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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的利益、意图、愿望主宰的世界里,其实和谐标准更为狭窄。不存在整个人类的标准,只存在个别人的标准。在人类发展的整个历史长河中,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角落里,皆如此。对与错、好与坏、快乐与悲伤,都是特定的、局部的、相对的,只在某时、某地、某种情况下,适用于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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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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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断深化的多元主义,一些思想者仍在徒劳地争辩。他们创造出社会有机论、民族精神论、超灵论、集体意志论等,并把这些概念延伸到蜂窝、蚁丘、太阳系,甚至人体。他们希望从黑格尔(Hegel)的理论中找到更高的一致性,希望从卢梭(Rousseau)的理论中找到普遍意志,以构成他们设想的统一理论的基础。尽管人们的想法不同、愿望各异、个人利益也不一样,彼此不会轻易融合、妥协,但是,人们不可能独自生存在这个世界上,个人愿望的实现也不可能完全不考虑他人的行为和意愿。无论如何,我们别指望消灭所有差异,形成统一。对我们来说,冲突和差异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我们不能无视它们。寻找统一目标,不如为不同的目标寻找一个归宿更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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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我们再谈及伟大社会中问题的解决方案时,意味着,我们只要找到利益冲突双方的“妥协方式”(modus vivendi)就可以了。或许的确如此,他们摒弃一切冲突,其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妥协,或者双方向第三方妥协,但是,绝大多数社会问题并不都这么简单。任何矛盾都不可能像解释疑惑那样,被轻易地解决。矛盾各方如果能够彼此妥协一步,找到合适的方式共存,不要存太多仇恨、伤害,就天下太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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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仍然保留各自不同的立场、不同的想法,他们没有形成统一思想和目标,但是,他们各行其道,并没有发生冲突,甚至有时候还互相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自己可以期待什么,知道自己可以被寄予怎样的期待。他们拥有的权利往往比他们宣称的要少,他们承担的义务则比他们期待的更多。然而,由于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被迫服从的状态,所以,即使有利益分歧,他们仍旧会相互妥协、相互协作,这是可以被理解和预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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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权利和义务系统中的“妥协方式”,通常会被要求获得高度宗教化的或理想化的认可。一个时代的精神统治者常以神灵的启示为名,构建出社会制度、法律、道德、风俗等。这些无聊的幻想破灭了千万次。无论何时,说到底,主流的权利与义务体系都是社会利益平衡中略显陈旧的老套模式。正如奥格本(Ogburn)先生所说,滞后的现象永远存在,人们身处的权利与义务体系通常比他们最需要的滞后一些。然而,不管这一体系陈旧与否,在源起处,它都宣称:权利是某人可以坚持的主张,义务是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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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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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权利与义务体系的设置,是为了协调人们不同的利益诉求。一项已确立的权利是一种承诺,指某种特定行为将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至少是社会认同的支持;一项义务也是一种承诺,指不尊重他人权利的行为将会受到惩罚,惩罚包括死刑、拘押、剥夺财产、丧失某项权利等。总之,权利与义务体系是由法律和公共认同给予支持的整个承诺体系。它并非一成不变,因地、因时、因习俗或社会特征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但是,它依然在某种程度上使人们的行为更趋理性,以多样化为基础建立一种联合,限制和规范自由,使人们可以追求各自不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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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这些承诺会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形式来表达:这样做你会受到惩罚,你只能那样做。有时候,承诺基于相关双方的契约:虽然并非一定要制定契约,但是,一旦契约形成,便必须依照它来执行,否则也将受到惩罚。有时候,承诺基于教会的准则:它必须被遵守,否则在信仰中的未来或在现实中,将会招致恶报。有时候,承诺基于风俗:它必须被尊重,否则必将付出代价。有时候,承诺基于习惯:必须遵照它行事,否则就要面对混乱和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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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被强制执行呢?由谁来强制执行,警察、公众,还是个人良心?回答这些问题,并没有可供借鉴的合理推论,事实上,这些问题由社会的主流利益群体来回答。每一个利益群体都会尽己所能,对社会权利和义务体系施加影响,使之最符合己方利益。最终的体系将是不同利益群体竞逐结果的反映。他们将辩论当作武器,发觉对己有利的,就会维护;发觉对己不利的,则会排斥。即使最客观的诉求,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利益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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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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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益交战中,关于特定规则的存在价值问题将引发争议。这种规则到底好不好?是否需要动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方式来强制执行?就在争议存在的同时,通过说服和强制,这些社会特定规则已经被制定、执行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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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论点是,公众作为公共事务的旁观者,无法成功参与讨论,帮助解决问题。但是,他们可以从外部做出判断,他们只能以支持某一直接利益相关方的形式参与进来。由此可见,公众利益的维护无法取决于具体事件。那么,取决于什么呢?在讨论过程中,公众如何参与,才能最好地维护好自身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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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时,公众才能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如果没人提出异议,那就意味着没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公众而言,任何被相关各方都接受的规则都是对的。由此可见,在某一问题中,公众利益的维护仅限于以下要点:应该有规则可依,而且这些规则需要被强制执行,非强制性的规则应依照既定规则加以调整。公众舆论认为,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应不应该做,或者做什么,都不重要;公众无需知道约翰·史密斯的动机和需要,这与公众不相干。但是,约翰·史密斯必须依照承诺办事,也就是按规则办事,这对公众很重要,因为除非社会契约的制定、执行、修订有既定规则可依,否则社会就无法建构。除非用权利与义务体系加以规范,否则人类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诉求便会使问题源源不断地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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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利益并非体现在准则、契约、习惯之中,而体现在对准则、契约、习惯体系的维护过程中。公众关心的是法律体系,而不是具体的法律;关心的是法律的运行方式,而不是法律针对的具体情况;关心的是契约的神圣,而不是契约的细节;关心的是风俗习惯建立的基础,而不是这个或者那个风俗。自始至终,人们需要找到一种“妥协方式”来积极面对各种事务;需要建立有效的规则来定义和预知他人的行为,以便及时调整自身。公众通过支持、反对、选举、罢工、联合抵制或联合支持等方式施加影响,而这样做的前提是,有人支持旧的规则,或者有人提出新的规则,否则公众的影响力便无从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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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理论中,公众并不是法律、道德的源泉,最多是法律、道德行动方式上或精神上,可被动员的一种储备力量。虽然我否定了公众制定社会规则的功能,但是,我并没有摒弃公众所有的社会功能,我只是说,公众应该放弃名不副实的社会功能。当企图插手具体问题的时候,公众只能成为愚蠢而不明智的联合体。因为只有一个利益原则被普遍认可,这个原则是:所有的具体利益都受制于既定规则。当你问这究竟是什么规则的时候,你已经触犯了利益交锋领域中的某些观点,触犯了某些个人的、阶级的、局部的、国家的偏好。公众不该问这是什么规则,因为这个问题无法回答。如果承认建立某种权利与义务体系是必要的,它就会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并没有什么体系是绝对神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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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桑塔亚纳(1863—1952),生于西班牙的美国诗人、哲学家,曾任哈佛大学教授。——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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