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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勒夫、温特、卡赞斯坦、考斯洛斯基、克拉托奇韦尔等,但主要的代表是尼古拉斯·奥勒夫和亚历山大·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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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勒夫是佛罗里达国际大学的政治学教授。据称,“建构主义”这一词就是他1989年首先提出来的,他领头的课题小组对建构主义进行了十余年的研究,1998年出版了《建构世界的国际关系》,作者除了奥勒夫本人之外,还有课题小组的其他两位成员:从事马克思主义与国际关系研究的迈阿密大学教授文杜卡·库巴可瓦和佛罗里达国际大学的国际关系学教授保罗·科沃特。该书是迄今为止所看到的关于建构主义的最系统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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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当冷战正走向结束时,奥勒夫敏锐地观察到,冷战后国际关系的新变化已经出现,冷战时代国际关系的主导理论未能科学地预测这些变化。建构主义的历史使命就是指出主导理论的局限和缺陷,提出重新描述世界的新方法和新思路。奥勒夫认为,原有的理论把人民排斥在外,建构主义置人民和他们的活动于最重要的地位;建构主义始于人的社会活动,然后再提升到复杂的社会关系、结构与制度、思想与实践。传统的主导理论强调物质结构决定社会行为,而建构主义则重视社会活动及其思想与文化的作用,强调社会和世界是人们通过实践构建起来的。奥勒夫指出,建构主义是对“两新”(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建设性回应,是“第三次论战中的第三种思路”(95)。其目的是“提出一种新的社会理论框架”,为人们提供一个观察国际关系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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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勒夫以下的一段深入浅出的自述可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建构主义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建构主义是研究社会关系的一个新方法,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人是社会人,没有社会关系就不成为‘人’,或者说,社会关系使人们成为像我们现在的人类。人民建立社会,社会孕育人民,这是连绵不断的双向过程。在人民与社会之间,加入一个成分,即规则(rule),规则将人民与社会联系起来……实践产生规则,改变规则或取消规则,一切取决实践。参与社会活动的人,如代表别的人,就成了代理者(agent)。代理者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是集体的人,也是一种社会条件。规则造就代理者,代理者创造规则;规则形成机构,机构组成社会……这里,规则给予代理者各种选择,代理者在社会中活动,以理性的举止去实现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的目标。于是,规则和实践带来稳定的社会关系,稳定的规则和机构导致稳定的社会结构。”(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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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奥勒夫提出“建构主义”后,作为批判理论的一个分支,它迅速传播开来,“像森林之火蔓延四处”,“开拓了研究冷战后新现象、新问题的一个广阔的理论领域”。奥勒夫等人声誉鹊起,他主持的“迈阿密国际关系小组”(Miami IR Group)被学术界称之为“奥勒夫建构主义学派”。他们所作的长期努力,使国际关系理论“日趋完善”,“不像只有单翼的飞机无法起飞,现在有了双翼,可以飞起来了。”(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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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特1958年生在德国的梅茵兹市,1982年在麦卡勒斯特学院读完政治学硕士课程,后在明尼苏达大学取得国际关系博士学位,他的博士学位论文是“国家体系与全球军事化问题”,曾获好评。1989年起任教于耶鲁大学政治学系。温特属于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后起之秀。笔者访美期间与老一辈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如霍夫曼、杰维斯、华尔兹等交谈时,他们都提及温特和他的建构主义理论,尽管温特对他们的批评有所保留,但他们仍赞赏温特“后生可畏,敢想敢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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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特的国际关系理论学术活动大致可分成两个时期。早期的温特从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和沃伦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吸取了有用的营养,在其影响下,他提出基于现实主义的“结构化理论”。1987年,他发表了两篇颇受重视的论文:“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行为体:结构问题”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代理者——结构问题”。他指出,当前的国际关系理论需要一种新的科学现实主义方法,把结构与社会、结构与“代理者”结合起来。社会由社会关系组成,这种关系形成人类互相关系的特有结构(98)。这恐怕是温特的建构主义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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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的温特显示出理论上的成熟,他提出基于社会互动关系的“建构主义”。重点从“结构化”转为社会互动,从科学现实主义转为社会建构主义;主张以社会联系的发展代替无政府状态,以建构主义的认同代替物质主义的认同。通过社会建构过程,推动“认同与利益”的结合(99)。1992年温特的代表性论文《无政府状态是由国家造成: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发表,在学术界引起不小的震动。1997年他的又一篇力作《国际政治中的认同和结构变化:国际关系理论中文化和认同的回归》问世,更是产生了持续的影响。此时的温特已成为一位“真正意义上的建构主义者”,对“两新”理论提出了全面的批评,如过于“物质主义”和“理性主义”,未能解释社会和国家的变化,忽视认同和利益形成的互动过程等。1999年,温特出版题为《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专著。一些西方评论家认为,它可能是20世纪国际关系理论界最后一部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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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贡献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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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以独特的角度显示第三次论战的性质是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之争。他认为,基于理性主义的“两新”理论注重“过程和结构”,而基于反思主义的批判理论注重“认同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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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较其他学者更明确地阐明了建构主义的要旨:第一,国家是体系的主要行为者,无政府状态是国家造成的;第二,国家体系的基本结构是社会的,而不是物质的,如何在无政府条件下“社会地构建”自助体系和权力政治是对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挑战;第三,社会关系构建认同和利益,而实现认同和利益结合的途径主要有三种:通过主权实体的演变;通过渐进式的合作;通过国际努力变“利己的认同”为“集体的认同”(100)。第一点与“两新”的观点一致;第二点区别于新现实主义;第三点有异于新自由主义的体系论和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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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新”主流理论忽视了国际关系中的文化、认同和利益问题,温特所主张的批判的、反映主义的建构主义理论则把文化、认同和利益因素及其结合带回国际关系研究,并建议在华尔兹结构现实主义的三概念(构成原则、体系功能和实力分配)基础上,增加第四概念,即认同和利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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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赛夫·拉比德说得好,温特的建构主义仍摆脱不了“理想的成分”,他据此称温特的理论为“结构理想主义”,温特从社会学、哲学等领域寻求理论工具,登上“文化之船”,以建构主义为双桨,驶向真理之彼岸(101)。但由于建构主义缺乏历史观和体系感,这一开拓性航程决不轻松,也不会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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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 第七节 英国、北欧的国际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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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回顾20世纪令人耳熟能详的国际关系理论,发现绝大多数出自美国学者之手。西方国际关系学者,包括美国学者,都承认美国国际关系学界主宰着国际关系理论的热点和走向。然而,“美国中心观”的看法,本身就很可能代表着一种遮蔽事实真相的主流意识形态,接受它的人往往看不到处于边缘地位的国际关系理论的价值和作用。其实,如果人们能够稍微对历史上公认为举足轻重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进行一番不偏不倚的考察,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内部,美国的支配地位也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某种意义上更不是绝对的。英国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就占据突出地位,北欧作为一个分支,近年来也异军突起,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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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国际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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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起,英国的国际关系理论不断呈现深入发展的势头。除了著名的国际社会学派外,英国学者在国际关系学分支领域的开拓、学科历史的评价与反思等许多方面都取得显著的成果。其中,最著名的学者之一当属1998年刚刚去世的英国国际政治经济学家苏珊·斯特兰奇教授。在70年代,她竭尽全力呼吁建立国际政治经济学这一全新的研究领域。由于她在这一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她在90年代初当选为美国国际关系研究协会的主席。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初以来,许多英国学者活跃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声望。斯蒂夫·史密斯努力总结国际关系的学科发展状况,并提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两种基本思路——理解和解释;默温·弗罗斯特深入挖掘了国际关系中的伦理学;弗雷德·哈勒代阐述了国际关系的国家-社会理论;贾斯丁·罗森伯格系统地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批判了现实主义;查尔斯·雷诺兹对国际关系研究的理论探讨方式作了严谨的剖析;罗杰·斯皮格尔则以全新的逻辑思维对国际关系理论各流派作了条分缕析(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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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相比,英国的国际关系理论有一个基本的特色,那就是重视从传统的历史、法律、哲学的角度研究国际关系。这种特色来自两方面根源。其一,英国的历史和思想传统比美国要悠久得多,再加上英国人倾向保守的国民性,所以英国人不像美国学者那样乐于接受科学行为主义等新的研究思路。其二,英国的学术体制不看重学者的出版成绩,因此,英国学者可以放心地偏重哲学反思型的慢工细活,不必费尽心思地在研究技巧的花样翻新上,而在能够多出成果的科学实证研究领域进行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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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际社会学派,又称英国学派,是二战后在英国逐渐衍生发展起来的一支独具特色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它的生长历程基本不受美国国际关系学界的影响。之所以称其为英国学派,是因为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大多在英国的国际关系院系接受教育或担任教学研究职位。之所以称其为国际社会学派,是因为该学派的中心概念是“国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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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是E·H·卡尔、查尔斯·曼宁、马丁·怀特、赫德利·布尔,布尔的《无政府的社会》被一致认为是英国学派的最杰出的代表作;近期的代表人物有迈克尔·霍华特、亚当·沃特森、伊万·卢阿德、约翰·文森特、盖里特·冈和詹姆斯·梅奥尔等人。80年代以来有影响的代表作包括:布尔和沃特森主编的《国际社会的扩展》(1984)、盖里特·冈的《国际社会中“文明”的标准》(1984)、文森特的《人权与国际关系》(1986)、卢阿德的《国际社会》(1990)、梅奥尔的《民族主义与国际社会》(1990)、沃特森的《国际社会的演进》(1992)以及怀特的《国际理论:三种传统》(1992)。值得指出的是,英国学派并不是一个观点划一、学术风格相同的学者群体;相反,几乎没有哪两个学者在具体研究课题和理论观点上彼此完全一致。但是,他们毕竟拥有一些共同的或相近的研究思路和基本概念:接受“国际社会”的概念和思想,在研究方法上承袭传统的历史、法律、哲学反思法,在世界观上截然区别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研究对象上注重国际关系的秩序问题,在价值取向上赞同国家中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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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派虽然队伍庞大、著述丰厚、思想深邃,但由于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关系主流思想流派的压抑,一直没有赢得与其理论地位相称的国际影响力。直到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派才逐渐声誉鹊起,为国际关系学界所瞩目。美国学者斯坦利·霍夫曼对英国学派的多舛命运深有感触。他在1995年亲自为布尔的代表作《无政府的社会》第二版作序,并感叹道:“《无政府的社会》现在已被广泛地奉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一部经典……我们应当自问,为何如此重要的著作,在其1977年初版之时竟未能得到认可,尤其是在美国……答案是:它的英国特色与美国的方法论不相符。它对社会(尽管是无政府的)的强调无论对于以汉斯·摩根索为代表的、用权力追逐和国家竞争的眼光研究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者,还是对于追随肯尼思·华尔兹的、着重探讨国际体系的权力分配如何影响不可避免的国家间角逐的新现实主义者,都显得有些怪异。”(103)正如霍夫曼所说,目前英国学派的思想已得到英国以外的世界其他地区学者的重视。其主要代表著作纷纷再版,有关国际社会理论的评论文章也不断见诸书刊杂志。中国学者对英国学派的评介工作虽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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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明确提出“国际社会”概念的是曼宁。曼宁反对把“国际无政府状态”理解为“无秩序”、“混乱”。曼宁认为,在国际上也存在一个社会,就是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不同的是,国际社会的存在并没有以一个中央政府和强制执行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曼宁指出,国际社会不是一种经验的存在物,而是一种观念的实体。各国的官员、商人、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国际交往时都自然而然地接受“国际社会”的观念。这就足以证明国际社会的存在。曼宁不断强调,国际社会的特性不能从与国内社会的对照中推导出来,国际社会虽不像国内社会拥有中央政府,但国际社会也是有秩序的。对国际法也不能从与国内法的对比中得到理解,因为它根本不是从国内法发展而来的,这就如同乒乓球不是网球的初级形式一样。国际法的本质只能从它的社会基础——国际社会中得到把握,而国际社会的成员不是国内社会中的个人,而是国家。(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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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特笔下使用的是“国家的体系”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怀特的“体系”观与美国主流的“体系”论截然不同。怀特认为,美国的国际体系论是机械互动论,属于纯粹的物质层次而忽略了文化的因素。怀特的“国家的体系”观则强调,国家之间有可能因共同的文化纽带而彼此承认,并认同于它们所组成的整体。这样一个拥有共同文化的体系就不再是美国意义上的机械互动体系了,而是“国家的体系”。这里,怀特再一次用“国家的体系”阐明了“国际社会”的思想——国际社会不同于国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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