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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70 大规模信息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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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72 美国针对涉嫌恐怖联系进行未经许可的监听行动在2005年12月被披露后,引发了批评。批评指责美国政府藐视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条款,以及创立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法规。但报道说监听行动的目标每次只涉及数百人。而在2013年6月首次被披露的大规模信息搜集方案,监听目标可能针对每一个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给他人拨打电话的人。如果该方案未终止收集每个人每个电话的通话数据,那就涉及上千万个电话通话的数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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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74 除了对该方案的存在和性质弄虚作假,这项行动至少有三个方面令人不安。首先是政府试图一再保证该方案并不涉及实际监听普通电话通话,但却似乎有意回避了要害,即分析通话数据比仅仅偶尔监听某通电话可能发现更多信息。正如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通话数据能够识别个人或组织通话的频率、时段和时长。这些数据可暴露医疗事项、个人亲密关系、心理事项以及政治活动。收集此类信息意味着侵犯隐私,即使这些信息还未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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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76 除此之外,依靠最高法院裁决的努力在某些关键方面与大规模信息搜集行动的合法性没有真正关系,而且在秘密法庭上进行相关诉求时,反对的意见无缘呈堂。可资参考的案例是1979年的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政府案。该案事涉巴尔的摩市警方发现一名盗窃嫌犯和受害者,该受害者说她接到一名自称小偷的人打来的电话。警方据此信息要求有关电话公司提供该嫌犯的通话数据。该电话公司照办并由此确认该嫌犯给受害者打过电话。警方随即申请许可证并在得到批准后搜查了嫌犯的公寓住宅,由此嫌犯被定罪。最高法院以5:3的票数驳回了被告人称在其电话上放置描笔式记发器是违宪搜查的上诉,依据是由于该数据可由第三方(即该电话公司)随意获取,他没有指望相关通话数据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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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78 然而,对该案的诚实评价与期望获得大量通话记录,两者之间显然存在巨大差异。巴尔的摩市警察局并未因应对现行犯罪威胁而要求授权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接触每个巴尔的摩人的通话数据,以及可能的后续要求。假如该警察局这样做了,其要求很可能会遭到快速并断然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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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80 进一步讲,第三方说法有明显缺陷。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并非等同于预期信息掌握者可以随时随意转给第三方,不像波特·斯图尔特对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政府案的异见中的说法。如果众多公司的消费者交易数据可由感兴趣的非当事人任意获取,可以问问那些消费者将如何反应。设想一下,假如某电话公司允许任何人(收费或免费)进入信息库的电话号码并接收该号码的通话数据,或者某信用卡公司允许查看任何持卡人的购物信息,出现这种情形,非常愤怒的消费者就会反对其隐私权受到粗暴侵犯,因为他们相信那些公司应为其个人行为保密,或至少对向何方提供何种信息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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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82 美国情报界(第7版) [:1702968467]
1702973283 机密、透明度及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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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85 在媒体与行政部门之间就非授权披露(即泄露)机密信息的长期对抗中,奥巴马政府代表了一个非同寻常的时代,尽管行政部门的某些行动并非奥巴马政府的产物,而是其内部文化和政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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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87 不过,奥巴马政府起诉和囚禁的泄密者人数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历届政府的总和。奥巴马政府的司法部在面对公众反对而后退的同时,试图授权各部门以《信息自由法案》下的请求来取代“格洛玛”应对方式,即以谎称记录不存在来拒绝承认或否认所请求记录的存在。奥巴马政府在某些时候也支持国家保密特权,该特权允许行政部门拒绝在法庭上向公民提供机密文件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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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89 奥巴马政府还面对布莱德利(现名切尔西)·曼宁和爱德华·斯诺登的泄密事件。前者被成功起诉,后者则逃脱了要捉拿他的多个政府部门的手掌。这两个案件都伴随造成巨大损害的常见指控,尽管对美国的实际伤害来说,最终造成甚或能否造成巨大损害都无法确定。这种结果并非没有先例。过去对不管是授权或非授权的披露事件,损害国家的指控都很随意,而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证据,甚至那些知道更多内情的部门,其指控也缺乏证据。在许多事例中,其中之一是国会独立委员会审议国家侦察局的2000年报告。该报告描绘出1992年国家侦察局行动解密前的保密黄金时代,尽管事实上涉及该局存在和实例的间谍事例早在1992年之前很久就发生了,包括RHYOLITE信号情报和KH-11型成像卫星。近年,布什政府指称《纽约时报》对无线窃听的披露会告知恐怖分子尚未知道的事——其通信会被监视,但该指称无视恐怖分子已充分意识到可能被监视的大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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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91 与此同时,披露信息的潜在价值常被忽略。对东京湾事件缺乏证据的泄密,可能在美国升级越南战争行动以及向越南派遣更多征兵方面束缚了约翰逊总统的手脚。同样明确无误的是,没有斯诺登泄密就不会有国家安全局和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文件的解密,不会有特派的审议小组及其报告,不会有隐私与公民自由监督委员会对那些有争议方案的报告,当然也不会有限制那些行动的改革或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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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93 在提供信息方面,情报界的许多部门(当然不是全部)已明显后退,不管是应对《信息自由法案》还是法定解密审议的请求。情报界不仅从克林顿政府的政策后退了,甚至也从里根和布什政府的政策后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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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95 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小布什政府披露了包括伊拉克、阿富汗和恐怖主义问题的国家情报评估的存在及主要评价,而奥巴马政府则未发布任何有关评估的信息。除了缺少自行决定的信息发布,看来也没有应信息自由法案请求而发布国家评估。至于“2009-2012年国家情报评估或跨情报部门备忘录中标有‘网络’、‘网络战’及‘网络战争’字样”的信息披露请求,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答复,相关文件在档,但“必须完整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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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97 近年,向全国情报委员会提供信息的网站完全消失了。国防部情报局在20世纪80年代初曾应《信息自由法案》的请求自动发布其组织和功能指南,而现在只上传一幅其整个机构的图表,却没有有关内容的进一步信息。国防情报局的保密状况进一步强化。其近任局长迈克尔·弗林在其离任讲话中谈到需要透明度时,下令停止出版非保密的内部期刊《公报》。该期刊提供有关国防部情报局组织和行动的有价值的信息,并可通过《信息自由法案》轻松获得。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也对其组织结构信息采取了相似作法。从上述事例中可见,该局依靠国会授权以任意封闭其组织信息。这就证明,某些情报部门将滥用现有的豁免权,而国会的行动则可以阻碍而非推进透明度。美国特种作战司令部在获得国会授权后,干脆要求不适当的信息自由豁免权,拒绝公布其未经标明的组织机构图表。该司令部最近断言,因图表包含类似国家侦察局等机构的代表名单而不能公布,似乎该司令部没听说过公布单独信息的要求,也没有办法遮蔽有关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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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299 中央情报局经常采取的策略是,宣布被要求公布的文件享有完整性豁免权,也就是说一个句子都不能公布。其习惯说法是,完整文件被豁免公开的原因是其信息的机密性,若公开可泄露有关来源和方法。中央情报局近年宣布,目前已不起作用的气候变化与国家安全中心证书,以及该中心制作的五页报告,都有完整性豁免权。中央情报局还宣称,其《情报研究》期刊的许多文章都有完整性豁免权,包括有关特别行动办公室的创立(20世纪40年代后期设立)、对美国运输司令部的情报支持以及核情报来源的文章。这些说法的荒谬之处,是中央情报局在一起不相干诉讼中显示出来的。在这起诉讼终结时,中央情报局公布了那些文章,大部分内容是明确非保密的,而且有标注。中央情报局在应对《信息自由法案》请求以及面对法官时能躲则躲,这并非中央情报局在披露信息上采取双重标准的头一例。与此相似的是,司法部拒绝完整公布该部检察长有关联邦调查局报告的请求。该请求的依据是《200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修正案》第702条款。然而,在面对《纽约时报》诉诸的一项法律行动中,中央情报局却不得不公布了这份284页文件的大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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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301 对于缺乏透明度及口是心非,解决之道部分来自政府对内对外对透明度的坚定承诺。但政府各部门对披露信息的抵抗,却能藐视或破坏来自支持透明度或预设可披露信息的广泛指令。因此,禁止各部门在未获特别豁免时对某些信息加以保密或拒绝披露,在某种情况下也许是必要的。此外,对秘密决定和《信息自由法案》请求的答复进行审议,有必要成为各检察长人员充足的办公室的一个授权。这些检察长都坚定支持信息披露,并有权保证诚实行为和遵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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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303 美国情报界(第7版) [:1702968468]
1702973304 国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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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306 过去数年发生的一些大事,尤其是在让公众对接受上百亿美元纳税人款项的政府情报部门知情方面,令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及其局限性成为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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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308 在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之后,参院特别委员会就有关入侵伊拉克决策的美国情报行动提出了一系列详细报告。近来,对班加西、波士顿马拉松爆炸等事件,以及上述委员会报告中对中央情报局引渡、拘押和审讯计划的大量执行情况总结,两院特别委员会都举行了听证会。两委员会还以声明和听证会对斯诺登泄密事件做出了反应。结果是,两委员会为公众提供了有用的知识,让他们来判断情报界的某些行动是否明智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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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310 但总体来看,与早前两院特别委员会相比较,目前国会的监督纪录显得乏善可陈。特别委员会当初是为应对指控中央情报局国内行动不当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当时参议院丘奇委员会和众议院派克委员会对情报界行动举行了公众调查听证会,让新信息进入了公众视线。然而,两委员会现在的成员更像是为情报界的行动进行蹩脚的辩护,而不是评审。例如,众院情报特别委员会主席麦克·罗杰斯起初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斯诺登为俄罗斯情报部门工作,后来又称斯诺登应被控以谋杀罪。罗杰斯还断言,只要国家安全局当时不知情,其大规模信息搜集行动就没有侵犯美国公民的隐私权。同样,参议院特别委员会主席也谴责了斯诺登,并就大规模信息搜集行动发表了虚假无力的看法。正如众议员布什·霍尔特(新泽西州民主党)和美国科学家联盟政府机密项目主任斯蒂文·阿弗特古德就众议院监督委员会所写,“那就是众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发怒的限度:让它恼火的不是国家安全局滥权,而是滥用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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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312 在推进透明度和解密方面,两院特别委员会的纪录也不佳。在推动情报部门更加透明或更好响应《信息自由法案》请求,以及更主动披露信息方面,两委员会似乎并不感兴趣。它们对监督程序也不透明: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曾阻止一位前职员向新闻界谈及监督程序。相反,它们起了加强保密的作用。它们更感兴趣的是泄密调查以及通过立法让封存数据远离公众变得更容易。(一个明显例外是,1991年,在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的推动下,国家侦察局存在的“事实”得以解密。尽管此事据今已有20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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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314 特别委员会的条例使其实际上无法提醒公众注意所出现的问题,不管这些问题是关系到某方案所用款项,还是可能威胁隐私权和公民自由。当第三枚“迷雾”型隐形卫星的耗资上升到大约100亿美元时,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只能对一项“主要采购计划”耗资巨大发出抱怨。即使政府行政机构对《爱国法案》第215条款的解释以及随之而来的大规模信息搜集方案令参议员罗恩·怀登(俄勒冈州民主党)和马克·乌达尔(康涅狄格州民主党)感到困扰,他们也只能发出含糊的警告。其中之一出现在2011年8月参院特别情报委员会对《2012财政年度情报授权法案》的报告中。他们写道,“白宫决定隐瞒美国政府对这项法律意义的官方解释是不可接受的,也是不能持久的”。只是在斯诺登泄密事件出现之后,政府的解释才被披露出来,而且后果严重。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国会两委员会中,只有极少成员发出含糊的抱怨。在效果上,它们更像是代表了另一层行政机构的看法,而不是保护其选民的公民自由、隐私权益和纳税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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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316 美国情报界(第7版) [:1702968469]
1702973317 政府各部门的共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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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3319 对隐私权和公民自由以及透明度的敌视,并非只限于联邦政府的情报和国家安全部门,或者只限于联邦政府。无论是在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哪个层面,可预料的是,不管是态度开明的还是保守的政府,都支持想要搜集更多公民信息的部门,以及在没有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获得更多行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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