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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变革理论取向赞同生态进化关于“社会代价与得益”和“集体利益”的观点,但两者的差异也十分明显。一是生态进化理论取向强调“人类困境”、“生存代价”,而生态变革则强调“世界体系”,主张用变革的方法解决世界体系存在的问题;二是生态进化基本上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而生态变革则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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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等主义理论取向。该取向最重要的价值标准是平等,即财富、权力、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的平等。它认为,国际社会的问题应依靠“新的伦理道德”来解决。当然,生态进化的手段也不完全无用,但是,重要的还是应发挥道义的力量。是政治,而不是生物、遗传或经济,被赋予实施伦理道义的权力,国际机制的政治任务是破坏或替代现存的不平等体系。因此,平等主义理论取向标志着国际机制走向更高水准的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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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义理论取向对现存国际体系持批评态度。它特别指出,目前富国正在把它们之间的矛盾转移到穷国,从北到南,南方国家不愿受到新的剥削和奴役,南北矛盾趋于激化。因此,平等主义主张的目的是为改善第三世界国家地位提供“适当的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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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指出,平等主义是一美好的词语,代表人类向往的道德理想。但是仅仅提出要平等是不够的,是谁对谁平等?仅仅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也是不够的,如何打破不合理的等级体系?如何在国际机制参与者——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第四世界的穷国中间取得关于平等的一致立场?可见,如何实现平等不是一件易事,平等主义理论取向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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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由主义理论取向。这一理论取向也称新古典经济学取向,它认为亚当·斯密的“无形的手”仍起作用,强调机制的“效应、稳定和等级制”。基本主张是,国际关系应该建立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旨在有效地提高所有成员的福利;国际生活应该趋于稳定,第三世界对现存国际秩序不满是与稳定相悖的;等级制是一客观的现实,难以改变;因此,自由主义希望建立强有力的“国际机制”来组织和协调不同问题领域的稳定和等级的准则,布雷顿森林体制瓦解后,要求建立这一机制的迫切性更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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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商主义理论取向。与自由主义一样,重商主义也赞成国际关系应建立在国际劳动分工的基础上。但两者的差别在于,重商主义认为效应不是、也不应是秩序的唯一决定因素;经济不应视为仅仅是为了提高福利水平,而应视为服务于国家的生存权力;在具体政策上,重商主义不把国际贸易和投资作为“准则”来顶礼膜拜。此外,重商主义强调,利益均势对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国家的生存利益与国际的稳定利益同样是机制形成和维持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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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流派理论取向。根据哈斯的分析,主流派理论取向是介于自由主义与重商主义之间,它吸收了两者的有用之处,又纠正了两者的偏颇之见。主流派强调机制参与者利益的“认同过程”,认为这一认同会产生机制所需要的新的原则、准则、规则和程序。而提供“认同过程”的最好途径是“复合相互依存”,即多渠道的合作形式,武力作用居次要地位,全球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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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芬·赫格德和贝兹·西门斯的观点集中反映在他俩合作撰写的“国际机制理论”一文里(107)。他俩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了关于机制发展和变化的四个理论取向:结构、博弈、功能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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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个理论取向并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关联。结构、博弈和功能取向都是以国家为中心,视国家为统一的理性行为者。结构理论取向包括霸权稳定理论,主要说明国家之间发生关系的结构环境和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博弈取向分析国际机制的内外变数对机制发展的影响,强调行为者主要是受限于国家之间的博弈规则;功能取向以各特定问题领域形成机制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为研究重点,它依据“效果”来衡量国家行为或国际组织的作用,认为机制的功能因问题领域不同而异;认识取向与前三种取向的区别在于,前三种取向强调国家利益或国际体系的决定因素,而认识取向则强调“意识形态对机制的制约作用”,内容包括“行为者的价值标准,实现特定目标的信念和伦理道义”。有的学者,如约翰·拉吉甚至认为,“机制不仅是权力的组合,而且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信念和伦理标准的组织。”斯蒂芬·赫格德和贝兹·西门斯指出,由于国际机制论过于拘泥于体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国内政治过程的因素。为了克服这一缺陷,两位学者建议给予两种研究方法以同样的重视:一是始于国内政治与经济层次,为国际合作创造有利条件;二是研究跨国的国际联系,这一联系可以是区域性的,如欧洲共同体。他们认为,应视国际合作不仅是国家间关系发展的产物,而且也是国内与国际机制相互影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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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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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机制论发展得十分迅速,已经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就像美国国际关系学界40—50年代言必称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60—70年代言必称国际体系和相互依存一样,80年代言必称国际机制。应该说,国际机制论关于国际社会秩序、稳定的观点,关于加强第三世界国家的国际地位,缓解南北矛盾的看法,以及关于实施国际关系平等原则的主张,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问题不在于国际关系的概念上的变换,况且,“国际机制”本身并不是一个坏字眼。问题的要害是国际机制如何建立,建立后为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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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纳德·柏契拉和雷蒙·霍普金斯在对国际机制进行初步的研究后曾得出了六点结论(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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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机制存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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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机制是介于目标、利益、目标与行为之间的联系机制,构成机制的原则、准则与规则应符合国际道德或国际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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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机制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机制管理体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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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机制有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之分,非正式机制构成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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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参与者是否一致接受并遵守机制准则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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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制的变化和两个基本的政治概念——权力与利益密切相关。大多数国际机制的变化源于国际权力结构和各国利益关系的变化。反过来,机制不仅能改变不同行为者拥有权力的程度,而且也能改变行为者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的认识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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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位学者所得出的第二和最后一点结论,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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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西方学者反复强调,一方面,以共有准则为前提的国际机制与追求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它使国际关系行为者“在集体的名义下更容易实现它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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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机制内占支配地位的强国总是最有发言权,“国际机制的基本准则首先要与强国的价值标准、原则、目标、决策程序相一致”。一是利益相符,二是强国意志,这十分明显地暴露了西方国际机制论的实质,即强调以美国为中心,强调以符合美国及其盟国的利益为原则和强调以西方价值标准为准绳,这三个强调意味着什么是不言自明的:它充分地说明,国际机制论也是为“美国利益全球化”的战略目标服务的。难怪美国政府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要使美苏的合作关系“机制化”、“以美国道德价值观念为指导来改变世界”(109)。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机制论为美国的战略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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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关于国际机制的研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结构研究,另一类是过程研究。所谓结构研究,注重的是国际关系行为体的交往过程在权力(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文化的)关系格局的影响下受到的外在限制,而过程研究注重的则是国际关系行为体交往过程本身对国际后果的影响。从这样的区别出发来判断,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属于典型的过程研究。但是,国际关系中的结构性因素对国际制度的外在限制恰恰是不容忽视的,在很多情况下,唯有综合结构分析和过程分析两者才能把握国际机制的全貌。在这里,斯特兰奇曾经向国际机制研究发出的警告仍然不算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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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论还明显地存在重形式而轻内容、偏实证而轻规范的缺陷。连基欧汉也承认:反对机制论的论调“一直不绝于耳”,批评意见认为国际机制无实质性内容和意义,只有国家才是世界政治唯一真实的实体(110)。在肯定国际机制论的作用和影响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它在理论上的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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