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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译为”欧洲协调”。——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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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理论与历史(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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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获胜了的盟国领导人乔治·克列孟梭、伍德罗·威尔逊以及劳合·乔治在签署《凡尔赛条约》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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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理论与历史(第九版) 第四章 集体安全制度的失败和第二次世界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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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安全制度的兴与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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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引起了社会的大分裂,并且使得人们对冷酷无情的杀戮行为(表4.1)极其反感。人们普遍认为,均势政治导致了这场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是一位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均势是不道德的,因为它违背了民主与民族自决的原则。在威尔逊看来:“均势现在已经成为永远令人憎恨的游戏。在这场战争爆发之前,它是一种古老而邪恶的主导秩序。我们今后再也不需要均势这个东西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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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1914 - 1918年战争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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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逊的看法不无道理,因为民主或和平不是均势政策优先考虑的对象。我们知道,均势是维持主权国家体系的一个途径。国家努力阻止任何一个国家在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均势是维护国家独立所必需的,但是它允许使用武力或者违背了自决原则。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毁灭性、混乱性和残酷性,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到,通过战争来维持均势是一种再也不能令人容忍的行为。然而,如果均势体系是不合适的,那么我们用什么来取而代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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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逊承认主权国家是不可能被废除的,但是他认为,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一样,可以用法律和制度来限制武力的使用。自由主义的药方是建立起类似于国内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国际制度,使得民主程序也可以应用于国际层次上。当时的一些自由主义者宣称,第一次世界大战可以使得民主在世界上长治久安,而反过来民主可以让世界更为和平。1918年1月,威尔逊宣布了14点美国参战的理由,其中的第14点最为重要。它主张”为了大小国家都能相互保证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必须成立一个基于特别盟约基础上的普遍的民族[nations,他这里指的是国家]联盟”。实际上,威尔逊想把基于均势政治的国际体系改变成基于集体安全原则的国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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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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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威尔逊被批评家们称为乌托邦主义者,但他自己还是坚信,使国际安全建立在国际组织的基础上,可以是处理世界政治的有效方法。他很清楚,仅靠纸上协议和条约是不够的,需要用组织和规则来实施协定。这就是为什么威尔逊如此钟情于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思想的原因。道义力量是很重要的,但它需要以军事力量为后盾。安全必须是集体的责任。假如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团结在一起,那么力量的天平就会倒向善的一方。国际安全能成为集体的责任,爱好和平的国家可以组成反对侵略的同盟。和平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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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建立起这样一个新的集体安全体系呢?首先,应当宣布侵略和进攻性战争为非法的行为。其次,爱好和平的国家必须结成同盟,对侵略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如果大家都许诺支持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受害者,那么爱好和平的力量就将占上风。最后,假如威慑失败和出现侵略行为,所有国家都要同意惩罚发动侵略的国家。集体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原则和均势政策有相似之处,即国家都努力通过缔结强大的同盟来遏制侵略行为,一旦威慑失败,它们都愿意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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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集体安全和均势的方法有三个重要的区别。第一,在集体安全体系中,人们的关注点是国家的侵略政策而非国家的能力。而均势政策则不同,一些国家通过缔结同盟来反对任何一个变得过于强大的国家。也就是说,人们的关注点是国家的能力。第二,在集体安全体系中,同盟不是预先建立起来的,因为不能预先确定哪些国家是侵略者。但是,一旦发生侵略行为,就是所有国家反对一个国家。而在均势体系中,同盟是预先建立起来的。第三,集体安全体系具有全球性和普世性,因为没有中立者或者免费搭车者。如果太多的国家采取中立的态度,那么善的联盟可能就会显得很弱小,从而削弱联盟威慑或惩罚侵略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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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安全思想体现在《国际联盟盟约》上,而《国际联盟盟约》是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一系列条约之一。在这里有必要特别提及《国际联盟盟约》中的几个条款。《国际联盟盟约》第10条规定,参加国承诺保护任何一个遭受侵略的成员国。第11条规定,任何一个战争或者战争威胁行为都和所有的国家有关系。第12条和第15条规定,成员国同意将争端移交仲裁,而且在仲裁失败后的3个月内不诉诸战争。第16条至关重要,它规定任何违背国际联盟程序的战争都将被看作敌视所有国际联盟成员国的战争。发动战争的国家将立即遭受经济制裁,国际联盟行政院可以进一步建议采取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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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条款听起来直截了当,但是它有含糊不清的地方。国际联盟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国同意,才能实施集体安全措施。这样一来,每个国家都具有否决权。国家在签署盟约的时候许诺遵守第16条,但是实际上各国自己可以决定采取何种制裁措施以及如何实施制裁,它们不受一个更高权威的制约。因此,国际联盟不是建立世界政府的一个步骤,只有存在着世界政府才能使得在国家之上具有一个更高的、对国家有约束力的权威。所以,国际联盟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无政府国家体系的终结,它只是国家集体惩罚体系中不守规矩的行为体的一种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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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安全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即主权(sovereignty)与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主权的定义很简单,即国家在指定领土内享有最高的管辖权。国家道义主义者宣称,而且国际联盟也承认,国家主权是绝对的和不容侵犯的,一国政府在其边界之内享有绝对的权威。只有在国家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其权威才可以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一国政府签署一项条约,允许另外一国的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某些影响,属于自愿地接受限制,而不算侵犯主权。因此,签署《国际联盟盟约》的国家就自动把某些主权转让给了所参加的国际组织,以换取集体安全和国际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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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尔逊的理解以及《国际联盟盟约》的阐述,国际法的地位优先于国内法以及特定情势中的主权。甚至自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国际法的一个中心思想就是,国家在违背国际法的情势中不享有主权,而且应当受到惩罚。如同警察与国内法相互联系一样,集体安全与国际法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国际法被国家遵守的程度远不及国内法。许多国家拒绝接受国际法的约束,认为遵守国际法应该是自愿的行为,而非强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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