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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第十二章 改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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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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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聚合的旁观者(即公众构成者),即使他们有心,也无力参与解决现实社会中的所有问题。他们偶尔能够起些作用,但是,我相信,他们对社会生活中复杂而充满变数的各种问题不可能保持长久的热情,不可能做出哪怕是最粗略的判断,甚至不可能有半点专业的样子。通常,他们把事务代理权委托给具有专业素养的公众中的杰出人士。绝大部分问题都在这些专业人士的能力掌控范围内,普通公众只能捕风捉影地了解到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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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各利益相关方和公众杰出人士的讨价还价中,不断推出问题的解决方案,那么,执政党便可以对治国充满信心。实际上,局外人跟随在掌握大局的局内人身后。但是,如果各利益相关方无法达成一致,如果问题演变成为骚乱或者持久性危机,那么,局内人中的反对势力将以国家的希望为名,动员旁观者站在他们的立场上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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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局稳定的时候支持执政党,不稳定的时候支持在野党,尽管二者难分伯仲,但这仍然是大众治理的本质。经验表明,即使最聪明的公众群体最终也必将在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做出选择,由谁来执掌国家政权,组织国家和军队体系。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这样的选择就不会形成民意政府,那将是独裁者和政治阴谋家制定规则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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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党派人士都习惯于将执政党与在野党描述得仿佛存有根本性的差异。但我相信,事实会证明,在稳定而成熟的社会中,两者存有差异是必要的,但是差异不大,否则被击败的少数派将不断地蓄意谋反。假设在每一次选举中,失败者的生活都变得无法忍受,而且还不得不隐忍自己并不赞同的政策,这样的选举将是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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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其他一些欧陆国家,选举完全不是竞选者描述的那样。选举只意味着政治事务的管理中出现一些新面孔,也许政务管理的总基调会略有差异。执政党可能倾向于集体主义,而在野党倾向于个人主义;对外交事务,执政党也许更多地持有怀疑与不合作的态度,而在野党会表现出更多的热情与信任;执政党也许更注重工业利益,而在野党更关注农业问题。但是,相对于朝野双方在绝大多数问题上的相互认同、既成的习惯和不可避免的共存需要而言,这些不同的倾向实在是微不足道。事实上,可以说,只要选举没有导致任何激进的结果,则国家政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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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成熟而完善的社会里,总会存在某种虚伪而严肃的竞选战役。让人激动的不是国家命运,只不过是游戏的结果。有些人的激动是真诚所致,如同任何陶醉中产生的热情;更多人的激动是被煽动起来的,金钱的投入可以帮助广大选民克服惰性。执政党与在野党的真正区别在于:执政党,在任期结束后,会立刻失去中立的自由判断,开始热衷于讨论具体政策和特殊利益,此时他们不可能再参与防止与其利益相关的专断行为了。轮到在野党执政,他们需要重新建立一种平衡。在政党交替执政的游戏中,在野党的价值在于,他们并不纠缠于已经被过度关注的具体政策和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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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执政党是否在有效地理政,只要看有没有出现棘手的问题就可以了。改革的必要性可以通过前一章节中提到的“认同检验”和“遵从检验”来判断。但是,我的观点是,绝大多数公众不可能在每一个问题上支持每一个改革者。他们看各种问题是解决了,还是严重了,以此为基础,在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做出选择。改革者通常在执政党内寻找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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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了任何经过凝练提升的公众舆论,它必定源自对当前重大问题整体判断的具体拆分,源自那些局部的、具体的判断。并不是所有公众感兴趣的问题都包括在政治视野内,或者通过政党系统得以解决。因此,在具体论战中,构想出帮助旁观者判断的标准,看来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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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论战中需要一些明确的或粗略的客观检验来判断,谁是最值得公众支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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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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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则是清晰明了的,其合法性没有受到挑战,对规则的违背行为以及违规者也是清晰可辨的,那么问题就不存在。公众支持维护法律的人,在法律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公众的支持如银行的黄金储备一样:它的存在尽人皆知,无需动用。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规则并不是清晰明确的,或者规则的有效性遭受质疑,所有的言论主张都声称自己代表了人类的最高理想。在国与国之间、局部利益之间、不同阶级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教派之间的纷争中,可用于调节的规则缺失,使人们迷失在各种言论的迷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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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最难分胜负的论战中,公众被要求出面做出裁决。哪里的事实最模糊,哪里缺乏先例,哪里的事态一片混乱,公众就被请出来,做他们根本不胜任做的重要决定。公共机构无法解决的最头疼的问题都推给公众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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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情况下,公众可以使用一种调查检验的方法来判断论战中的哪一方最不愿意接受现状。这并不意味着,行家永远是行家,法庭永远公正,它只意味着,当民众不得不参与对他们而言陌生又复杂的公共事务时,调查检验是公众最可靠的办法,检验提出要求者的真诚,检验他面临严峻考验时的信心,检验在理性范围内他是否甘愿为信念而冒险。他可以质疑某项法规,但是他至少要给出替代性建议。在已有规则缺位的情况下,这可以检验他是否愿意依照法律框架行事,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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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公众舆论可选用的检验方法中,调查检验是最为普遍适用的一种方法。如果各方愿意接受它,那么,马上就会形成理性的氛围,至少可以争取时间,延缓鲁莽的行动,获得澄清问题的机会。但它的缺点是,很有可能在论战中最专横的一方将被识别并被孤立。这就是《国家联盟契约》(League of Nations)(1)和《太平洋协议草案》(Protocol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2)框架下存在的所谓无法裁决的问题呼吁制定的原则,这不足为奇。使用调查检验时,我们可以肯定:一定存在争议。孰是孰非还不清楚,还没相关政策可依。尽管如此,我们,这些局外的公众仍然要说,论战各方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事。即使还缺少得出理性结论的依据,但是,我们要求各方运用理性的途径和理性的精神解决问题。我们不惜任何必要的牺牲,比如推迟他们眼下需求的满足,一方失败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我们之所以坚持这些原则,是因为我们维护的这个社会是建立在所有争议都能以和平方式解决的原则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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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事实并非如此,但是,我们的社会就是建立在这一原则基础上的。对这一原则,我们不得不去维护它。我们还可以用良心来维护它,尽管还会对它的一些直接后果感到困惑。由于在所有的争论中坚持理性精神,我们便会形成长期保持理性思维的习惯。在理性习惯盛行之处,没有什么观点是绝对的,没有什么人与人之间的问题是难以解决的,至少会有一种折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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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检验是一种高明的检验,公众可以运用它的力量来扩展理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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