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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01 在8月6日提交报告之时,细则委员会决定在进入最高法院程序之前对弹劾进行审判,这也许模仿了英国担负司法功能的贵族院。这项提议充满争议。如果大法官受到弹劾,谁来审判他们?猜测一下发生了什么?该项议题留给了未决事务委员会。和选举人团事宜一样,未决事务委员会作出了一项精彩的妥协。参议院负责审判案件,以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而达成解除职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相应地,最高法院也发挥功能,绝对多数的要求将“帮助参议院超越党派偏见并以相对冷静的方式来思考”[12]。(克林顿案出现的情形被视为印证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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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03 在代表们的心目中,解职条款与选举、连任选举、任职期限条款是相联系的。如果缺乏弹劾和解职的方法,反联邦党人和对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心存疑虑的人们所担心的事很可能会变成现实。将这些措施包括进来,符合权力制衡原则,该原则对分权制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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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05 分配和界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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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07 根据定义,行政权力倾向于是衍生性的。行政行为的发生要求有一个对象。法律在制定之前不能付诸实施;标准的设立并非存在于抽象之中,而是为了达成一个全体同意的目标。因此,完全符合逻辑的是,开国元勋们首先勾画出国会权力,然后予以明确规定:“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最后在宪法第三条中概括出法院的司法权力。其顺序——第一条:国会;第二条:总统;第三条:司法——遵循着治理的一般过程,即从法律制定到执行再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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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09 这一点也解释了为什么无须具体规定每一项行政权力。例如,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说明“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就足够了。这项明确规定暗示,行政机构将执行国会指令所要求实施的事宜,例如从法律具体规定的个人和团体手中征收国会规定的税金。在收入税方面,大多数美国人都知道其如何运作:该税由一个行政机构——美国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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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11 但是,宪法也必须界定一些行政职能。谁来进行关键职位的任命?谁来统帅军队?谁来缔结条约并承担其他外交政策职能?总统的立法角色为何?当面临国家和国际危难之时,谁来因应?这些都是最重要的与治理相关的议题,对它们的处理权本来既可以分配给国会也可以分配给行政机构。有益的提醒是,这些问题的答案现在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在1787年,每个问题都必须在分权的总体原则背景下予以探讨、辩论和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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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13 人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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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15 鉴于分权体系下各机构之间不可避免的竞争,人事任命权的分配必定会引发争论。国会应该拥有制衡行政机构的权力吗?或者,这项特权对有效率的行政机构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吗?谁有资格获得任命?特别是,国会议员能够同时在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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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17 如上所述,弗吉尼亚方案规定由立法机构选举行政机构,其实质是创立一个议会制或一元的体系。于是,这一方案允许立法者在行政分支中担任部长职位似乎就顺理成章了(例如,与英国的议会成员一样)。但是,事实上它并未如此。立法者不但“无资格担任特定州或美国权威下设立的任何职位”,并且也不能在离开国会后一段时间内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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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19 代表们就“不适任”条款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辩论,并形成不准同时任职的一致意见,但是关于离任后一段时期内不能任职这一点,代表们提了一些重要问题。这一问题最终得到解决,议员们在立法机构任职期间无资格担任行政部门职位的规定得到批准;但是,并没有追加条款禁止任命已离开国会的立法成员——如我们所见,此后许多离开国会的立法成员得到了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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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21 对分权体系的塑造而言,非常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作出任命决定。每个分支的地位都非常紧要。弗吉尼亚方案提议由立法机构来设立法庭并任命法官。通过赋予参议院任命法官的权力,这项条款较早地在制宪会议中得以完善。细则委员会8月6日的报告将各项任命权分配如下:财政部长由立法机构任命;大使和最高法院法官由参议院任命;总统则负责任命“本宪法未作规定的其他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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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23 与其他议题一样,未决事务委员会选择了一个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过程,这是制宪会议此前从未表决过的议案。总统获得了提名的权力,“在征求参议院建议和同意的前提下”,任命“大使、公使、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作规定的合众国官员”。委员会建议的文本言辞精确到与最后批准的文本基本一样。总统也被赋予权力来填补参议院休会期间出缺的职位,国会可以以法律把低阶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最后,未决事务委员会再一次支持在三个机构之间保持制衡的权力分配方案。假如是你的话,你将如何对这一议题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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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25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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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27 总统拥有的最大权力之一在制宪会议上却寥寥几个字一表而过:“总统为陆海军的总司令。”从表面上看,这似乎认定行政首长将管理民兵,这和各州的情况相符。当然,更关键的问题是,哪个分支可以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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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29 尽管宣战极其重要,它在费城却只得到较少的注意力。因为由总统来指挥民兵团体已经被接受,国会拥有宣战权就得到普遍承认了。唯一的问题是,它是否只是参议院的特权,国会是否拥有权力“发动战争”或者“宣布战争”。发动战争意味着应对和指挥。细则委员会的报告使用了“发动战争”的说法,但是经过会议代表动议,文本被更改为“宣布战争”。诚如一位代表指出的,发动战争可能被理解为“实施”战争,准确说来,这是一项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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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31 缔结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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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33 在缺乏行政首长的前提下,外交政策和条约缔结必须由《邦联条例》下的一元立法机构管理。那么,不可避免的是,如果他们同意分权体系,制宪会议就必须决定如何分配这些事宜。同样可以预期的是,就像在会议过程中发生的一样,加强行政机构将包括强化总统在外交政策中的角色。毕竟,在两院制立法体系中并没有设置单一领导者。即便如此,直到制宪会议的最后几周,缔结条约权才从参议院转移到总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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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35 意料之中,未决事务委员会又一次加强了总统的职权,其报告指出:“总统有权缔结条约,但须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但是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如詹姆斯·麦迪逊所记录,辩论主要集中在三个议题上:加入众议院的建议和同意,缔结“和平条约”不要求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以及参议院多数票同意即允许缔结条约。第一条修正方案和第三条修正方案被否决,第二条修正方案最初被接受,后又在审慎考虑之下被否决。因此,宪法的定稿认定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在参议院建议和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之下缔结条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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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37 在实践中,这项权力赋予了总统在外交关系上的主动权以及在国际上作为国家领袖的身份。然而,它也让外国领导人得知,美国政府的主要决定通常要涉及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分支。宪法中的许多条款可以被视为分权体系如何运转的说明书(通过分立达到联合)。缔结条约条款仅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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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39 立法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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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41 是否赋予总统立法或法律制定的角色,是制宪会议上引发众多辩论的主题。大多数讨论聚焦于总统对参众两院通过的立法的否决权。辩论的焦点在于应该采取何种否决形式,以及国会应如何推翻总统的否决。一个相关议题是司法部门是否应介入否决程序。弗吉尼亚方案提议设立一个由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组成的“复审委员会”来审查立法,并予以“拒绝”或者否决。在费城会议上,这项提议被三次提出,但是每次都被否决。在这一议题上,你将如何投票——实质性地审查已通过的法律之合宪性,而不是在法院等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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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43 否决权观念本身已经被广为接受。支持行政机构主导的人,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想要实现绝对的否决权,即立法机构不再有追索权。这一立场被彻底击败。汉密尔顿参加的这次会议可没那么好说话!问题现在变成了推翻总统否决权所要求的最低票数,这种推翻的结果是在总统反对之下依然使立法成为法律。在8月6日的报告中,细则委员会将最低票数设定为两院中每院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后来批准了一项动议,将门槛提高到四分之三多数,但是在制宪会议的最后几天中又被改回三分之二多数。三分之二多数被证明为一个很难跨越的障碍。只有极小部分被否决的法案,因为否决又被推翻而变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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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45 一段时间之后,具有较少争议的立法权对加强总统的立法地位将变得极为重要。其中,三条相互关联的条款尤其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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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47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提出有关他们职责的任何事项的书面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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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66149 ●“总统应不时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第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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