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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理解国际合作,根据原始和存在权力而区分的议会制和总统制不如立法权的分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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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键的立法权包括议程设定、修正、批准或者否决提案、提请全民公决以及实施旁支付等能力。对这些权力的控制让行为体在立法过程中具有影响力。当对这些权力的控制集中于行政机构时,行政机构的偏好占主导。当控制权分配于立法机构时,它的偏好将占主导。第三章的模型运用了批准博弈,该博弈倾向于行政机构。如果所有权力集中于行政机构手中——也就是立法机构没有批准权——那么我们的模型将低估行政机构的影响。另一方面,在立法机构更有力的体系——也就是立法机构单独控制修正和批准——我们的模型高估了行政机构的力量,结果将有利于立法机构。当立法权集中于最温和的国内行为体手中时,协定的可能性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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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国际谈判达成之后,国内审议国际协定的制度变化对国际合作的可能性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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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题领域很重要。对立法权的控制常因议题而显著不同,如果行为体对议题具有偏好,他们应当也对审议每项议题的制度具有偏好。为了强调议题领域的重要性,本书参与了关于议题与国家特征相对重要性的持续辩论(Lowi 1964;Zimmerman 1973;Evangelista 1989)。国家政治制度设定了大背景,国内博弈在这个背景下进行,但是在这些背景下博弈也可能极为不同。审议中的特定议题决定了偏好结构,塑造了关于批准应采用何种制度的争论。反过来,批准过程选择了哪些行为体是中间投票人,他们的支持是行政机构必须争取的,也就决定了国内批准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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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要素框定了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间的权力共享关系,也是分析国内博弈时必须要考虑的一组重要变量。制度既影响国际协定的可能性,也影响其内容,但是制度与行为体偏好一同发挥这样的作用。第三章表明偏好如何起作用,将制度保持不变。本章通过改变这些制度来观察它们的影响,将偏好保持不变。这两章所表明的是偏好和政治制度(还有信息分配)共同决定了国内政治如何影响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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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案的制定和投票过程具有多种形式,而且自身也十分复杂。比如,过程既可是反向的,也就是根据提出的反向顺序对修正案加以表决;也可能是正向的,就是根据对现状的修改程度来对修正案表决(Browne and Hamm 1996:167—168 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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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P或C发起并不重要,因为P一定与外国进行谈判,P能根据自己偏好来谈判——实际上,P能修正任何C的提案;C在谈判结束后的权力决定了P在谈判中怎样做。比如,如果P知道C既无修正权也无批准权,P总是会选自己的理想点或者q。但是如果P知道C能够批准,P有时就必须调整自己的谈判立场以确保C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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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构可能希望被看作试图合作,而实际上可能对合作没有兴趣。这意味着努力的成本要少于被看作试图合作而获得的收益。这里的论点是尝试失败的成本可能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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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机构能否了解中间议员的偏好?在议会制以及严格党纪的政治体系中,行政机构非常可能了解这些偏好。政党立场决定了议员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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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制度与信息: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 第二部分 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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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到第四章阐述了用来理解国际合作的双层博弈理论。主要的观点是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间权力分享的性质,以及国内偏好结构,二者通过对国内批准博弈的作用,影响了国际协定的可能性和内容。通过前几章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假说。这里笔者再概括这些假说,并以此来分析检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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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为重要的是国内行为体的政策偏好。这些偏好结构是解释国际合作可能性和内容的核心自变量。第三章提出了关于偏好结构对国际合作影响的两个假说。第一,在批准博弈中,当国内立法机构是鹰派时,国内政治发挥最大作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合作协定的可能性降低。但是可批准的协定的内容将更有利于立法机构。第二,分治政府为合作制造了问题。越是分歧意味着越少合作;但是,如果协定是可能的,仍然更有利于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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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第四章关注于政治制度在影响国际合作中的作用。政治制度是重要的,因为它在国内行为体间分配决策权力。因此,制度限定了合作性协定最接近谁的偏好。第四章提出了关于政治制度影响国际合作可能性和内容的两个假说。第一,若政治制度将决策权集中于行政机构手中,其结果不同于将决策权在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间进行分配所产生的结果。批准博弈决定结果,而不是修正博弈决定结果。修正博弈赋予立法机构更大的权力,使得合作结果更接近立法机构的偏好。而且,当制度将更多权力集中于强硬的国内行为体时,合作的可能性会降低。第二,国际谈判期间或其后政治制度的变化将降低协定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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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第三章也集中于双层博弈中信息的作用。信息的国内分配也影响达成国际协定的能力以及达成的协定的内容,信息不对称造成了无效率和政治优势。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了关于信息国内分配的两个假说。第一,不完全或者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没有背书人)使得合作的可能性降低,并且有利于行政机构。第二,至少一个完备信息的发信号行为体支持提出的国际协定,通常是利益集团,这是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合作的必要条件。这类背书人使合作较为可能,而且更有利于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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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因素降低了合作协定的可能性。第一,分治政府及其分歧的增加是所有协定的主要问题。分歧越大意味着合作机会越小。第二,没有至少一个主要利益集团对相关议题的支持,将降低该领域合作的可能性。国内集团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作用是必要的。第三,偏好和制度的互动是另一个可能破坏合作可能性的因素。立法权力集中于国内最强硬的行为体手中的国家或议题,合作极为不可能。各种政治制度都影响了成功的合作协定的可能性。第四,国际谈判期间或者之后,这些国内制度的变化为国际协定制造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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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二部分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的案例研究来探究关于国内政治的这些假说。每个案例中都简要地考察了第一章中提到的替代理论的假说,但由于选择案例的方式,这些案例并不构成对这些理论的检验。这些替代性假说强调了国际体系因素的潜在作用,并提出了关于合作努力的其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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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导论所述,笔者共分析了8个案例。它们成对出现在四章中。每一对都是相同国家和相同时期,以此来考察成功和失败的合作案例。从未被提出的合作案例不在考虑之列,因此案例选择存在一定偏差。修正这种偏差的方法就是追问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加入这个被采纳的合作性努力。比如,就20世纪50年代欧洲的两个例子,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英国没能加入,是什么使得英国领导人对欧洲经济一体化不感兴趣,尤其是当英国是大西洋安全合作发起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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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第二部分既分析了成功的合作性协定的案例,也研究了失败的案例。核心问题就是,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国家达成合作性协定,而其他情况下却没有。本书并不讨论协定是否被完全执行以及协定结果是好还是坏。我们希望书中提出的假说能够有助于解释什么时候、为什么国家间能够达成合作性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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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选择这些案例是由于多种理由。首先,它们涉及不同的议题领域和不同国家。因此每个案例中的偏好结构和政治制度不同。我选择的合作领域包括货币和汇率、贸易、产业以及防务政策。所检验的国家也是不同政治制度的代表。这些国家包括两党总统制的美国,(主要)两党议会制的英国,多党比例代表制的法国第四共和国和半总统制的法国第五共和国,以及多党比例代表制的联邦德国。这些不同制度能够让我们更好理解制度变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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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选择这些案例的另一个原因是可以比较相同的国家在相同时刻的不同议题。每一组案例既包括失败的合作努力,也包括成功的合作努力。这让我们能够保持国际条件和国家政治体系因素不变,而变动议题和结果。运用这种比较方法,我们能判断这些案例是否支持前四章中推导出的观点。而且,它让我们能更直接地阐释合作成败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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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组案例呈现某种不同模式。它涉及不同国家和不同议题,但却处于同样时间、导致同样结果。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例子中,合作性协定已经达成,尽管这些内容的执行还没进行。不像其他案例,这两个案例发生在不同时间。最初的六个案例都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0年内,当时美国霸权非常重要,冷战刚刚开始。最后两个案例较为晚近:冷战结束之后,美国霸权相对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已经降低。最后这两个案例提供了与前面案例的比较。美国霸权对本书的论点有什么样的影响?当美国霸权主导或者不主导的时候,国内政治是更重要、不重要还是一样重要?同样,冷战具有什么影响?冷战的高峰20世纪50年代国内政治对国家间关系的重要性与冷战结束之后的作用是否一样?这些案例也有助于历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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