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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02 考虑到理性的明显局限性,不足为奇的是,无限进步主义者最终会从他们的大胆主张中退缩,开始听起来像权宜自由主义者。不幸的是,他们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来回反复是站不住脚的。人们必须在对立的路径之间作出选择。人们要么相信可以达成第一原理的普世真理,要么相信这是无法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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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04 福山关于历史终结的著作可能提供了这种现象的最佳范例。正如上文提到的,他在1989年的一篇著名文章中指出,所有重大问题都已经得到解决,没有什么需要为之斗争了。虽然他在1992年的后续著作中重复了这些说法,但他用很容易从权宜自由主义者那儿找到的各种主张来反驳自己。比如,福山在他的书中着重强调“现代相对主义给我们留下的思想困局”,对此他说“不允许捍卫传统意义上的自由权利”。在另一处,他写道:“我们当前关于权利本质叙述的不一致源于一场更深层次的哲学危机,它是关于对人的理性理解的可能性……今天每个人都在谈论人的尊严,但是并没有在人们为什么拥有它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我们不能一方面主张“现代思想中的相对主义困局”,另一方面却认为在第一原理上存在广泛共识。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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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06 在这本书的其他地方,福山对未来面临的危险提出警告,但这些不包括无聊。比如他写道:“回首往事,处于老龄阶段的我们可能会得出以下结论。没有哪个政权——没有哪个‘社会经济体系’——能够满足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包括自由民主国家也是如此……相反,这种不满恰恰出现在民主取得无限胜利的地方:它是对自由和平等的不满。因此,那些仍然不满意的人会始终有可能改写历史。”更有针对性的是,他指出:“现代思想不会对未来反对自由民主制度的无政府主义战争构成障碍,这些障碍就在它的内部。”同样,他认为,“目前还不清楚,建立在其他形式的不平等基础上的自由民主制度所面临的新的、可能更激进的挑战是否会有止境”。而且,他最引人注目的说法可能是“我们无法保证,而且我们的后代也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再有希特勒或波尔布特”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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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08 斯蒂芬·霍姆斯简明扼要地总结了持这些矛盾立场的后果:“福山似乎并不明白,所有这些预先的妥协都等于承认失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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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10 这种对理性力量采取相反观点的倾向也出现在康德的作品中,这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学者将他归为权宜自由主义者,而另一些人将他视为进步自由主义者。例如,德博拉·布科扬尼斯(Deborah Boucoyannis)和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都认为康德是权宜自由主义者,而迈克尔·德施(Michael Desch)和约翰·格雷(John Gray)将他描绘为进步自由主义者。121正如华尔兹所指出的,产生这种混乱的原因是康德的著作提供了支持这两种观点的素材。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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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12 总而言之,无限进步主义者对人类理性能力抱有的极度乐观态度被他们自己的论著所削弱,并且也被他们无法对人性为何在短短几个世纪内发生如此深刻的改变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所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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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14 有限进步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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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16 对于进步自由主义的第二种变体,理性并没有就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产生共识,但它确实产生了对相反观点的高度宽容。罗尔斯是最重要的有限进步主义者。他明确表示,自由社会中的公民缺乏“对善的全面理解”。他坚持认为,不存在关于“在道德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效的普世原理”的共识。123实际上,他预计自由社会中的公民会“因为合理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主张而高度分裂”124。与此同时,他并不认为在自由社会中能够找到的所有“合理的完备学说”都是“自由主义的完备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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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18 尽管如此,罗尔斯坚信,自由国家的公民不仅具有“某种道德品质”,而且是极其明智的,这意味着他们不会为“不可调和的完备学说”而战,而是会“受到他们对于什么是合理的理解的约束”。最终,公共理性“会使他们达成妥协解决方案并尊重彼此的观点”。“作为理性的公民”,他们将“在公平的条件下与其他公民进行合作”。他写道,自由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宽容准则将导致“合理的多元主义”,而不是“现实的乌托邦”。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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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20 进步自由主义的两种变体在强调宽容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对于有限进步主义者而言,宽容是一剂神奇的灵药,显然具有核心作用。对于无限进步主义者而言,它并不那么重要,他们至少大多数时候都认为,对于第一原理的广泛共识可能使其变得没有必要。在一个不存在实质性分歧的世界里,几乎不必担忧对差异的容忍。任何社会肯定都会有一些不承认真理的怪胎,但无限进步主义者不愿意容忍他们的错误观点。相反,他们会想要劝导或强迫这些人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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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22 有限进步主义在直觉上更有吸引力,仅仅因为它承认在基本问题上难以达成普世共识。当然,期待自由社会中的容忍会超越由第一原理的根本分歧所引发的强烈激情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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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24 对于初学者来说,几乎没有证据表明自由社会中的公民像罗尔斯和其他有限进步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宽容,而且很多证据都表明他们并不如此。直接与罗尔斯的宽容主张展开辩论的政治哲学家乔治·克洛斯科(George Klosko)认为,“有证据显示许多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公民非常不宽容”——他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克洛斯科指出,这一点“对于任何熟悉美国公众舆论研究的人来说不应该感到惊讶”。126在下一章讨论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过度鼓吹时,我会对此作更多的讨论。但在此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有限进步主义关于高度宽容的主张缺乏经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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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26 罗尔斯并不认为人们天生就有合理性或宽容的倾向。他显然认为,世界上既有非自由社会也有自由社会,根据自由社会的标准,生活在非自由社会中的人们是不合理的。比如,他提到了“体面社会”和“不法国家”,后者是“侵略性的和危险的”。在谈及那些生活在体面社会中的个人的信仰时,他写道:“我不认为他们是合理的,但是他们并非完全不合理。”人们会认为生活在不法国家中的人,至少其中的大部分都是不合理的。根据罗尔斯自己的标准,世界上大量的人是不合理的,这一简单事实仅仅意味着他不相信人们是自然合理的。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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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28 罗尔斯对宽容的概念史考察强化了这一点。具体而言,他承认,在洛克和其他人在17世纪开始明确阐述自由主义理论之前,不宽容而非宽容是习以为常的;到那时为止,“不宽容一直被认为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条件,”罗尔斯写道,“千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不宽容的做法。”因此,自由社会中合理性和宽容的普遍存在并不是人性的产物。它一定是由其他原因导致的。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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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30 自由社会中的合理性和宽容从何而来?罗尔斯主张自由公民具有“某种道德品质”的依据何在?他并没有过多讨论这些重要问题。他的主要主张似乎是,“合理的多元主义”——宽容根植于此——主要是在自由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社会化结果。它是“自由制度……背景下的社会文化的长期结果”129。但是,这一论点首先并没有说明对宽容的严肃承诺从何而来,以及谁为提出这一规范负责。人们可能会认为国家主要负责塑造其公民的行为,但罗尔斯并没有提出这一论点,他倾向于在他的理论中淡化国家的角色。此外,很难相信国家(或任何制度)能够有效地支持宽容这样的规范,以至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围绕美好生活的对立观点所导致的暴力冲突。简言之,罗尔斯并没有给出合理性——他的理论的主要驱动力——如何在自由社会中蓬勃发展的满意答案。毫不奇怪,他对自己关于宽容的大胆主张几乎没有提供任何经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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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32 不足为奇的是,与无限进步主义者一样,罗尔斯偶尔也会提出与他对自由社会的和平性这一基本主张相矛盾的论断,这使他听上去像是一个权宜自由主义者。比如:“可以说,某些真理所涉及的事情如此重要,以至于必须围绕它们的差异展开斗争,即使这意味着内战。”130他还指出,由于很多人反对自由主义,因此“和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且补充道,“很多人……无法与我所描述的社会世界和解。对于他们而言,政治自由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世界是社会分裂和错误教条的梦魇,即使它不是真正的邪恶”。131此外,罗尔斯完全认可自由主义国家在面临十万火急的状态时放弃或至少严重限制自由主义。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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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34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尽管进步自由主义者毫无疑问有时会对我们的批判能力的力量提出大胆主张,但这些主张经受不起仔细推敲。尽管有限进步主义的主张更为有限,但这两种观点具有相同的缺陷。它们都不能对理性为何可以提供关于美好生活问题的最终答案或者在自由社会中促进高度宽容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相反,这一传统中的理论家们主要通过断言来为自己辩护。其次,有限进步主义者和无限进步主义者有时提出的论断与他们关于理性如何缓解冲突的主张相矛盾,这使他们听上去像权宜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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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36 最后,权宜自由主义与进步自由主义在理性的安抚效应上并无显著差异。这两种政治自由主义变体的真正区别在于如何看待个人权利和国家所开展的社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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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38 权利与社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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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40 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在个人权利的中心性上几乎没有差异。但是,他们对这些权利是什么以及在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平衡存在不同意见。权宜自由主义者强调消极权利,这主要涉及个人行为免于政府干预。集会自由、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就是很好的例子。正如洛克和史密斯的著作中所反映的,获得和交换私有财产的权利对于权宜自由主义者来说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利。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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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42 这种对个人自由的强调也反映在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著作中,他是一个典型的权宜自由主义者。比如,哈耶克的《自由宪章》第一章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在这本书中关心的是,社会中一些人受到来自其他人压迫的情形应该尽可能减少。我们把这种状态称作自由状态。”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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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44 并不令人惊讶的是,许多权宜自由主义者都非常不喜欢积极权利,积极权利需要国家认真努力地帮助其公民。积极权利使个人受到政府行为的约束,旨在有助于或服务于他们获得权利。这些努力与免于政府干预无关,甚至可能恰恰相反。积极权利的范例是机会平等的权利,这也是权宜自由主义者特别反感的权利。这一权利涉及政府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提高每个人拥有相同资源水平以争取成功的可能性。它的目的不是确保平等的结果,而是确保平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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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46 哈耶克揭示了权宜自由主义对于机会平等观念的敌意,他写道:“法律和行为的一般规则的平等……是唯一有利于自由的平等,而且是唯一一种我们可以确保不破坏自由的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类型的平等无关,而且甚至必然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135权宜自由主义者不仅认为没有不可剥夺的机会平等权利,而且正如哈耶克指出的,这样做的努力甚至可能导致不平等。他们坚持认为,政府不应该从事促进积极权利的工作,这些权利在他们看来甚至不是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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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48 进步自由主义者致力于维护作为权宜自由主义核心的同一套基本自由。但是,随后他们又增加了其他权利。在德沃金和罗尔斯的著作中,机会平等都是一个主要议题,136对他们而言,它是公平的同义词,而公平在他们看来是正义的全部。他们非常关心正义。罗尔斯最著名的著作是《正义论》,德沃金用“自由主义和正义”作为《原则问题》中一章的标题,他在其中“探讨了自由主义理论的现状”137。权宜自由主义者很少讨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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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8650 进步自由主义者也相信其他的积极权利,例如医疗保健权,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以及摆脱贫困的生活权。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权利与机会平等相关,因为如果你在贫穷的环境中成长,或者缺乏良好的教育或健康,是很难取得成功的。当然,人们也可以争辩说,这些是重要的权利,但是与它们对机会平等的意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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