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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试图将所有的战争法都浓缩进一篇论文中。[96]它涵盖了一系列惊人的主题——战争的定义、容许性和原因,国界划定,土地、河流和海洋的共同利用,制定条约的程序,安葬权和外交权,战利品分割,人质利用,征服权,战俘的适当待遇,禁止强奸、暗杀和在战斗中投毒,盟友的义务,中立者的责任,休战,和平条约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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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百科全书式著作体现了格劳秀斯的哲学抱负。格劳秀斯在证明战争正当性方面比他之前的任何思想家的探究都要深入。由于视战争为对侵犯权利的一种许可反应,所以他大胆地试图将任何人拥有的每项权利囊括其中。格劳秀斯想知道人们可以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换句话说,他想知道人们什么时候可以为了这些权利而开战。[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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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作品之所以如此现代化,是因为它的一个创新在于,与其他新教思想家不同,他没有把自己的道德焦点局限在基督徒身上。他想揭示所有人的权利,不分种族、信仰或宗教——不仅仅是新教徒和天主教徒,而且包括犹太人、穆斯林、印度教教徒、佛教僧侣、野蛮人以及未开化的人——为了这个目标,他寄望于自然法(law of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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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格劳秀斯的说法,自然法则非常平等:它赋予每个人相同的基本权利。例如,他声称,所有人都有获得和出售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利是“普遍的”,“每个人因此为自己的需要而获得的任何东西,另一个人不能从他那里拿走,除非通过一种非正义的行为”。[98]这一立场的法理意义非常深刻。这意味着基督徒不仅被禁止从非基督徒那里获取财产,而且一旦基督徒这么做的话,非基督徒就有正义理由发动战争反对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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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对于合同和条约提出了同样的主张。他认为,所有人都能够创建具有约束力的合约,每一个国家都能够加入有效的条约。“没有什么比人们遵守彼此之间达成的协议更符合人类的善意了。”[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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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格劳秀斯看作勇敢地抨击偏见和种族主义的批评者,甚至是人权理念的早期倡导者,这很吸引人。毫无疑问,格劳秀斯今天的良好声誉至少部分归功于这些进步的篇章。但在被深深感动之前,我们应该承认这些开明的想法与其客户的商业利益是多么的一致。毕竟,如果异教徒能拥有财产,他们可能会向荷兰人出售。更重要且更隐蔽的是,如果异教徒可以签订有效的合同和条约,那么荷兰东印度公司就可以与印度群岛当地统治者谈判并达成独家贸易协议。[100]这些条约将是有效的,是强制性的,不仅针对本地人,也针对其他欧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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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格劳秀斯一直在谈论海洋自由和贸易权利,但他却帮助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东印度各国就垄断性贸易协议进行谈判,并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欧洲竞争对手提出法律要求。他的伪善并非没有被察觉。在与英格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谈判中,英国人在听到《海洋自由论》的作者否认他们的自由贸易权后,深感震惊。在一份表明其立场的文件中,格劳秀斯坚持荷兰东印度公司采取葡萄牙式垄断模式,他写道:“我们认为捍卫被压迫人民的利益是正直的表现。”一位英国代表在页边空白处潦草地写道:“违背他们的意愿。”[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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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权即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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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在1625年的论文《战争与和平法》中描绘的道德世界充满了权利:个人有权利,国家有权利,当地人民有权利,贸易公司有权利。但是,尽管是道德世界,这个世界并不和平。因为在格劳秀斯承认的权利中,就有发动战争来捍卫所有这些其他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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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早期为范·赫姆斯科克所写的辩护词依然被束之高阁,但他在撰写新论文时大量承袭原先的思想。就像早期的手稿一样,《战争与和平法》是对战争道德毫不掩饰的捍卫。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允许个人和国家使用武力以行使其权利。事实上,在法庭缺失的情况下,任何可由法庭执行的权利也可由战争来执行。“显而易见,战争产生的根源就像提起诉讼的原因一样多种多样。”[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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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撰写《战争与和平法》时,格劳秀斯明白,如果战争要发挥它作为权利执行者的作用,它必须以一种不会扰乱产权体系、避免给商人带来法律不确定性的方式来实现。而且他有解决问题的办法——修正他早期为范赫姆斯科克所作辩护词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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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也是激进的:如果贸易商永远无法确定谁是正义一方,那么法律就不应该要求他们弄清楚。换句话说,战争法应该允许贸易商以合法所有权的形式对商品和领土进行实际控制。战争中获取的战利品应该百分百地遵循这项法律。这将使贸易商在争端中保持中立,同时也积极参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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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妨把格劳秀斯的解决方案称为“强权即公理”原则。“强权即公理”原则声明,战争中胜利者创造合法权利。例如,应用到战利品案例中的话,该原则要求战争中一旦财产被另一方占有,所有权便让渡了。士兵成为战利品的合法所有者,并不是因为他们参加了正义战争,而是因为他们成功地从另一方那里拿走了财物。“强权即公理”原则也适用于征服。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从其他国家抢夺领土,它就获得被抢领土的主权以及统治其居民权。那些不参与战争的国家不需要知道争端的法律细节。他们可以任由战争发展,而自己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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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将“强权即公理”原则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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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战争的国王和民族希望人们相信,他们进行战争的理由是正义的,而那些拿起武器与之对抗的国家和民族的行为是不义的。既然各方都希望人们相信这一点,对那些想要维护和平的人来说,干预是不安全的,处于和平状态的人们除了接受战争结果是正当的之外,别无其他选择。[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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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因为每个交战方都声称己方拥有正义理由,所以非交战方就只能“接受结果是正当的”,除此没有其他选择。“强权即公理”原则将允许他们简单地把胜利者当作合法的权利拥有者。“根据万国法,不仅仅是那些为了正义理由而发动战争的人,而且在一场公战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毫无限制和制约地成为他从敌人那里获得的东西的所有者,”格劳秀斯宣称,“这类财物的拥有者,以及那些从他那里获得这些财物所有权的人,其财产将受所有国家保护。”[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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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强权视作公理不仅对贸易公司有利,也可以防止地方冲突升级为全球战争,因为交战方无权发动新的战争以补偿在以往战争中失去的权益。“战争中攫取的无论是奴隶还是物品都不会随着和平的到来而恢复其所有权,”格劳秀斯写道,“否定这个原则的话,实际上战争会迅速激发出新的战争。”[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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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的特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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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并不是第一个提出“强权即公理”的人。早在两个世纪前,意大利律师拉斐尔·福尔戈修斯(Ralphael Fulgosius)就提出了这个主张。福尔戈修斯困惑地观察到罗马的战利品法律和奴隶法律并没有区分正义与非正义战争。[106]“怎么会这样,”福尔戈修斯问道,“一个发动非正义战争的人获得了通过非正义行为所获取的东西的所有权?”福尔戈修斯回答说:“因为不确定哪一方正当地发动了战争,并且因为在当事方之上没有一个共同的可以用民法对之加以确定的法官,于是各国以最大理性决定由战争判断。”[107]1582年,在佛兰德出生的西班牙军队军法署署长巴尔萨泽·阿亚拉(Balthazar Ayala)同意福尔戈修斯的观点,并在其论文《战争的权利和义务与军事战略》(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War and Military Strategy)中接受了强权即公理原则,虽然他没做解释。[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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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意义上,世界也接受了强权即公理原则。在战争中,士兵们尽可能地缴获财物。战斗结束后,胜利者迅速打扫战场,寻找贵重物品。他们剥下阵亡者的外套、鞋子、火枪、剑、珠宝,以及金钱。正如维克多·雨果(Victor Hugo)后来说的,“战斗后的黎明总是从赤裸的尸体上升起”。[109]例如,英语单词“robe”(长袍)就由“rob”(掠夺)派生出来,衣物只是从战场上掠劫的普通物品。[110]缴获“战利品”是士兵们从战争中获益的正常方式。事实上,军队容忍了这种令人不快的行为,因为这样帮助他们节省了一大笔需要付给士兵的报酬。[111]反过来,战争中获胜的国家攫取领土作为征服的报酬。准确地说,正义战争理论家们坚持非正义一方不拥有获取战利品和征服的道德权利。然而,从实际角度来看,这些告诫不起什么作用。战利品和征服作为理所当然的事得到了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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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范·赫姆斯科克所写的辩护词中,格劳秀斯引用了福尔戈修斯和阿亚拉的观点,但仅仅是为了反驳他们的观点。[112]他拒绝战争法给予交战双方同样的权利。但格劳秀斯向现实做了让步:那些以善意行事并相信他们的事业有合理理由的士兵能够保留他们从战场上获取的财物,即使后来发现他们原先错了。但是,如果他们一方显然是非正义的,强权就不是公理,并且获胜者就不能合法地保留或出售他们在战场上捕获的东西。正如格劳秀斯所写的那样,奖励非正义行为“缺乏任何理性基础”,并会“鼓励人们从事不道德行为”。[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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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格劳秀斯写作《战争与和平法》时,他改变了观点,显然是因为他意识到奖励非正义行为具有理性基础。毕竟,将强权视作公理可以保护商人免受战争所导致的法律混乱的影响。[114]格劳秀斯也承认,世界依照强权即公理原则在运行。他解释说,该原则“得到各国的同意”,恰恰是因为它是合乎理性的。[115]可以肯定的是,在他的战争理论中增加这一原则造成了不良后果。毕竟,格劳秀斯遵循正义战争的传统,以恢复或保护正义。这种传统限制征服战争、捕获和掠夺战利品。只有受害者及其盟友被允许诉诸武力。然而,他现在赋予每个人以合法权利来保留他们夺取的财产,甚至包括从受害者那里掠夺领土和财产的不法行为者。由于认识到这种反常,他将这些后果称为战争的“特殊法律后果”(peculiares effec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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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试图通过将这些特殊权利仅赋予某些战争来限制其被滥用的可能性,他称这些战争为“正式战争”(formal war)。[116]正式战争是国家对国家的冲突,这些战争以正式宣战开始,如西班牙王位继承战(War of the Spanish Succession)、七年战争(Seven Years War)、普法战争(Franco-Prussian War)、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the First and Second World Wars)等。正式战争中,强权即公理。所有其他冲突,如范·赫姆斯科克袭击“圣卡塔琳娜号”,都是非正式战争,在这些情势下,强权并非必然是公理。按照这个修订的理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合法诉求仅依赖这一事实,即范·赫姆斯科克是在公海上捕获了“圣卡塔琳娜号”上的货物,且其捕获行动受到捕获法庭的保护。如果该事件在陆地上发生,荷兰东印度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将所获的庞大财富归还给葡萄牙。事实上,除非他有一项正义理由,否则范·赫姆斯科克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就像海盗一样,对“圣卡塔琳娜号”没有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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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新理论有利于主权国家及其特许贸易公司可能并非巧合。范·赫姆斯科克在直布罗陀取得胜利以及随后与西班牙停战后,欧洲各国开始承认荷兰共和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格劳秀斯可能期望,自己著作中的亲荷兰倾向会有助于他返回家乡并劝说政敌们原谅他。实际上,1631年,时值其专著第二版出版,他已经悄悄地回去待了几个月。他想试试。格劳秀斯发现,他仍然不受欢迎,也许永远不受欢迎。在荷兰的黄金时代,在伦勃朗(Rembrandt)、维米尔(Vermeer)、惠更斯(Huygens)和笛卡尔(Descartes)等人大放异彩的辉煌时期,荷兰共和国著名的神童再次背井离乡,逃离了祖国。1645年,他在东波美拉尼亚(Eastern Pomerania)临近海岸的一次沉船事件中受伤后去世——他是一个心碎肠断又踽踽独行的流浪者。[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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