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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俄)T · M · 齐姆希娜:《俄罗斯经济史》俄文版,2000年,第244—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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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苏)苏联部长会议中央统计局编,陆南泉等译:《苏联国民经济六十年》,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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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是从斯大林执政高速发展的30年来看,到了20世纪50年代初,苏联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仍未超过沙皇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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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据保守的估计,1974—1984年苏联获得的石油美元约2700亿—32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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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俄)米哈伊尔 · 戈尔巴乔夫著,徐葵等译:《对过去与未来的思考》,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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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俄)亚 · 尼 · 雅科夫列夫,徐葵等译:《一杯苦酒——俄罗斯的布尔什维克改革运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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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陆南泉主编:《苏联经济简明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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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苏)《1970年苏联国民经济》俄文版,莫斯科1971年,第5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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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转引自左风荣著:《致命的错误——苏联对外战略的演变与影响》,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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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95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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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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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0页;第2卷,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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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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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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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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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转引自宫达非主编:《中国著名学者苏联剧变新探》,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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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真相:对101个重要问题的思考 85.法制建设的缺失与苏联剧变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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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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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社会主义失败的原因很多,有关的论述也不少,但很少有人关注法律问题在苏联剧变中的作用。在苏联社会主义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有法不依是普遍的现象,法律成了想用就用,不想用则弃之不顾的东西。在苏联制度演变、苏联解体的过程中,这种现象也比比皆是。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苏联的剧变是不遵循法律、没有法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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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法制缺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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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苏联的历史,我们发现的一个明显事实是苏联并没有建立起法制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后,近代国家与封建时代国家的明显差别在于治国手段的变化,权力制衡原则代替了个人专断,权力任期制和轮换制代替了终身制与继承制,权力选举制代替了任命制,而这一切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产阶级革命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政权,在夺取政权和革命胜利初期,用列宁的话说就是:“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列宁强调革命的暴力性质,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当无产阶级取得了稳固的领导地位之后,则应该制定出适合新政权特点的法律体系,苏联共产党也应该在无产阶级自己的法律制度下执政。但是,苏联领导人把无产阶级民主具体化为法律形式的意识比较淡漠,许多好的政策、目标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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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苏联社会主义的奠基人列宁在否定资产阶级民主内容的同时,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重视不够,他曾说:“着眼于形式上的民主,那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的观点,他们不承认无产阶级的利益和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高于一切。”[2]从实质上讲,无产阶级政权是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苏俄的许多措施也证明了这一点,有完备形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并不比无产阶级民主更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列宁的话是对的。但是,无产阶级民主同样也离不开体现其内容的形式,一概抛弃民主的形式也是不行的。苏联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相应的形式,民主内容也难以实现。苏联是无产阶级民主制国家,应该真正实现人民主权。但是,由于苏联长期实行的是无选择的“民主”,干部是党组织层层任命的,苏维埃的代表也都是党指定候选人通过等额选举产生的,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相应的民主形式予以保障,苏联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一个不民主的体制。当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人民的需要发生矛盾时,民众毫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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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苏联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是许多好的想法没有相应的法律形式保障其实施。如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说过:“做生意吧,发财吧!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是我们将加倍严格地要求你做老实人,呈送真实准确的报表,不仅要认真对待我们共产主义法律的条文,而且要认真对待它的精神,不得一丝一毫违背我们的法律——这些就应当是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方面的基本准则。”[3]但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办法,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所以新经济政策后来被斯大林轻易地改变了。再比如,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指出,“目前形势迫切要求新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就是工人民主制的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能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参加党的建设。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党的“工作方法首先是: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党的决议未经通过以前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集体制定全党性的决议”。[4]但是,没有任何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来贯彻这个决议,这个决议实际上变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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