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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劳分配”是分配劳动报酬制度的原则,但是由于各个小组的工作量不同,劳动强度不一样,因此应该如何分配才算比较合理,这是一个难题,地方政权一时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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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庄、农场的领导人在心理上有一个适应过程。因为在过去一切遵照由上级下达的指令执行。而现在,对下,要对每一个庄员、农场职工负责;对上,要对区级领导和更高一级领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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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立包工小组后,物资技术供应问题如何解决,也就是说,农用机器设备、化肥等如何供应,由谁供应等都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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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罗波夫执政期间,虽然经济状况有所好转,1983年工业产值出现了回升,增长率为4.2%,国民收入增长了3.1%,这均好于1982年。但总体而言,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果,特别是体制改革进展十分有限。在他逝世后,后人对他的评价尽管有矛盾,但总体上是肯定的。有人认为,这个时期“是改革到来之前的序幕和序曲。安德罗波夫走上岗位后,国家开始觉醒,开始从停滞年代的政治休眠状态中走了出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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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对所有制理论的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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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对所有制理论的探索,在不少方面与安德罗波夫时期提出的观点相似,如安德罗波夫提出,“所有制方面的变革绝不会是一次性行动”,而戈尔巴乔夫在苏共第二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社会主义所有制“具有丰富的内容”,它包含着“一整套多方面的关系和一整套经济利益”,“它是处于运动之中的”,需要“经常的调整”。[11]又如,安德罗波夫强调,在现阶段的苏联集体所有制不是“过时的”所有制形式,而戈尔巴乔夫一再提倡要发展合作社,在合作社所有制问题上,应有完全明确的认识。他在1987年召开的苏共中央一月全会上谈到这一问题时指出:由于过去把苏联合作社所有制看做是某种“二等的”、没有前途的,因而产生了“严重后果”,“造成了经济上和社会上的不小损失”。有的学者还提出,合作化已经结束的结论做得过早了,现在应该在城市真正地开展合作化运动。[12]与此相联系,各类租赁承包形式也得到发展。过去是急于把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而现在相反,已出现了把长期亏损的农场和农庄,改为合作社经济,由劳动集体加以租赁。为了发展合作社所有制,1988年5月,苏联还通过了《苏联合作社法》。再如,安德罗波夫提出要放松对个体劳动的限制,戈尔巴乔夫也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数量的个体劳动活动是“符合社会主义经营原则”的“有益于社会的劳动”。这一问题的理论变化,其直接结果是,苏联于1986年11月通过了《个体劳动法》。该法从1987年5月1日起生效。这是苏联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个体劳动的法律,也是经济改革中的一项重大措施。该法规定,在生产和服务行业中可以从事29种个体劳动,对搞活苏联经济,缓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起不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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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在所有制理论方面的新观点的主要特点是与发挥人的作用、落实人权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紧密连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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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尔巴乔夫一再强调,解决人的问题与向市场经济过渡密切相关,而向市场经济过渡必须改革所有制,改革所有制又必须对传统所有制关系进行再认识。他认为,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思想,只能在深入批判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基础上才能产生和形成,而传统经济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所有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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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决人、发挥人的积极性、使人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等角度来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戈尔巴乔夫除沿袭安德罗波夫有关所有制的上述论述外,还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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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完善经济管理体制与完善公有制是同一个过程,是不可分的。实现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之后,生产者取得主人的权利同成为真正和有主动精神的主人,这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实现了社会主义革命的人民还需要长期熟悉自己作为整个社会财富最高的唯一的所有者的新的地位,这就需要在经济上、政治上和心理上熟悉、培养集体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另外,要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真正的主人,最重要的一条是要在完善经济管理体制方面做大量工作,即只有在那种充分调动生产者积极性的经济管理体制条件下,才能做到。因此,必须认识到,要完善和发展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就必须完善和发展经济管理体制。这两者是紧密结合的同一个过程。戈尔巴乔夫反复强调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社会主义自治,亦是为了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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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所有制的一些传统理论提出了质疑和新看法。例如越来越多的学者论证,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不是一回事,这两者就其物质内容、形成的来源方面是完全不同的,有决定性的差别。全民所有制是由于当初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而形成的,后在社会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发展巩固。从经济意义说,就形成的根源而论,全民所有制是第一性的。从狭义上讲,国家所有制作为“国家机关系统的所有制”是这样形成的:从第一性的所有制中拨出一部分,用以满足国家机关的需要,因而从经济形成意义上说国家所有制是第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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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全民所有制理解为国家即国家机关或者某个机关所有,这是广泛实行行政命令管理,压制企业主动性和对企业进行琐碎监督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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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随着向市场经济过渡为取向的经济改革的推行,到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日益明确所有制的改革方向是非国家化、民营化和私有化。认为这一改革方向是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与管理相结合最重要的途径。戈尔巴乔夫指出,“当前所理解的市场否定了单一所有制形式的垄断,要求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与政治的平等”,“在向市场过渡时,需要订出一些首要措施。搞国营企业股份化,创造现实的经营自由,将小企业和商店出租,把住房、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一部分生产资料纳入买卖领域”。[13]在以戈尔巴乔夫总统名义提出并在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基本方针》这一文件中指出,使财产非国有化和民营化,实行土地改革,应是在向市场经济的第一阶段一开始就应实行的一项非常性措施。该文件还就如何实行非国有化和民营化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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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还力图通过企业自治与承包制等途径来改善所有制关系。长期以来,苏联在企业领导体制方面,一直实行一长制。苏联的一长制,体现了企业管理权的高度集中,企业经理根据国家计划和上级各项指示作出决定,广大职工无权参与,他们给经理的决策所施加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在这种企业领导体制下,必然使生产者与生产资料两者分离,生产者并不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而是一个雇佣劳动者,这大大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严重地影响苏联经济的发展,成了生产过程中造成大量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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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原因,戈尔巴乔夫执政后,一直反复强调管理民主化和企业自治的重要性。企业自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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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集体是企业的全权主人。《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实现劳动集体的自治,从而使每个工作人员个人深刻地关心以主人翁态度使用全民财产,使每个工作人员有机地参与集体和国家事务”。第二条规定:“企业的活动根据社会主义自治原则进行。劳动集体是企业的全权主人,独立自主地解决生产和社会发展的一切问题。企业工作的成就和损失直接影响集体的经济核算收入和每个工作人员的福利水平。”以上内容反映了企业自治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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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集体作出企业最重要的决策并监督其执行。《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劳动集体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是行使劳动集体全权的主要形式。劳动集体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的权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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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企业领导人和劳动集体委员会,听取他们关于工作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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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批准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利润(收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维护和加强全民所有制,加强作为企业日常活动基础的生产物质技术基础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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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集体合同并授权工会委员会以劳动集体的名义同企业行政机关签订这一合同,承担社会主义义务;根据行政机关和工会委员会的提议批准内部的劳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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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企业活动的其他最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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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部门与劳动集体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把问题提交劳动集体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样使权力的中心由企业行政转到企业劳动集体。苏联计划1988年在全国各企业组成劳动集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企业集体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2—3年。委员会由工人、作业队长、工长、专家、行政、党、工会、共青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行政代表不得超过劳动集体委员会总人数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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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领导人由选举产生。选举制度适用于企业、联合公司、生产单位、车间、工段、工区、牧场和班组的领导人,以及工长和作业队长。企业和联合公司的领导人由劳动集体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公开投票方式选举,一般要采用竞选制度。选举的经理、厂长要经上级机关任命,任期5年。如果上级机关不批准劳动集体所选出的候选人,则进行重新选举,但同时上级机关必须向劳动集体解释不批准的原因。上级机关根据劳动集体全体会议或劳动集体委员会的决定,提前解除企业领导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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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管理仍实行一长制,但性质和内容与过去不同。一长制的原则被纳入企业自治体系。正如上面提到的,企业的重大决策是劳动集体作出,不再是经理说了算。由于企业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因此,经理对企业活动的结果既对国家负责,又要对企业劳动集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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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企业中的党政关系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问题。《企业法》规定:“作为集体的政治核心的企业党组织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它指导整个集体及其自治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这说明,在基层企业党组织不起领导作用,只起监督作用,即不能干涉企业行政与经济业务活动。苏联建国以来,在企业这一环节,从未出现过以党代政、党委书记负责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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