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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及世界的间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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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美国尤其是其特殊手段搜集局,一直监听德国首相默克尔的手机联系,是斯诺登引发的最大争议的披露事件。美国针对其他122位外国领导人通信的相同行动也是争议的起因,争议的内容主要是目标人物的身份及其表达反对这种行动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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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反对声音,尤其是德国,来自这样一个前提:盟国之间不应互搞间谍活动。然而,情报史载明,不仅对盟国(至少对大多数盟国)的间谍活动并非没有先例,而且是司空见惯的事。美国与以色列虽是战略盟国,针对对方的情报搜集行动却已持续了数十年。约纳森·杰·波拉德案即是以色列这类行动最为人知的事件。其他方面也时常有报道,包括以色列搜集科技情报的活动。2015年年初,有报道称,以色列针对美国-伊朗核谈判开展了对通信和个人的情报搜集行动。而美方则利用间谍卫星和间谍飞机对以色列的军事与核设施进行拍照,并利用信号情报搜集卫星和特殊手段搜集局据点来截获以色列的通信活动。在门维斯山监测站出现“特别阿拉伯语”(又称希伯来语)译员,即说明美国针对以色列的通信活动利用了空中信号情报搜集卫星资源。在华盛顿,联邦调查局在以色列大使馆安装了窃听器。20世纪80年代,中央情报局还从以色列国防军获得至少一名内线的情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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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除了最亲密的盟国,美国安全利益也许需要针对位于某盟国的目标进行情报搜集行动,不管目标是政府还是私人。从该盟国获得必要协助也许是不可能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出于安全和法律机构的法律限制,实力亦或资源限制,政治限制,或者是利益冲突。就德国案例而言,该国情报部门不被允许与美国分享可能用于无人机打击的信息。也许还有其他疑虑,如某盟国不能完成其军事承诺或保护与其分享的敏感信息,或者该国正在计划发动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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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限制之外,德国还提供了一些案例来说明美国偶尔单方面采取针对德国目标的情报行动。“汉堡细胞”这两个词提醒人们,攻击美国的“9·11事件”的某些关键参与者,正是身处德国某城市时策划这一袭击行动的。数年之后,在2003年临近美国入侵伊拉克时,德国联邦情报局在一名伊拉克叛逃者问题上欺骗了中央情报局。该叛逃者代号为“曲线球”,其供词似乎证实了美国对伊拉克生物武器行动的指控。德国联邦情报局的欺骗行为包括虚称该叛逃者仇恨美国,而且不会讲英语。此外,德国一些公司一直愿意向伊朗和伊拉克出售先进技术。这些技术有助于伊朗和伊拉克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尤其是核武器。至少有一家德国公司被披露“为伊朗公司做成价值10亿美元的生意,这些公司与伊朗的常规军事和弹道导弹采购项目有关,包括被美国、联合国和欧盟列入黑名单的公司”。德国公司也许还帮助了叙利亚的化学武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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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德国或其他“五只眼”同盟(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之外国家的每个可能的目标,都可接受或适用每一种情报技术。任何一个特定国家都包含多层次的潜在目标类型,如领导层、军事通信渠道、恐怖分子组织,以及专长于某种技术的公司。每项分类中都有特定的潜在目标。与此同时,多种级别的情报技术可用来搜集情报,如影像、信号情报搜集卫星、测量及特征信号,还有人力情报。这些级别包含大量不同的技术。如信号情报搜集卫星可从太空、设在大使馆的监听站,或者置于住宅内(包括卧室)的音响设备,远距离截获情报。人力情报则可从政府某部的低级成员或者某总理的一名职员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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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选择可由一个大型矩阵来描述,即以各种技术手段对应国家和目标。对每一个选中的“细胞”,都要做出是否采取行动的选择。事涉盟国的许多情况,当目标涉及监听某亲密盟国首相的电话时,不采取行动的决定也许最为恰当。但这并不意味着采取行动的决定对该首相所处国家的另一个目标不恰当,例如与伊朗做生意的某德国公司首席执行官。同样,在某盟国的国防军队中使用内线是顺理成章的,而在其总理办公室中埋伏特工则被视为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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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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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美国对盟国的间谍活动,引起更大争议的是自2001年9月11日袭击事件后美国在反恐战争中所采取的一些行动,尤其是使用强化审讯技术。包括奥巴马总统在内,有些人将某些审讯手段称为折磨。另外,利用无人机实施定点清除的一些行动也引起了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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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三名基地组织领导人获取口供,美国使用了水刑。这些领导人包括“9·11事件”的主谋哈立德·谢赫·穆罕默德和行动指挥阿布·祖贝达。前中央情报局局长帕内塔以及熟知使用强化审讯手段的中央情报局官员,包括何塞·罗德里格兹,断言他们获得了有关基地组织的有价值的信息。罗德里格兹指责道,“几乎每个否定强化审讯手段的批评者,都是过去和现在从没有接触到审讯被拘留者所获全部成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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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强化审讯手段的批评者包括前中央情报局军官、联邦调查局特工、作家和社会活动家。他们反对的根据是实效和道德。参与审讯的前联邦调查局特工阿里·索芬认为,得到批准的审讯手段甚至更严酷的审讯手段并不能得到所期望的结果,因为“恐怖分子受过抵抗折磨的训练……即他们预料的一旦被独裁国家逮捕所受的那种折磨”,包括“狗咬、鸡奸以及当面强奸其亲属”。因此,以索芬所见,“用剥夺睡眠和裸体对付一个正规的恐怖分子都难以奏效,更不要说对付祖贝达那样有气度和经验的人”。索芬写了一本有关联邦调查局应对恐怖活动的书。他完全否认有那种定时炸弹即将爆炸的情景,认为实施折磨的正当性是电视剧或电影所为。他认为,“那种情景过去从未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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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水刑或其他严酷手段究竟产生了多少有价值的情报,不同的版本有不同的说法,尤其是中央情报局官员已经销毁了那些劝降录像。可以确定的是,有些被羁押者愿意交谈,而另一些则更易对亲善温和的态度做出回应。也可以认为,在一地应付一大群被羁押者时,避免使用严厉手段会产生“更好”的总体效果(以质量和时效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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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出于强烈的意识形态信念,许多批评者表示折磨根本不起作用,因此说他们不愿认可强化审讯技术手段的成功根本就是错误的。的确,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对中央情报局拘留和审讯所做的既耗时又有诸多争议的报告,证明中央情报局的强化审讯方案没有获得可用情报,这种推论远非显而易见。正如中央情报局及几位前任局长和一些参与此方案的官员的反对而产生了有价值的情报,以及该报告因偏见而存在致命缺陷(包括该委员会主席戴安·费恩斯坦的偏见),这些都遭到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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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的一个迹象是,即便在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公布之前,当然也在供评析之前,该报告的预期结论就在相当程度上获得毫无保留的接受。同样是一些有充分理由不愿接受费恩斯坦参议员再次肯定国家安全局实施大规模搜集情报的人,却毫无异议地支持她及其助手对中央情报局审讯方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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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缺乏客观证明的更多疑虑,来自那些批评使用强化审讯技术的难以置信的说法。一个难以置信的说法是,如果恐怖分子了解某些审讯手段或更严厉的审讯手段,他就会有抵抗力。其实预知将要发生的事与亲自体验,二者是有差异的。恐怖分子明了审讯者的心理诡计可令其少受伤害,有人认为这个论点更可信。不存在定时炸弹即将爆炸情景的说法同样令人难以置信。在这个星球上(而不是在另一宇宙空间策划的科幻场景),每起有开头、中间和结尾的阴谋,不管是驾驶劫持飞机撞击或者在伦敦或马德里引爆炸弹,都是包含某种意义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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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利用那些审讯手段所获的信息完全不可靠也不可置信。许多信息是可能得到证实的,例如某恐怖分子身藏何处,拼凑爆炸装置的制作地点,某人在何处跨越边境以及下一个袭击目标等。坚称强化审讯手段或更强硬手段对恐怖分子不起作用,并且这些手段并不能获得可靠信息,只能说明提出此论点的批评者是出于对这些手段的憎恶或专业性反对,而且接受毫无评判的支持这种观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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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打击行动也引发了另一个争议话题。它涉及无辜者丧生,打击的标准和特定时机以及针对美国公民等。众多报道都指出,美国政府宣布的平民死亡数字和其他团体宣布的数字存在差异。在美国希望尽量减少平民死亡及估计死亡人数,而遭到无人机打击的团体尽量扩大估计伤亡人数的情况下,两者的宣布都无法确定。但在无人机打击行动增加和目标扩大的情况下,平民死亡人数肯定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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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美国人目标的问题尤其棘手,同时也提供了事例,说明政府律师试图变换词汇令这一政策显得符合法律规定。一些批评者质疑总统是否有权批准定点击杀美国公民,如安瓦尔·奥拉基。他们反对类似行动,认为其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正当程序。为简便起见,奥巴马政府宣称总统考虑过击杀个人的法律意义,因此符合正当程序规定,尽管没有涉及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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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观点是,某人加入了正在与美国打仗的恐怖组织,移居到不易被引渡或抓获的某地(即不会对美国人员造成显著威胁或有逃离拘留的可能),参与了支持该恐怖组织的实际行动,那么他就丧失了正当程序的权利。可以设想的相似事例是,美国某核科学家在1941年移居德国并为德国的核武计划效力。那么,处死该科学家与处死现在参与基地组织实际行动的美国人是否或多或少可以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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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更有价值的反对观点是关注美国政府有关无人机打击行动法律文件对“迫切性”的定义。这些文件将迫切威胁与现存威胁混为一谈,也就是说,被指定的任何基地组织或恐怖组织官员在任何时候都是迫切威胁。按照这一对“迫切性”的定义,何时发动或不发动无人机打击都会产生难题。按情报机构所指,在无辜人群中的某基地组织官员正要拨通导致恐怖袭击的电话号码,即可视为迫切威胁,由此而丧失某些无辜者性命可视为正当。然而,如果情报机构没有指出此人正要打电话,据此无人机打击就可推迟。因推迟打击而丧失无辜者性命是无法确定的,而发动打击行动则必然会丧失无辜者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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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信息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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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针对涉嫌恐怖联系进行未经许可的监听行动在2005年12月被披露后,引发了批评。批评指责美国政府藐视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条款,以及创立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法规。但报道说监听行动的目标每次只涉及数百人。而在2013年6月首次被披露的大规模信息搜集方案,监听目标可能针对每一个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给他人拨打电话的人。如果该方案未终止收集每个人每个电话的通话数据,那就涉及上千万个电话通话的数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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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该方案的存在和性质弄虚作假,这项行动至少有三个方面令人不安。首先是政府试图一再保证该方案并不涉及实际监听普通电话通话,但却似乎有意回避了要害,即分析通话数据比仅仅偶尔监听某通电话可能发现更多信息。正如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通话数据能够识别个人或组织通话的频率、时段和时长。这些数据可暴露医疗事项、个人亲密关系、心理事项以及政治活动。收集此类信息意味着侵犯隐私,即使这些信息还未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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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依靠最高法院裁决的努力在某些关键方面与大规模信息搜集行动的合法性没有真正关系,而且在秘密法庭上进行相关诉求时,反对的意见无缘呈堂。可资参考的案例是1979年的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政府案。该案事涉巴尔的摩市警方发现一名盗窃嫌犯和受害者,该受害者说她接到一名自称小偷的人打来的电话。警方据此信息要求有关电话公司提供该嫌犯的通话数据。该电话公司照办并由此确认该嫌犯给受害者打过电话。警方随即申请许可证并在得到批准后搜查了嫌犯的公寓住宅,由此嫌犯被定罪。最高法院以5
:3的票数驳回了被告人称在其电话上放置描笔式记发器是违宪搜查的上诉,依据是由于该数据可由第三方(即该电话公司)随意获取,他没有指望相关通话数据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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