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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欧洲建立了捕获法庭,以便为海上捕获的货物裁定清洁物权,但没有为领土战争做出类似安排——欧洲没有为战争中获取的土地组建“战利品”法庭或“征服”法庭。当时,军事征服期间捕获的土地上所有物的所有权或领土主权的所有权,不能由法庭来裁定和认定。事实上,在格劳秀斯为范·赫姆斯科克写下辩护词后不久,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模式就从海上移植到了陆地上。1612年,该公司开始向东印度群岛运送定居者,并在1610年代末开始征服当地领土。荷兰西印度公司于1621年成立,并被指控“在那些物产富饶且无人居住之地定居”。[73]1624年,第一批荷兰人抵达并定居曼哈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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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战争理论可能会对新兴的全球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在同一个世界中,清洁物权不可能既对商业来说至关重要,同时又只能通过正义战争获得。这一要求将会对交易者提出让其无法容忍的条件。它会要求他们明确所有货物的来源以及是否获自正义战争。因为,在拥有解决产权模糊和争议之权力的法庭缺失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交易者会让他的钱冒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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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为范·赫姆斯科克所做的精彩辩护可能试图使贸易公司发起的私战合法化,但这一理论如果应用到实践中,将会给这些公司带来巨大混乱。格劳秀斯认识到了这个致命的缺陷,这可能是让其手稿束之高阁的真正原因。在出版他的战争理论著作之前,格劳秀斯必须先修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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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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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很多时候,人们从事冒险行为而没有引火烧身。而在17世纪的欧洲,很少有比海战和宗教政治(confessional politics)更危险的活动。我们英雄的好运即将耗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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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赫姆斯科克是第一个陨落的。“圣卡塔琳娜号”事件令他一夜暴富并获得职位擢升。[74]莫里斯亲王任命他为荷兰海军上将,并指派他率领一支舰队在直布罗陀摧毁西班牙无敌舰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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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任务成功了。尽管海军上将范赫姆斯科克没能活着看到胜利,但1607年4月,荷兰舰队消灭了无敌舰队,将西班牙舰队所有的加利恩帆船沉入了直布罗陀湾的海底。[75]他的盔甲今天还陈列在阿姆斯特丹国立博物馆,向人们展示他牺牲的过程。这幅盔甲明显缺少左腿甲,大腿部分的:一发西班牙加农炮弹射进他的左侧腿臀部,然后他因失血过多死亡。[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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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创作了一首很长的挽歌——一种葬礼颂歌——来纪念牺牲的表兄。[77]这首诗歌颂扬了范·赫姆斯科克短暂却充满意义的一生。从他试图穿过北冰洋到达印度群岛的努力失败开始,然后说他在冰面上受阻并熬过长达八个月的阴冷寒冬:“我还记得,收到关于你极北之旅的来信时的心情,在那里,你在极夜里寻找阳光。”诗中也表达了好奇,想知道范·赫姆斯科克在前往香料群岛和新加坡的途中遇到的地方首领们(rajas)会对他的死亡做何反应:“谁会将你去世的消息传到印度群岛?赫姆斯科克,首领们会哀悼你;他们原本希望你去那里赶走葡萄牙人,使自由贸易成为可能。”颂歌在结尾时宣称,他的同胞不会为他们英雄的去世而哀伤,因为他们知道,在对抗敌人的战斗中死亡,他是多么幸福:“对你来说,西班牙母亲们哀悼儿子时的悲声啼鸣更会令人愉快。”[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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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赫姆斯科克在直布罗陀的胜利让西班牙与荷兰共和国之间暂时休战。[79]这次休战为双方就达成更为持久的停战协议的条件进行激烈谈判提供了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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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没有直接参与谈判,但他继续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工作。该公司的董事们担心西班牙帝国坚持要求荷兰停止在印度群岛的贸易。为了支持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谈判立场,格劳秀斯修订了为其已故表兄所撰辩护词的第十二章,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小册子,并命名为《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这本小册子认为,在公海航行和贸易是一种不能被任何权力剥夺的自然权利。因为任务目的已经发生了变化,格劳秀斯仔细地删除了小册子中涉及葡萄牙人暴行的煽动性言论以及私战权利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曾是他原始手稿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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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中,荷兰坚持在印度群岛进行贸易的立场最终占了上风。在1609年签署的最终停战协定中,西班牙同意将荷兰作为一个独立国家来对待,并且放弃了原先要求荷兰在印度群岛停止贸易12年的立场。[80]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利益现在有了安全保障。[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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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10年里,格劳秀斯一直忠实地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工作。[82]他继续代表公司展开游说活动,并且在涉及荷兰与西班牙、法国和英国的外交争端谈判中担任主要谈判专家之一。[83]根据某些描述,与其说他是一个外交官,还不如说他是一个有才华的学者。坎特伯雷大主教乔治·阿博特(George Abbot,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描述了格劳秀斯和英国国王詹姆斯(King James of England)的第一次会面:“他第一次面见国王时,由于有拉丁口音,他的语言是如此单调乏味,谈话内容又全是闲聊杂谈,国王判断他是一个迂腐的书呆子,满口胡言乱语,缺乏远见卓识。”[84]认为格劳秀斯废话连篇且令人生厌的人不止詹姆斯国王一个。在另一次晚宴上,格劳秀斯的演说竟然冗长到让宴会主人坐在那里目瞪口呆,心中不禁诧异地感叹,“这是个什么人啊,他肯定没有出席过宫廷宴会和公司宴会这样的场合,才会废话如此之久,让大家不堪其烦”。[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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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似乎已经遭遇了神童通常遇到的职业危险:风头正劲时却不懂得韬光养晦(当珍珠从你嘴里涌出,让所有人眼花缭乱时,你却没学会闭上嘴让别人体验一番)。神童已经成长为不可一世的得志少年。大主教乔治·阿博特这样描述了格劳秀斯,他“确实认为所有人都必然要听他演讲,只要他愿意讲,无论多久”。[86]尽管他傲慢自恋且有拉丁语多言癖,但他的政治生涯继续向好,这也是格劳秀斯才华的证明。1607年,他被选为荷兰和泽兰财政检察官(advocate-fiscal,相当于现代检察长),六年后被任命为鹿特丹市执政(pensionary of Rotterdam,总法律顾问)并成为共和国议会议员。[87]格劳秀斯也卷入了阿米尼乌斯教派运动(Arminian movement),该运动是加尔文主义自由派运动的一种,他们拒绝预定论的正统教义,鼓吹宗教宽容。[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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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思想开放性给他埋下了祸根。1618年,莫里斯亲王和加尔文教徒强硬派逮捕了格劳秀斯和他的保护人——荷兰共和国执政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Johan van Oldenbarnevelt)。二人在一次本应走走过场的公审中被判为异端并犯有叛国罪。奥尔登巴内费尔特被斩首了,但格劳秀斯幸免于难,他获刑较轻些,被判终身监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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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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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被送往荷兰中部省份格尔德兰(Gelderland)的勒文斯泰因城堡(Loevenstein Castle)服刑。由于四周有着护城河和高墙将外界隔绝开来,这个城堡是关押政治犯和宗教领袖的理想场所。在格劳秀斯到来之后不久,他的妻子和两个分别6岁和8岁的孩子也来到了这里,因为他们所有的财产都被扣押了,没有其他地方可住。[90]他们一家共用两个房间,每个房间只有十步见方,房间里有带着木栅的小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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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将其中一个房间作为书房,在那里继续工作。他很好地利用了这段时间,写了一篇为自己的宗教观点辩护的文章和一篇关于荷兰法律体系的论文。他还继续他早期对战争法的研究。尽管还能继续工作并有家人陪伴,但格劳秀斯还是不出意料地想方设法要逃出去。对于一个习惯于在法庭上侃侃而谈并享受其他学者奉承的人来说,城堡里与世隔绝的生活状态令人窒息。并且,潮湿城堡里的监禁生活对他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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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丰富的藏书作为叛国罪定罪证据的一部分已经被没收,所以他的朋友们借书给他。[91]这些书都是装在大箱子里运进来的,每当格劳秀斯用完了这些书后,它们就连同他的脏衣服一起被装回这些箱子里。在对书籍和衣物进行了20个月的检查之后,警卫们已经不再检查箱子里的东西。这让格劳秀斯和他妻子想出了一个荒谬而又绝妙的主意:在箱子被送回去的时候,他可以代替那些书籍躲进其中一个箱子里,从而逃出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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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妻子的帮助下,格劳秀斯开始练习静静地躺在箱子里,直到他一动不动地待在箱子里的时间足够让箱子被送到远离城堡的地方。1621年,他爬进了一个箱子,头枕在一本《圣经》上,但脚上没穿鞋,因为箱子里没有地方了。至少在一开始,这个计策起作用了。由于没有意识到格劳秀斯被塞在箱子里,所以看守们允许箱子被运出监狱。然而,某一刻,搬运工人注意到箱子的重量不正常,然后怀疑可能有犯人在里面。“我要拿钻头钻到他的屁股里,钻得他屁滚尿流。”一名警卫说。但是他的女服务员艾尔舍(Elsje)回答说:“那么你就会招来一场演习,它将一直持续到犯人被带回牢房。”[92]她的迅速反应说服了他,他们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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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子被送到一个朋友家中后,格劳秀斯从箱子里出来,拥抱了忠实的朋友,装扮成一个瓦工从后门离开,直奔巴黎。[93]当他的逃跑被发现后,他的妻子和孩子们被严加看管起来,但因为没有关押他们的依据,所以他们很快被释放,并被允许去国外与他重新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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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在巴黎待了几年,准备撰写一篇关于战争法的新论文。[94]他赶着完成这篇题为《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的论文,这样它就可以在1625年法兰克福书展上销售。它引起了轰动,很快就成为战争法的教科书。到18世纪,《战争与和平法》仅拉丁文本就出了50版。[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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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试图将所有的战争法都浓缩进一篇论文中。[96]它涵盖了一系列惊人的主题——战争的定义、容许性和原因,国界划定,土地、河流和海洋的共同利用,制定条约的程序,安葬权和外交权,战利品分割,人质利用,征服权,战俘的适当待遇,禁止强奸、暗杀和在战斗中投毒,盟友的义务,中立者的责任,休战,和平条约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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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百科全书式著作体现了格劳秀斯的哲学抱负。格劳秀斯在证明战争正当性方面比他之前的任何思想家的探究都要深入。由于视战争为对侵犯权利的一种许可反应,所以他大胆地试图将任何人拥有的每项权利囊括其中。格劳秀斯想知道人们可以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换句话说,他想知道人们什么时候可以为了这些权利而开战。[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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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作品之所以如此现代化,是因为它的一个创新在于,与其他新教思想家不同,他没有把自己的道德焦点局限在基督徒身上。他想揭示所有人的权利,不分种族、信仰或宗教——不仅仅是新教徒和天主教徒,而且包括犹太人、穆斯林、印度教教徒、佛教僧侣、野蛮人以及未开化的人——为了这个目标,他寄望于自然法(law of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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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格劳秀斯的说法,自然法则非常平等:它赋予每个人相同的基本权利。例如,他声称,所有人都有获得和出售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利是“普遍的”,“每个人因此为自己的需要而获得的任何东西,另一个人不能从他那里拿走,除非通过一种非正义的行为”。[98]这一立场的法理意义非常深刻。这意味着基督徒不仅被禁止从非基督徒那里获取财产,而且一旦基督徒这么做的话,非基督徒就有正义理由发动战争反对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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