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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似乎已经遭遇了神童通常遇到的职业危险:风头正劲时却不懂得韬光养晦(当珍珠从你嘴里涌出,让所有人眼花缭乱时,你却没学会闭上嘴让别人体验一番)。神童已经成长为不可一世的得志少年。大主教乔治·阿博特这样描述了格劳秀斯,他“确实认为所有人都必然要听他演讲,只要他愿意讲,无论多久”。[86]尽管他傲慢自恋且有拉丁语多言癖,但他的政治生涯继续向好,这也是格劳秀斯才华的证明。1607年,他被选为荷兰和泽兰财政检察官(advocate-fiscal,相当于现代检察长),六年后被任命为鹿特丹市执政(pensionary of Rotterdam,总法律顾问)并成为共和国议会议员。[87]格劳秀斯也卷入了阿米尼乌斯教派运动(Arminian movement),该运动是加尔文主义自由派运动的一种,他们拒绝预定论的正统教义,鼓吹宗教宽容。[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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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思想开放性给他埋下了祸根。1618年,莫里斯亲王和加尔文教徒强硬派逮捕了格劳秀斯和他的保护人——荷兰共和国执政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Johan van Oldenbarnevelt)。二人在一次本应走走过场的公审中被判为异端并犯有叛国罪。奥尔登巴内费尔特被斩首了,但格劳秀斯幸免于难,他获刑较轻些,被判终身监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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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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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被送往荷兰中部省份格尔德兰(Gelderland)的勒文斯泰因城堡(Loevenstein Castle)服刑。由于四周有着护城河和高墙将外界隔绝开来,这个城堡是关押政治犯和宗教领袖的理想场所。在格劳秀斯到来之后不久,他的妻子和两个分别6岁和8岁的孩子也来到了这里,因为他们所有的财产都被扣押了,没有其他地方可住。[90]他们一家共用两个房间,每个房间只有十步见方,房间里有带着木栅的小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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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将其中一个房间作为书房,在那里继续工作。他很好地利用了这段时间,写了一篇为自己的宗教观点辩护的文章和一篇关于荷兰法律体系的论文。他还继续他早期对战争法的研究。尽管还能继续工作并有家人陪伴,但格劳秀斯还是不出意料地想方设法要逃出去。对于一个习惯于在法庭上侃侃而谈并享受其他学者奉承的人来说,城堡里与世隔绝的生活状态令人窒息。并且,潮湿城堡里的监禁生活对他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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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丰富的藏书作为叛国罪定罪证据的一部分已经被没收,所以他的朋友们借书给他。[91]这些书都是装在大箱子里运进来的,每当格劳秀斯用完了这些书后,它们就连同他的脏衣服一起被装回这些箱子里。在对书籍和衣物进行了20个月的检查之后,警卫们已经不再检查箱子里的东西。这让格劳秀斯和他妻子想出了一个荒谬而又绝妙的主意:在箱子被送回去的时候,他可以代替那些书籍躲进其中一个箱子里,从而逃出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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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妻子的帮助下,格劳秀斯开始练习静静地躺在箱子里,直到他一动不动地待在箱子里的时间足够让箱子被送到远离城堡的地方。1621年,他爬进了一个箱子,头枕在一本《圣经》上,但脚上没穿鞋,因为箱子里没有地方了。至少在一开始,这个计策起作用了。由于没有意识到格劳秀斯被塞在箱子里,所以看守们允许箱子被运出监狱。然而,某一刻,搬运工人注意到箱子的重量不正常,然后怀疑可能有犯人在里面。“我要拿钻头钻到他的屁股里,钻得他屁滚尿流。”一名警卫说。但是他的女服务员艾尔舍(Elsje)回答说:“那么你就会招来一场演习,它将一直持续到犯人被带回牢房。”[92]她的迅速反应说服了他,他们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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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子被送到一个朋友家中后,格劳秀斯从箱子里出来,拥抱了忠实的朋友,装扮成一个瓦工从后门离开,直奔巴黎。[93]当他的逃跑被发现后,他的妻子和孩子们被严加看管起来,但因为没有关押他们的依据,所以他们很快被释放,并被允许去国外与他重新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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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在巴黎待了几年,准备撰写一篇关于战争法的新论文。[94]他赶着完成这篇题为《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的论文,这样它就可以在1625年法兰克福书展上销售。它引起了轰动,很快就成为战争法的教科书。到18世纪,《战争与和平法》仅拉丁文本就出了50版。[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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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试图将所有的战争法都浓缩进一篇论文中。[96]它涵盖了一系列惊人的主题——战争的定义、容许性和原因,国界划定,土地、河流和海洋的共同利用,制定条约的程序,安葬权和外交权,战利品分割,人质利用,征服权,战俘的适当待遇,禁止强奸、暗杀和在战斗中投毒,盟友的义务,中立者的责任,休战,和平条约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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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百科全书式著作体现了格劳秀斯的哲学抱负。格劳秀斯在证明战争正当性方面比他之前的任何思想家的探究都要深入。由于视战争为对侵犯权利的一种许可反应,所以他大胆地试图将任何人拥有的每项权利囊括其中。格劳秀斯想知道人们可以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换句话说,他想知道人们什么时候可以为了这些权利而开战。[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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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作品之所以如此现代化,是因为它的一个创新在于,与其他新教思想家不同,他没有把自己的道德焦点局限在基督徒身上。他想揭示所有人的权利,不分种族、信仰或宗教——不仅仅是新教徒和天主教徒,而且包括犹太人、穆斯林、印度教教徒、佛教僧侣、野蛮人以及未开化的人——为了这个目标,他寄望于自然法(law of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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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格劳秀斯的说法,自然法则非常平等:它赋予每个人相同的基本权利。例如,他声称,所有人都有获得和出售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利是“普遍的”,“每个人因此为自己的需要而获得的任何东西,另一个人不能从他那里拿走,除非通过一种非正义的行为”。[98]这一立场的法理意义非常深刻。这意味着基督徒不仅被禁止从非基督徒那里获取财产,而且一旦基督徒这么做的话,非基督徒就有正义理由发动战争反对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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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对于合同和条约提出了同样的主张。他认为,所有人都能够创建具有约束力的合约,每一个国家都能够加入有效的条约。“没有什么比人们遵守彼此之间达成的协议更符合人类的善意了。”[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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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格劳秀斯看作勇敢地抨击偏见和种族主义的批评者,甚至是人权理念的早期倡导者,这很吸引人。毫无疑问,格劳秀斯今天的良好声誉至少部分归功于这些进步的篇章。但在被深深感动之前,我们应该承认这些开明的想法与其客户的商业利益是多么的一致。毕竟,如果异教徒能拥有财产,他们可能会向荷兰人出售。更重要且更隐蔽的是,如果异教徒可以签订有效的合同和条约,那么荷兰东印度公司就可以与印度群岛当地统治者谈判并达成独家贸易协议。[100]这些条约将是有效的,是强制性的,不仅针对本地人,也针对其他欧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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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格劳秀斯一直在谈论海洋自由和贸易权利,但他却帮助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东印度各国就垄断性贸易协议进行谈判,并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欧洲竞争对手提出法律要求。他的伪善并非没有被察觉。在与英格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谈判中,英国人在听到《海洋自由论》的作者否认他们的自由贸易权后,深感震惊。在一份表明其立场的文件中,格劳秀斯坚持荷兰东印度公司采取葡萄牙式垄断模式,他写道:“我们认为捍卫被压迫人民的利益是正直的表现。”一位英国代表在页边空白处潦草地写道:“违背他们的意愿。”[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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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权即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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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在1625年的论文《战争与和平法》中描绘的道德世界充满了权利:个人有权利,国家有权利,当地人民有权利,贸易公司有权利。但是,尽管是道德世界,这个世界并不和平。因为在格劳秀斯承认的权利中,就有发动战争来捍卫所有这些其他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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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早期为范·赫姆斯科克所写的辩护词依然被束之高阁,但他在撰写新论文时大量承袭原先的思想。就像早期的手稿一样,《战争与和平法》是对战争道德毫不掩饰的捍卫。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允许个人和国家使用武力以行使其权利。事实上,在法庭缺失的情况下,任何可由法庭执行的权利也可由战争来执行。“显而易见,战争产生的根源就像提起诉讼的原因一样多种多样。”[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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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撰写《战争与和平法》时,格劳秀斯明白,如果战争要发挥它作为权利执行者的作用,它必须以一种不会扰乱产权体系、避免给商人带来法律不确定性的方式来实现。而且他有解决问题的办法——修正他早期为范赫姆斯科克所作辩护词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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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也是激进的:如果贸易商永远无法确定谁是正义一方,那么法律就不应该要求他们弄清楚。换句话说,战争法应该允许贸易商以合法所有权的形式对商品和领土进行实际控制。战争中获取的战利品应该百分百地遵循这项法律。这将使贸易商在争端中保持中立,同时也积极参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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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妨把格劳秀斯的解决方案称为“强权即公理”原则。“强权即公理”原则声明,战争中胜利者创造合法权利。例如,应用到战利品案例中的话,该原则要求战争中一旦财产被另一方占有,所有权便让渡了。士兵成为战利品的合法所有者,并不是因为他们参加了正义战争,而是因为他们成功地从另一方那里拿走了财物。“强权即公理”原则也适用于征服。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从其他国家抢夺领土,它就获得被抢领土的主权以及统治其居民权。那些不参与战争的国家不需要知道争端的法律细节。他们可以任由战争发展,而自己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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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将“强权即公理”原则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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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战争的国王和民族希望人们相信,他们进行战争的理由是正义的,而那些拿起武器与之对抗的国家和民族的行为是不义的。既然各方都希望人们相信这一点,对那些想要维护和平的人来说,干预是不安全的,处于和平状态的人们除了接受战争结果是正当的之外,别无其他选择。[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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