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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080 国际法在很多重要的方面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立法机关和惯例的产物,有时被称为”习惯法”(common law)。国内法包括法律执行、由个人提出裁决请求(你可以自己去法庭和提出诉讼)和立法机构按程序修改法律等规定。国际公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同国内法相类似,因为它也是由条约和惯例所构成的,条约是国家间的协定,惯例是国家普遍接受的行为习惯。但是,国际法在执行和裁决方面,和国内法区别很大。在执行方面,没有一个国际行政机构来确保一个国家服从法院的决定。国际政治是一个自助的体系,国际法有时是由大国来执行的。比如,在海洋法方面,曾经形成了一个惯例,即国家拥有3海里的海洋管辖权。乌拉圭在19世纪提出要扩大领海的范围,以保护其沿海捕鱼业,而当时的海上强国英国则把炮舰开到离乌拉圭沿岸3海里的海域,以此做出反应。在20世纪80年代,当利比亚企图把锡德拉湾当作本国领海的时候,美国这个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海权国家把第六舰队派遣到该海域。你或许会问:“如果英国或美国违反了国际法,那么由谁来执行制裁英国或美国的法律呢?“答案在于,在自助的体系中执行国际法只是一种单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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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082 在国际法中,是由国家而不是个人提出裁决请求(但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法院是一个例外情况)。也就是说,并不是由世界上几十亿人口中的某个人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惟独国家才享有提出裁决请求的权利。不仅如此,除非国家自己不愿意处理某个国际争端,或者认为自己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否则它是不会把该争端移交给国际法院的。所以,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比较少。国际法院在20世纪90年代设立了特别法庭,审判波斯尼亚及卢旺达冲突的战争罪犯,而且一大批国家在2002年同意建立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那些国家政府无法审判的、犯有战争罪行和种族灭绝罪行的人。但是一些重要国家,其中包括美国和中国,拒绝签署这个条约,因为它们认为该条约侵害了本国主权。此外,即使国家同意遵循一个共同的原则,它们还面临着一个如何解释习惯规则的难题。让我们以征用原则为例来加以说明。国家普遍接受的一个规则是,国家可以对其领土上的一家外国公司实施国有化,但必须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补偿。然而,到底由谁来确定什么样的补偿是合理的呢?许多不发达国家认为少量的补偿就足够了,而富国则通常要求较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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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084 最后,即使是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也有很多模棱两可的地方。而且,它们不具有约束力。只有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规定所做出的决定,才是每个成员国在法律上必须接受的。《联合国宪章》第7章是关于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以及侵略行为的规定。如果安理会(而不是联合国大会)认定存在一个侵略或对和平构成威胁的行为,并且要求对此行为进行制裁,那么成员国必须采取制裁措施。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和美国在2001年遭受跨国恐怖袭击之后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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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086 新法规的产生过程有时是这样的:先由大型的政府间国际会议讨论和起草条约,然后各国政府签署这个条约。这类会议通常规模庞大,而且效率不高。比如20世纪70年代的海洋法会议,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旨在制定有关12海里领海、200海里渔业专属经济区以及洋底矿藏属于人类共有遗产等规则。其中的麻烦在于,有的国家只同意条约文本的部分内容,这就使得相关的国际法规不甚明确。尽管如此,在1995年,美国为了抵制中国可能对南沙群岛一带海域提出主权要求,还是求助于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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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088 国际法基本上反映了国际政治的分散性质(fragmented nature)。国际政治中的共同体观念是很弱的,这就意味着国家不太愿意出于履行义务或者服从权威的考虑,而遵守规则或者约束自己。由于世界上缺少一个拥有合法使用武力垄断权的全球性行政机构,主权国家处于以自助、武力和生存为特征的环境之中。当生存问题出现以后,法律通常是第二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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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090 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理论与历史(第九版) [:1702923652]
1702926091 可预见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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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093 然而,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是国际政治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们可以影响国家的行为方式。国家由于如下两个原因需要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可预见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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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095 国家如同个人,总是被卷入相互间的冲突之中。国际间的交往,不管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极其广泛的,它包括贸易、旅游、外交使团以及人员跨国接触等。随着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发生摩擦的机会也就增多。在摩擦出现后,国际法可以让政府避免冲突升级。比如,如果一位美国游客因贩运毒品而在墨西哥被捕,或者一艘英国船只与一艘挪威船只在北海相撞,或者一家日本公司指责一家印度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有关国家政府可能不想让这些涉及个人的争端影响国家间关系的其他方面,如果按照国际法和普遍接受的原则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就可以使得这些问题非政治化和具有可预见性。可预见性有助于增进交往,并且有序地处理因交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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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097 合法性是国家需要国际法的第二个原因。政治不仅仅是争夺物质权力的斗争,它也是争取合法性的较量。权力与合法性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的。人既不是完全按道德原则行事,也不完全是自私自利的。有关对与错的信念是人们行为的动力,这是一个政治事实,因此合法性也就是权力的一个源泉。如果一国的行为被认为缺少合法性,那么该国就要为其政策付出更高的代价。国家希望借助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来证明自己的政策具有合法性,并且指责别国的政策缺乏合法性,这会影响到它们的行为及其后果。合法性也会增强一国的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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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099 国际法在重大的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国家没有什么约束力,但是它往往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法律是权力斗争的组成部分。也许怀疑论者会说,这些只是律师们玩的游戏而已。但是,法律并非毫无作用,因为政府总是很重视援引法律依据,或者认真地考虑国际组织的决议。这就好像一句格言所说的:“如果用邪恶的方式来表明自己是善良的,那么善良肯定要因此付出代价。“简单地说,政府的行为可能被自己提出的法律借口所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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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01 以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决议为例。该决议是在1967年中东战争结束后通过的,它呼吁有关国家恢复战前的边界。在此后几年里,它使得以色列对它在战争中夺取的领土之占领缺乏合法性,从而迫使以色列在联合国处于被动地位。阿拉伯国家虽然在战争中遭受失败,但是仍然能够对以色列施加压力。1976年,阿拉伯国家联盟极力促使联合国开除以色列,美国花费了很多政治资本来劝说阿拉伯国家,防止联合国大会通过开除以色列的决议。这个事例再次说明,国际组织中的合法性象征是权力斗争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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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03 一个国家在面临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时,会使用武力这个最有效的权力形式。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对使用武力的事态只能起到很有限的作用。用国际法来处理毒品走私、海上船只相撞或者侵害专利权等是一回事,遵守国际法而使国家面临生存威胁则是另外一回事。这就是20世纪30年代集体安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但是《联合国宪章》再次建立起了一种有所改进的集体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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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05 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理论与历史(第九版) [:1702923653]
1702926106 联合国:集体安全与维持和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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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08 在经典的均势体系中,战争是合法的,武力也是被允许使用的,而且它被认为有助于确保体系的稳定。在19世纪,随着技术革新导致战争更具破坏力以及民主与和平运动的兴起,有关国家采取了一些把国家组织起来以防止战争的措施。1899年,26个国家在海牙召开了和平会议。1907年,44个国家参加了第二次海牙会议。海牙会议所采取的是法律手段,与会者极力说服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签署一项仲裁条约,以便通过仲裁而非使用武力来处理争端。他们也试图制定战争法规,以便在仲裁失败的情况下约束战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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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10 正如本书前面所提到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有关国家创建起了国际联盟,试图通过国家的联合来阻止侵略行为和惩罚侵略者。在威尔逊及其思想的同路人看来,第一次世界大战基本上是一场由均势所导致的偶然的和不必要的战争,为了集体安全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同盟可以防止发生这样的战争。如果说建立国际联盟的目的,在于防止再次爆发如同第一次世界大战那样的战争,那么1943—1945年间建立联合国的努力,则旨在防止再次爆发如同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样的战争。1945年,49个国家的代表聚集在旧金山,签署了一个宪章,它包含了一些创新的内容,以克服国际联盟的弱点。除了国家出于自卫或者集体安全的需要而使用武力外,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的举动被宣布为非法的行为。这样的集体安全制度和19世纪均势体系的区别在于,任何一个签署《联合国宪章》的国家以武力发动进攻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但是有三个例外情况,即国家出于自卫、集体自卫、集体安全的目的,才可以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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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12 联合国的设计师们也设立了一个安全理事会,它由5个常任理事国以及一些有任期的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安理会可以被看作是19世纪的均势思想和联合国集体安全框架相结合的产物。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安理会可以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如果5个大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它们都具有否决权,否决权就好比一座房子里的照明系统中的保险盒。联合国创立者们认为,与其让一场针对一个或两个大国的战火烧掉房子,不如使用否决权让所有的灯都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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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14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在冷战期间,只有在朝鲜战争中发挥过作用。这是由于当时苏联代表为了抗议台湾的国民党政府(而不是北京的共产党政府)占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而缺席安理会会议。在冷战时期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大国未能就什么是合法地使用武力的行为这个问题达成共识。它们在界定侵略的定义时,也遇到了很大的难题。比如,如何判断挑起战争的是先进行秘密渗透的国家呢,还是其军队首先跨越边界的国家?在1956年的时候,以色列深受由埃及支持的游击队秘密越界攻击之苦,但是以色列的常规部队首先越过边界。对于谁是侵略者这个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看法,这取决于一个国家究竟是站在冷战的哪一方。在联合国创建后的最初20年里,联合国的有关委员会试图给侵略下一个定义。它在列出一个侵略行为的清单之后,又加了一个但书,指出安理会也可以确定其他行为属于侵略行为。即便动用了军队,安理会也可能说没有发生侵略行为。就联合国来说,只有安理会可以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侵略行为。一切都取决于在安理会内部能否达成共识,而这在冷战时期是很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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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20 图6.1苏伊士运河危机与维持和平行动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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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22 集体安全制度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它促使了联合国预防外交思想以及维和部队的产生。联合国不再关注集体安全的基本思想,即确定和惩罚侵略者,而是把来自独立国家的军队聚集起来,并部署在交战双方的中间地带。这种模式形成于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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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24 1956年7月,埃及总统贾迈尔·纳赛尔(Gamal Nasser)宣布将苏伊士运河收归国有(见图6.1)。英国首相安东尼·艾登爵士认为埃及的行为对英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他把纳赛尔比作新时期的希特勒,并且把该事件与20世纪30年代的情形相类比。他对纳赛尔接受苏联武器的事实感到担忧。英国与法国、以色列一道制订了一项秘密计划,即以色列入侵埃及(该国一直派游击队跨越以色列边界),英法两国进行”干预”以恢复和平,并占领苏伊士运河。联合国安理会辩论是否通过一项呼吁停火的决议,英国和法国利用否决权来阻止安理会通过停火决议,它们希望干涉继续进行,直至除掉纳赛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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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26 联合国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Dag Hammarskjold)和加拿大外长莱斯特·皮尔逊(Lester Pearson)一道,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用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把以色列人和埃及人隔离开。联合国大会(大国在此没有否决权)一致通过决议,授权向西奈地区派遣一支联合国部队。美国没有支持其欧洲盟友,因为它担心英法的干涉行动会刺激阿拉伯民族主义者,从而为苏联介入中东创造更多的机会。11月15日,第一批联合国紧急部队(UNEF)到达西奈,把以色列和埃及的军队隔离开,接着在12月,联合国开始清理苏伊士运河的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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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128 联合国紧急部队成为后来数十次”蓝盔”维和行动的模式,而且联合国在1992年设立了维和行动部(Department of Peacekeeping Operations,DPKO)来负责监督维和行动。目前在四大洲共有14个联合国维和行动。来自114个国家的将近10万人参加维和行动。迄今为止,总共有64次维和行动,预算总额差不多是700亿美元。维和是联合国具有创造性作用的一个典范,这是联合国创始人绝对没有想到的。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集体安全行动仅有2次(1950年在朝鲜,1991年在伊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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