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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事务指令第一条还规定:(1)要求中央情报主任制定并向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提供一份整理完好的预算方案;(2)批准中央情报主任指令,将其作为实施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事务指令的一种方式;(3)指导中央情报主任保护情报资源和情报活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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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事务指令第二条是“公开行动的相互协调”。该条指令规定:(1)中央情报主任有责任制定计划,力求充分发挥各个政府部门公开搜集情报和上报情报的能力;(2)出于为全体人员共同的考虑,中央情报局有责任实施无线电广播信号监控。美国国务院也应开展公开渠道的政治、社会、经济、科技情报搜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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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事务指令第三条是“情报搜集工作的协调配合”,该条规定:(1)美国国务院应负责帮助搜集世界所有国家的政治和社会情报以及“自由世界”国家的经济情报;(2)美国国防部负责搜集与国防部及其下设机构有关的军事情报和科学技术情报;(3)中央情报局负责搜集经济和科学技术情报以及为开展中央情报局工作而需要获取的任何情报。实际上,这一条款意味着中央情报局将在很大程度上参与政治情报和军事情报的搜集,尤其是那些具有战略意义的情报。此外,整个情报系统的各个机构都有义务搜集与原子能有关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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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事务指令第四条是“变节者事务”,该条指令主要涉及变节者叛国的动机、诱因以及中央情报局和其他相关情报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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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事务指令第五条是“美国在海外的间谍活动和反间谍活动”,该条指令授权中央情报主任“建立和完善完成任务目标和协调工作所必需的办事程序(包括对比评估行动的潜在风险与实际价值),此外还要确保敏感的行动要严格遵照指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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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事务指令第六条“信号情报”一直被作为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纲领性文件。这份1972年2月份出版的文件明确了信号情报活动的本质,并指导国家安全局局长遵照中央情报主任和美国情报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Board)的指令,树立明确目标并严格遵守工作要求和工作优先等级。这项指令还授权国家安全局局长“可以直接向任何参与信号情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分配工作任务或发出命令。所有由国家安全局局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出的命令都是强制性的,仅在国防部长上诉要求撤回时才有可能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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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事务指令第七条是“重要情报通讯”(Critical Intelligence Communication),这条指令使得美国建立起了“要情通讯”体系(CRITIC),它规定了将尤其重要的情报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报送给政府高层——包括美国总统——的程序和准则。所谓“重要情报”,可能是一次即将发生的政变(例如1973年发生在智利的推翻总统萨尔瓦多·阿连德的政变),可能是刺杀某个国家的领导人,也可能是像1983年大韩航空007号航班被击落的那种空难事件。这类重要情报信息可以通过信号情报、人工智能或图像情报获得。国家安全局的目标便是在重要事件发生之前将一份相关的“要情通讯”情报放到总统的办公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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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事务指令第八条是“图像解读”,它承袭了美国成像解读中心的建制,后来又被美国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收编,同时也受到了中央情报主任的特别关注。该指令还明确规定,国家国像解读中心的负责人要由中央情报主任和国防部长共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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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监督和指导情报活动还有另外两个途径,一是总统情报咨询委员会(PIAB),该机构于1956年成立,取代了当时美国总统海外情报活动咨询委员会(PBCFIA)的作用;二是在总统情报咨询委员会之后建立的总统海外情报咨询委员会(PFIA)。2008年,小布什总统发布第13462号总统行政命令,重新命名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名称的改变,突出美国的情报工作既包含国外情报也包含国内情报。该总统行政命令明确指出,总统情报咨询委员会应当“评价情报搜集、情报分析与预测、反间谍活动以及其他情报活动的质量、数量和适当性”。该命令还建立了美国情报监督委员会(IOB),专门负责向总统揭发那些他们认为涉嫌违法或有违总统行政命令或总统指令的情报活动。2009年11月,奥巴马总统又对该指令做出了几处小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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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情报总监及其副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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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47年7月美国中央情报局成立以来,一直存在着关于它管理职能相互矛盾的争议,原因在于现有的一些情报机构及其下设部门都在寻求保护他们各自已有的势力范围,并且人们也担心,中央情报局长越来越大的权力会对军方的情报部门产生影响,使军方渐渐失去对其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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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情报局长沃尔特·比德尔·史密斯(Walter Bedell Smith)曾奋力争取,成功地把由美国各情报组织负责人组成的情报咨询委员会(IAC)塑造成了真正提供咨询建议的机构,而不再只是一个摆设,这算是那些年来最值得关注的几个里程碑式事件之一。此外,于1953年至1961年期间担任中央情报局长的艾伦·杜勒斯(Allen Dulles)也曾通过艰难的斗争成功地避免美国国防部从情报部门手中夺走关键的情报搜集项目和分析机构。杜勒斯的继任者约翰·麦科恩(John McCone)也卷入了中央情报局科技处和国家侦察局之间因为卫星侦察项目管辖权的归属而产生的激烈斗争中。在理查德·赫尔姆斯(Richard Helmes)担任中央情报局长期间(1966-1973),他也满腹牢骚,虽然表面看上去他掌管了整个美国情报系统的全部活动,但实际上他仅仅支配着其中15%的资源,其余85%的资源都掌握在国防部长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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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美国总统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中央情报局长的权力,这同时也伴随着大量对于美国情报系统工作模式和成果的研究。早在1949年,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便开始了对美国情报系统工作能力以及表现的调查,这些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都是由各单位、各部门指定的,包括中央情报主任、跨部门组织、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中央情报局内部专家小组、国会各委员会以及其他机构。通常情况下,被选派出来对美国情报系统进行调查的人中都会包括一些激进分子,这些人提出的对策建议常常会比政府的意见更加激进,也正是在这些对策建议中,他们创造了一个独揽情报大权的职位——国家情报总监(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DNI),在后来的日子中,国家情报总监将取代中央情报主任成为美国总统的首席情报顾问,并负责美国情报系统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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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美国成立了“国会联合调查委员会”(Congressional Joint Inquiry, CJI)和“针对恐怖袭击活动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Terrorist Attacks upon the United States,又称“9·11独立调查委员会”),这两家机构调查了美国情报组织所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并建议设立国家情报总监一职。在两个委员会给出的建议中,国家情报总监将主要承担两方面责任:(1)监督和管理美国政府控制的、具有特定领域专业分析能力的情报中心;(2)管理美国国家情报计划并监督各情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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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设立国家情报总监仅仅是该委员会的众多重要提议之一。该提议最终得到了布什政府的支持,却因遭到了五角大楼和美国众议院军事委员会的反对而无法通过立法程序。经过多方周旋,双方最终于2004年12月6日达成了妥协,正式设立国家情报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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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004年的《情报改革与防范恐怖主义法案》(2004 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 IRTPA)并没有完全赋予国家情报总监全面控制国家侦查局、国家安全局和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等机构的权力,这些机构也还是由美国国防部负责管理,但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布什总统正在给国家情报总监越来越大的权力,并且相对于其他几个部门来说,国家情报总监在多个领域内都得到了更多的便利。根据该法案规定,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局长仅听命于国家情报总监,负责分配国会拨款和管理在财政部与各个内各层级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这其中就包括情报界的一些机构。因此,国家情报总监能够很容易地控制预算使用的速度,并且只把资金拨给遵从自己所设定的支出优先等级的部门。对于子内阁机构(subcabinet agency)和内阁各部,国家情报总监有权直接向其分配拨款,这使得国家情报总监又多了一个控制开支的方法。《情报改革与防范恐怖主义法案》(IRTPA)还规定,当一个部门负责人拒绝遵守国家情报总监所制定的标准时,国家情报总监有义务告知国会。然而,当时的中央情报局长却不拥有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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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情报总监还应“负责提出并制定国家情报计划预算(National Intelligence Program budget)”,确保其有效执行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此外,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还准许国家情报总监单方面将某个项目或机构的经费转让给另一个项目或机构,最大数额可以达到1.5亿美元——前提是被转让的总数额小于转出方总预算的5%。而此前的中央情报主任在转让经费时必须经过转出方负责人的同意,而且单单是谈判的过程就会持续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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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情报总监还可以单方面进行人事调动,最长期限为两年,而且无需得到被调动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而中央情报主任需要得到被调动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才能进行人事调动。如果国家情报总监在现有的两个情报中心的基础上再建立一个新的情报中心(他甚至可以决定是否再建第四个情报中心),国家情报总监有权从现有的两个情报中心里挑选多达一百位工作人员去为新情报中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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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命,各机构或部门对具有司法权的负责人的任命必须要征求国家情报总监的同意,否则任命无效。国家情报总监还对主要的采购事务有批准权。尽管国家情报总监在过去对一些(主要是与卫星侦察有关的)采购的决定起到重要的影响,但他/她并没有法定的权力。而通过立法,现在的国家情报总监已经对重要的采购活动拥有绝对的权威。这里有一个例外,即在与美国国防部计划有关的收购项目中,国家情报总监并不享有绝对权力,而是要与国防部长共同做出决定——当两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则交由总统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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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的《情报改革与防范恐怖主义法案》规定:“国家情报总监……有权力批准请求、化解冲突……管理和指挥全国的情报搜集、分析、产生与宣传活动……”,这使得国家情报总监在中央情报主任的权力基础上又增加了组织任务与分配任务的权力。2010年,国家情报总监与国防部长达成协议:至2013年以前,整个美国国家情报计划均在国家情报总监的管辖权限以内。然而,国会阻止了这项协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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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奥巴马总统签署的《2010财政年度情报授权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情报总监的权力。该法案要求国家情报总监评估情报系统各机构全体人员的能力水平,将结果上交国会,并对每一个重要的系统进行初步的脆弱性评估;该法令还使得国家情报总监有权力对重要系统的是否提高预算做评估;有权力对情报系统的个人或机构进行责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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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情报总监共有大约1500名下属:副总监、助理副总监、任务管理人员及普通工作人员,此外还有一个反间谍组织及两个经由《情报改革与防范恐怖主义法案》批准创建的国家反恐怖主义中心。图17.1显示了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ODNI)的组织系统图。国家情报首席副总监和分管情报整合(Intelligence Integration)的国家情报副总监(该职位吸收了分管情报搜集和分管情报分析的助理国家情报总监的职责)都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情报副总监。分管情报整合的国家情报副总监的职责是推动形成“一个完全整合的情报系统”。国家情报副总监的直属部门有:国家情报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情报经理、国家情报委员会、总统每日简报汇报者以及任务整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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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1 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的组织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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