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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事例中,究竟该怎样预先告知,公众并不知道。似乎只有相关方才知道该如何最恰当地掌控事情的节奏。预先告知,需要预先多久,这对于任期时间长度不同的人而言,也各有所不同。但是,公众可以判断预先告知原则是否已经在解决方案中被清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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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检验一个新规则,这里有三个可供选择的标准:是否包含对自身的明确解释?是否包含对其自身修订的许可要求?是否包含提出修订意见的预先告知?这些检验标准可以用来评估规则的前景,但强调的不是规范细节,而是规范程序。一项改革如果能够经得起这些标准的检验,那么,它通常会获得广大公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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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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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所知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受教于亚里士多德的问题:简单的标准能帮助旁观者在复杂事务中弄明白,他们应该何去何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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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中我曾提出,辩论的最大价值不在于为公众展现事情的真相,而在于让公众识别出党派偏见者。我也曾进一步指出,有缺陷的规则引发问题的产生,规则的缺陷最有可能通过公众的“认同检验”和“遵从检验”判断出来。关于规则修订的问题,我认为,通常情况下公众会支持在野党反对执政党,尽管这一总体判断会被实践中更具分析性的具体检验不断修正。作为更具分析性的检验方法,我提出了针对复杂论战的“调查检验”和针对改革的自我阐释、修正程序、提前告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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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标准既不是完美无缺,也不是最终的结论。然而,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多少这类的检验被运用于规则的完善,我认为,仍然会存在许多具体的公共事务无法应用这些规则来应对。我不相信公众有能力干预所有的公共问题。深信公众能够驾驭这些规则解决公共事务是愚蠢的偏见,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如果以上罗列的这些检验方法,或者其他的一些能够推动规则完善的检验方法,并没有轻易解决当今所有的问题,那也不必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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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最后一招建议,如果公众不能用这些检验指导他们的行动,那么,最明智的选择就是,什么都不要做。如果能够克制住自己,保持中立,要比成为盲目的党派偏见者好得多。当事情非常复杂,或者各种关系非常微妙,或者难于理解的时候,公众并不会如前文那样理性地为纷争做出裁决,他们如果参与进来,此时最大的可能就是一头雾水、稀里糊涂。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用今人的知识解决,很多有可能被解决的问题也不在公众解决问题的能力范围内。有时候问题可以随时间推移自然化解,而有时候则必需介入人的力量。所以,并不是总需要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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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公众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这取决于他们的判断能力。公众的参与范围有可能随着新的、更好的标准被构想出来,或随着人们在实践中专业能力的提高而不断扩大。但是,如果没有检验,或者检验无法被运用,或者换言之,如果只有一种关于争论价值的观点,那么,旁观者所采取的任何主动行为,毫无疑问,都只是添乱而不是帮忙。公众的职责就是保持开放的思维,并耐心等待结果。一个有价值的检验方法,其本身就可以判断公众是否应该干预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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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3、1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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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4、5、6、7、8、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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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第十三章 公众舆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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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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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章中给出的若干检验方法存在着共性,都选取少量的行为案例或建议的部分侧面,用粗略而客观、精炼而明确的标准来衡量它们。通过这些检验方法帮助公众在危机中做出判断,决定对行动者应该支持还是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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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不会认为我构想的这些检验方法已经很完美了,其实它们不过是探索性的尝试,只是作为讨论的一个基础,用以说明构想出与公众舆论本质特征相符的检验方法不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仍然要强调这些检验方法需要具备的特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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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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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执行,这一工作不适于公众。公众只能作为具体执行者的支持力量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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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洞察问题的内在价值,这一工作不适于公众。公众只能从外围介入局内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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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问题进行预测、分析和决定,这一工作不适于公众。公众的判断力只停留在问题的一些简单细小的事实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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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掌握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特殊的、技术性的、密切相关的标准,这一工作不适于公众。公众可掌握的标准对于问题的解决太过抽象了;它们的价值体现在程序合法性上,以及公开的、外在的参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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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留给公众做的工作是判断论战各方如何行事,是遵循已有规则,还是只按照自己意愿行事。必须依据涉事局内人的行为样本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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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选择合适的行为样本,需要掌握一定的标准,它适于公众舆论的本质特性,可以帮助公众识别理性的行为或专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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