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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格劳秀斯也有私人利益。他祖母的娘家姓是埃尔斯林格·范·赫姆斯科克(Elselinge van Heemskerck)[36]。实际上,在证明捕获“圣卡塔琳娜号”具备合法性的过程中,格劳秀斯不仅是在为一家实力强大的贸易公司辩护,也是在为自己的表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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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和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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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公司股东们的忧虑情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们大概希望格劳秀斯就公司案件的辩护理由写一个简短的小册子。[37]因为海事法庭做出的对公司有利的决定只有几页纸。格劳秀斯确实不需要做更多解释论证工作了吗?然而,事实证明,这起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海事法庭那寥寥数语且令人尴尬的决定。甫一着手解决问题,格劳秀斯就知道,光靠一个简短的小册子为这次捕获行动进行辩护——以及为更多此类行动设定程序——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效果。[38]最后,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格劳秀斯就战争法撰写了一篇长文,用简洁的拉丁文整齐书写,共163页(folio),英译文差不多达500页(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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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法律案件的焦点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范·赫姆斯科克是海盗吗?毕竟,他袭击了一艘并未对他造成丝毫伤害的外国船只;并且,在控制它之后,他又掠夺了它的财物且绑架了船上的乘员。这不正是海盗的行径吗?这里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范·赫姆斯科克是一个海盗,那么他从新加坡运回来的,后来被荷兰东印度公司以惊人的利润出售的财富,实际上就是偷来的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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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范·赫姆斯科克是一名在海战中作战的士兵,其行动的合法性就很容易解决。因为战争中是允许士兵袭击敌人的船只并缴获船上财物作为战利品的。但范·赫姆斯科克不是军人,他是为一家贸易公司服务的散商(private merchant)。虽然此时荷兰共和国确实处于战争状态,但与它交战的是西班牙而不是葡萄牙。[39]此外,它与西班牙的冲突是一场内战。从1568年开始,荷兰北部各新教省就掀起了反抗天主教领主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King Philip II)的运动。荷兰共和国——分离出去的几个省份后来的名称——宣称自己是独立国家,但没有获得其他欧洲国家承认。事实上,就连英国和法国这两个荷兰共和国最亲密的盟友,都拒绝承认荷兰派驻其宫廷的代表是全权大使。[40]那么,为了证明此次捕获行动的合法性并为其表兄的利益辩护,格劳秀斯就不得不说服法律界。他必须解释,范·赫姆斯科克在袭击并捕获“圣卡塔琳娜号”时,其所作所为为何不是海盗行径。[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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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解决这一困境的方法很激进,他要证明:范·赫姆斯科克拥有与战争中士兵相同的合法权利,因为他实际上正处于战争状态。虽然他并非在获得主权国家授权的情况下发起了战斗,但他并不需要授权。因为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权限发动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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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捍卫这个奇特的想法,格劳秀斯知道自己任重道远。他不得不重新思考战争的法律基础,并从头开始重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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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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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0年的经典反战歌曲中,埃德温·斯塔(Edwin Starr)问道:“战争——它有什么好处?”然后高声自答:“绝对一无是处!”大多数人依然会赞同他的观点,即使不是绝对的。现代人的态度是这样的:战争是无可争辩的恶和道德灾难,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要避免。我们承认,有些战争可能是正义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进入战争,例如反抗军事侵略或预防人道主义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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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斯塔的问题,格劳秀斯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答案。他会说战争对许多事情都有益。它对捍卫生命和领土当然是有益的;它对收债也有好处,如果贷款没有偿还,战争是道德上许可的收债方式;战争对于补偿损失也有好处,如果财产未经许可就被夺走,那么可以通过武力来获得弥补;战争对确保赔偿也有好处,如果某种伤害未被补偿,那么可以通过军队来获得补偿;战争对于惩罚罪犯也很有用,如果某人犯下严重恶行并且逃避正义审判,那么可以通过战争来实施惩罚。[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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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对于格劳秀斯而言,战争是一种道德上可以接受的防止或补救侵犯权利的方式。虽然不是特别成功,但格劳秀斯在为范·赫姆斯科克辩护时还是阐述了上述思想:“以武力对抗武装的敌人,称为‘战争’。”“如果一场战争是出于正当的目的,那么它就是‘正义’战争,如果它以侵害为目的,则为‘非正义’战争。”[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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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在阐述战争概念时,借鉴了西方道德思想中的一个悠久传统,通常被称为“正义战争理论”,它的贡献者包括罗马雄辩家西塞罗(Cicero)、天主教伟大的神父之一希波的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以及最重要的经院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44]这些思想家们对于武装权利和战争中的正义行为持有诸多不同观点,但他们(以及许多其他思想家们)都同意战争是具有道德合法性的活动。正义战争理论家不是和平主义者,他们相信,出于正义目的可以发动战争。他们还就战争的基本功能达成了一致,即战争是在没有和平选择情况下对错误行为威胁或实际错误行为的反应。[45]如果敌人没有侵犯或威胁侵犯任何权利,国家就不能发动战争。出于争夺荣誉、财富或纯粹敌意而发动的战争是非正义战争,难以与大规模杀戮和疯狂抢劫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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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接受了这个传统的战争概念,并从中得出了几个重要的结论。由于战争和诉讼的功能是纠正不义行为,因而格劳秀斯声称,发动战争的理由与提起诉讼的理由是相同的。他写道:“战争和司法审判的主旨是一样的。”[46]战争的正当理由(casus belli)就是今天的律师所描述的“诉因”(causes of action),也就是说,那些侵害可以通过法庭审判加以补偿。这些理由不仅包括自我防卫和惩罚犯罪,还包括完全商业性质的问题,如追讨“合同债务”和“保护财产……这就意味着不仅允许抵御侵害,而且允许剥夺他人财产。”[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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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从正义战争的理论传统中得出另一个结论:因为战争的功能是纠正不义行为,在正义战争中捕获的财产属于捕获者。捕获、战利品和征服只不过是进攻者应得财物的补偿:“只有倾向于获取权利的战争才是正义战争;在捕获奖赏或战利品的过程中,我们通过战争获取属于我们的正当权利。”格劳秀斯还认为,那些“很明显”发动了非正义战争的人不拥有上述权利。他们无权享有“该场战争的捕获”,因为他们并不是在通过战争获取属于他们的正当权利。[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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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战来补偿财产的观点或许令人震惊,但遭受非正义对待的受害者还能怎么做呢?如果有法庭,受害者有义务向法庭寻求救济。但是,“常规救济措施无法适用特殊情况”,格劳秀斯认为,“当一种依赖手段失效后,我们就转向寻求另一种”。[49]因此,如果法庭失效——例如,因为当事方是主权国家且不承认更高权威——那么受害方有权以任何可能的方式进行救济。由于遭受了不公正对待,受害者有权开战,这恰恰是因为他无法向法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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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不仅用传统的战争概念替代了法庭,而且把这种思想向前引申了一步。他解释了为什么正义战争理论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格劳秀斯认为,战争是法庭的替代品,因为法庭是战争的最初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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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格劳秀斯的观点,所有人与生俱来就有权捍卫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执行协定并以暴力惩罚犯罪。这种格劳秀斯所称的“私战”(private war)权,被道德法则,或者还用格劳秀斯的术语来表述,被“自然法”(law of nature)赋予了所有人。[50]私战是对非正义行为做出的自然且原始的反应。但是,他继续说,事实证明,一个人人拥有私战权的世界极度危险。因此,个体决定联合起来并以有效的法律体系来组建政府,这就使得世界脱离了后来的哲学家们所称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从而进入“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时代。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将他们所拥有的私战的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并同意通过法庭来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执行协定,以及惩罚不义行为。他们决定用公共法庭取代私战。[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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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家并不是唯一拥有战争权利的。个人也有这种权利。[52]在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公民无权使用暴力——为何(vigilantism)是非法的——的原因在于,他们已经将私战权让渡给了主权当局。当受到侵害时,他们必须诉诸国家寻求帮助。但私战权让渡并不包括一切形式的暴力。它不适用于政治真空地带,例如公海,在那里,主权国家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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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私战权的刻意解释,让格劳秀斯能够为他的客户辩护。根据对私战权的解释,范·赫姆斯科克在新加坡外海岸袭击“圣卡塔琳娜号”是被允许的,因为袭击地点处于他同意服从其司法管辖权的国家的司法管辖范围之外。因此,范·赫姆斯科克不是自发的报复者(vigilante),而是公海上一场私战的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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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这里,格劳秀斯为范·赫姆斯科克所做的辩护尚未完成。为了表明范·赫姆斯科克不是海盗,格劳秀斯必须证明他的私战是正义的,也就是说他是正在纠正错误。但是当范·赫姆斯科克袭击“圣卡塔琳娜号”时,他纠正了什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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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赫姆斯科克的私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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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辩护的第一部分是道德理论的抽象推理。正如他在介绍中解释的,他的志向是为战争法的形成打下基础。他为范·赫姆斯科克所做的辩护,涉及“哲学最核心的问题”。[53]他以冷静、有条不紊,几乎是数学式思维的风格写作。从道德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原则开始,他推导出关于发动战争的适当理由以及战争中适当行为的具体结论。格劳秀斯知道,这个辩护词文本比较晦涩,理解起来很艰难。他为文字陈述的“枯燥乏味”表示歉意,但希望“论证的准确性”能够对这一缺憾有所弥补。[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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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辩护词的后半部分,也就是格劳秀斯陈述赫姆斯科克案案情的部分,格劳秀斯的语气发生了急剧变化。[55]当然,谁也不会期望格劳秀斯的态度会不偏不倚,但出人意料的是,他写的却是一篇恶意攻击葡萄牙的长篇大论。[56]格劳秀斯试图揭露他所谓的“葡萄牙人是绝无仅有的背信弃义的典范,残害当地妇女和儿童,通过恶毒的行动干扰[东印度]诸王国正常的生活,以及对本国居民和盟国人民表现出可恶的残忍”。[57]葡萄牙人都充满了“无法控制的仇恨”和“对利益病态的贪婪”,他们“疯狂反对荷兰,这种疯狂(因为没有其他的词来描述他们的态度)以令人难以置信的力量爆发出来”,其“野蛮程度……超过了通常在敌对国家间能够观察的界限”。[58]葡萄牙人是“骗子、刺客、投毒者和叛徒”,他们的残忍“典型地带有伊比利亚人的特点”。[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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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实这些指控,格劳秀斯引用了一封信的内容,这封信是范·赫姆斯科克的手下在一艘被捕获的葡萄牙护卫舰上发现的。这封急件描述了一支荷兰探险队1601年9月去中国城市澳门考察的情形。[60]由于此前从未到过中国,执行任务的荷兰指挥官派出一艘小船搭载11个人前去查探情况。葡萄牙人先前已经在邻近的广州建立了一个很大的据点。这次,他们挥舞着白色休战旗将荷兰人的小船引诱到岸边,等他们上岸就把这些水手抓了起来。[61]由于第一批人没有回来,指挥官又派出一支稍大点的队伍,而这些水手又被抓了起来。葡萄牙人将俘虏扔进一个山洞,并虐待他们。信中报告说,葡萄牙官员下令将17名荷兰水手吊死了。不过,格劳秀斯声称,实际上只有6个人被吊死了,而其余的人则戴着铁脚镣在午夜被带到海边,然后“绑上石头,将他们滚进了大海”。[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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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称,这些暴行意在阻止荷兰在东印度开展贸易。“我们主要的罪过在于,我们在追求大自然向所有人自由开放的利益时与葡萄牙人竞争,而不是我们贪得无厌。”既然没有法庭让荷兰人来控告葡萄牙人的这些罪行,范·赫姆斯科克的行为就是给予他们应得的惩罚。[63]因此,他的私战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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