔者认为立法权力分配的不同更能揭示在特定议题上行政和立法机构间的关系。这种差异导致了特殊的政策选择,因为在不同分配条件下,占优势的行为体的偏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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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591 在本章中,笔者将讨论五种立法权,以及控制这些权力如何影响涉及国际合作的政策制定。笔者将证明这些权力四种不同的分配如何决定谁的偏好会主导政策制定。而且,笔者为关于国内政治制度对国际合作影响的两个假说设定了基础。第一,当决策权集中于最温和的国内行为体时,合作协定成功的可能性最高。第二,立法权从行政机构向立法机构的分散会改变合作的内容,使其更有利于立法机构。因此,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和内容都依赖于立法和行政机构之间权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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