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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21 (5) 参见W.F.奥格本(W.F.Ogburn):《社会变革》(Social Change,passim),第四章第一节所引用的“文化落后的假设”(“The Hypothesis of cultural 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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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23 (6) 然而,当众多变量共存时,争论火力瞄准方向只能证明维持武力威慑的均势状态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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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25 (7) 古斯塔夫·卡塞尔(Gustav Cassel):《社会经济理论》(A Theory of Social Economy),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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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27 (8) 古斯塔夫·卡塞尔(Gustav Cassel):《社会经济理论》(A Theory of Social Economy),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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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33 幻影公众 第八章 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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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38 我们无法想象,世间的万事万物彼此都能和谐相处,没有矛盾。在桑塔亚纳(Santayana)(1)所谓的本质世界之外,我们知道的或者能想象出的和谐必定以某些牺牲为代价的,即牺牲与其他事物有冲突的愿望。果树为我们提供果实,我们把吃果实的飞虫消灭掉,因此,水果只为我们而成熟。我们并没有考虑因此而导致的无数飞虫的生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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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40 以永恒为视角,地球上的和谐应以人类为中心,还是以虫子为中心,这完全不重要。因为若以永恒为视角,以无垠的宇宙为出发点,我们所谓的好或坏、更好或更坏,根本就不存在。所有的价值观念都来自这一宇宙中事物之间的对比,倘若将宇宙作为一个整体,自己无法衡量自己,所有的有关价值、重量等的衡量也都是如此。倘若要将宇宙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你必须像上帝那样,置身于宇宙之外,否则便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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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42 吃果实的飞虫很不幸,因为我们在用人类的价值观衡量它。在人类力量占优势的世界里,它必须屈服于人类建立的和谐标准。我们可能会本着公平的原则,承认它理论上有权建立自己的和谐标准,与人类抗衡,如果它能这样做的话;也可以说它的标准更好,如果它愿意的话。但事实上,对人类而言,所谓的好是对人类的好。人类认识到的宇宙,并非宇宙本身,也并非飞虫感知到的宇宙,而是人类与外部世界产生互动的宇宙。站在人类以外的其他任何生物立场上来看,人类世界的概念都是歪曲的,这个世界完全是按照人类的意愿而设计的,所有的形状、颜色、气味、声音都是以人类感官为依据来定义的。各种关系都是在人类需求的背景下被认识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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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44 在人类的利益、意图、愿望主宰的世界里,其实和谐标准更为狭窄。不存在整个人类的标准,只存在个别人的标准。在人类发展的整个历史长河中,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角落里,皆如此。对与错、好与坏、快乐与悲伤,都是特定的、局部的、相对的,只在某时、某地、某种情况下,适用于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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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50 幻影公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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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52 面对不断深化的多元主义,一些思想者仍在徒劳地争辩。他们创造出社会有机论、民族精神论、超灵论、集体意志论等,并把这些概念延伸到蜂窝、蚁丘、太阳系,甚至人体。他们希望从黑格尔(Hegel)的理论中找到更高的一致性,希望从卢梭(Rousseau)的理论中找到普遍意志,以构成他们设想的统一理论的基础。尽管人们的想法不同、愿望各异、个人利益也不一样,彼此不会轻易融合、妥协,但是,人们不可能独自生存在这个世界上,个人愿望的实现也不可能完全不考虑他人的行为和意愿。无论如何,我们别指望消灭所有差异,形成统一。对我们来说,冲突和差异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我们不能无视它们。寻找统一目标,不如为不同的目标寻找一个归宿更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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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54 那么,当我们再谈及伟大社会中问题的解决方案时,意味着,我们只要找到利益冲突双方的“妥协方式”(modus vivendi)就可以了。或许的确如此,他们摒弃一切冲突,其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妥协,或者双方向第三方妥协,但是,绝大多数社会问题并不都这么简单。任何矛盾都不可能像解释疑惑那样,被轻易地解决。矛盾各方如果能够彼此妥协一步,找到合适的方式共存,不要存太多仇恨、伤害,就天下太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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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56 他们仍然保留各自不同的立场、不同的想法,他们没有形成统一思想和目标,但是,他们各行其道,并没有发生冲突,甚至有时候还互相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自己可以期待什么,知道自己可以被寄予怎样的期待。他们拥有的权利往往比他们宣称的要少,他们承担的义务则比他们期待的更多。然而,由于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被迫服从的状态,所以,即使有利益分歧,他们仍旧会相互妥协、相互协作,这是可以被理解和预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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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58 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权利和义务系统中的“妥协方式”,通常会被要求获得高度宗教化的或理想化的认可。一个时代的精神统治者常以神灵的启示为名,构建出社会制度、法律、道德、风俗等。这些无聊的幻想破灭了千万次。无论何时,说到底,主流的权利与义务体系都是社会利益平衡中略显陈旧的老套模式。正如奥格本(Ogburn)先生所说,滞后的现象永远存在,人们身处的权利与义务体系通常比他们最需要的滞后一些。然而,不管这一体系陈旧与否,在源起处,它都宣称:权利是某人可以坚持的主张,义务是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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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64 幻影公众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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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66 人类社会权利与义务体系的设置,是为了协调人们不同的利益诉求。一项已确立的权利是一种承诺,指某种特定行为将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至少是社会认同的支持;一项义务也是一种承诺,指不尊重他人权利的行为将会受到惩罚,惩罚包括死刑、拘押、剥夺财产、丧失某项权利等。总之,权利与义务体系是由法律和公共认同给予支持的整个承诺体系。它并非一成不变,因地、因时、因习俗或社会特征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但是,它依然在某种程度上使人们的行为更趋理性,以多样化为基础建立一种联合,限制和规范自由,使人们可以追求各自不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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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51468 有时候,这些承诺会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形式来表达:这样做你会受到惩罚,你只能那样做。有时候,承诺基于相关双方的契约:虽然并非一定要制定契约,但是,一旦契约形成,便必须依照它来执行,否则也将受到惩罚。有时候,承诺基于教会的准则:它必须被遵守,否则在信仰中的未来或在现实中,将会招致恶报。有时候,承诺基于风俗:它必须被尊重,否则必将付出代价。有时候,承诺基于习惯:必须遵照它行事,否则就要面对混乱和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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